专利法第一部分专利概述一、专利和专利法“专利”,通常有三层含义。一是指专利权;二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本身;三是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专利的概念——我们所说的专利,是指专利权,即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专利申请人的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法——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专利法。该法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法是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共八章69条,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专利的特性1、专有性(1)唯一性相同内容的发明创造,在一国范围内或一个地区内,只授予一个专利权。排斥“双重专利”,即有两方以上分别拥有同一专利权的可能性。相同内容的发明创造授予最先申请人。(2)排他性专利权人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独占的制造、使用或销售的权利。2、地域性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该国(该地区)法律管辖的范围,超出此范围,专利权对于非专利权人没有约束力。3、时间性一项专利权仅仅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有效存在。三、专利的主体1、发明人、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了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又可分为:(1)非职务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即成为专利权人。(2)职务发明人,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即成为专利权人;(3)共同发明人,指共同研制成同一发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仅提供辅助性协作的人除外。2、申请人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现实生活中,发明人、设计人和申请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如下:(1)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通过合同或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2)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职务发明创造。3、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专利权人。四、专利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所指向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可以分为:(1)产品发明产品是指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制成品或者产品。产品可以分为制造品发明,如机器、设备、工具和生活用具的发明;材料物品的发明,如化学物质、合成能够物质的发明;新用途的产品发明。产品发明可以是一项独立的产品,也可以是一个产品的部件。产品专利只保护产品本身,不保护该产品的制造方法。(2)方法发明方法发明是指把一个对象或物质改变成另一个对象或物质所利用的手段的发明。方法发明可以是一系列步骤的全过程,也可以是其中的一个步骤。方法发明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发明,如制造纯碱工艺、机械工艺等;化学方法发明,如制造合成树脂、合成纤维等;生物方法的发明,如果树的杂交栽培方法等;还包括不改变物质状态的纯方法的发明,如测量方法、检验方法、通讯方法等。(3)改进发明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提出实质性的改进的新技术方案。改进发明针对首创发明而言,这种发明不是新的产品和新的制造方法的发明,而是对已有的产品和制造方法的重大改革,它没有突破给原有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的格局,但是给原有的发明带来新的特性,新的质变。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1)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这种产品可以是机器、设备、日常生活用品等,也可以是物品的构成部分。(2)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具备一定的形态和构造的产品产品的形态是指产品具有的能够从外部观察到的空间形态,也就是产品在物理上具有长、宽、高三维空间。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内部、外部机械构成,或者说是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态、构造的物质,比如气体、液体、粉状物,平面的文字、图形、标记等都不是实用新型。(3)实用新型必须能在工业上有直接的实用价值不具有实用价值而仅仅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比如珠宝、首饰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3、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区别:一般地讲,产品形状的美感效果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产品形状的技术效果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有相当一部分产品的设计既有技术效果又有美感效果,这里,就要具体分析那一种效果是主要的。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明显的美感效果,而且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具有足够的制约作用,对于这种设计应采用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思考:外观设计专利和注册商标有什么区别?两者分别受到《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与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别:第一,保护对象不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外形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二者的结合。这种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外形外表设计必须应用于某一具体产品上,这就是它与绘画和工艺美术作品的区别所在;商标是一个具体的区别产品的标志图案,根本不涉及产品本身的形状和结构。第二,侵权判定的基准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工业设计,从这种意义上讲,更接近于著作权,而商标保护的一种标识性权利,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防止消费者对商品发生混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准是,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近似,如果相近似,则构成侵权;商标侵权判定基准是,被控标识与商标相比是否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如果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则构成侵权。五、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权的首要条件,也是最基本的条件。包括三层意思:(1)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界限,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基准。这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专利法规定的标准。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只要是在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或者未被公众所知,就是新技术,即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由于公众不能得知,因此不属于现有技术。(2)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已经公开,成为已知技术为准。凡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符合新颖性条件。这里讲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这里所讲的“公开”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1)出版物公开是指在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同样发明创造的情况。出版物公开的地域范围是全世界,既包括国内,也包括国外。在申请日以前,只要世界上任何一个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内容,该发明创造即不具有新颖性。出版物包括各种专利文献、杂志、书籍、学术论文、教科书、技术手册等等,还包括采用电、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种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磁带、唱片、光盘等。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对于一些标有“内部刊物”等字样的出版物,如果是在特定范围内要求保密的,则不属于公开出版物。2)使用公开是指由于该项技术的应用而向公众公开了该项技术的内容,如新产品的制造、销售、使用和公开展示、表演等。使用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国内。3)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这主要是指能够为公众所知的其他公开方式。包括口头公开,如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或者电视的播放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判断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的标准,是该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2)判断一项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是否符合创造性的标准,相对于发明专利来讲,要求要低一些,只要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不要求“突出”和“显著”。“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他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如果通过以上方式就能得到该发明,则该发明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包括: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3)发明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1)能够制造。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可以实现的,即如果该发明的目的是制造一种产品,那么这一产品就必须能够按照发明的技术方案制造出来。(2)能够使用。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实施。如果发明是一种工艺方法,则这种工艺方法应当可以在工业生产中使用。(3)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所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身健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性。(4)必须具有再现性。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应当可以重复实现。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如果是一种产品,应当可以重复制造出来,如果是一种方法,则应当可以反复使用。(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1、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相同)2、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即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不相同”,是指产品不相同和设计不相同。产品不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不完全相同。设计不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要素不相同。注意:相同的设计,用在不同的产品时,不应认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所以,外观设计容易与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相冲突,因而,法律规定不得与这些权利相冲突。即如果有他人在先已经取得了上述合法权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便不得以这些商标、美术作品等作为产品的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这一规定是本次修改专利法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避免权利的冲突,造成纠纷,损害已在先取得合法权利的人的利益。(三)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