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此制度。第二条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公司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各部门主管为成员的安全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1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3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4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5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6遇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及时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上级研究处理。7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8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9调查和处理死亡事故,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施。10上传下达公司外部的信息和基层情况,做好信息反馈。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成立安全小组,负责以下工作内容。1进行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员工安全意识。2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3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4贯彻执行安全办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安全小组组长由各部门的主管担任,并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2各楼层、生产车间配备不脱产的安全员。第六条由总经理和分管生产与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的人员担任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第八条各部门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第九条各生产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主管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十条生产安全员须经常检查、督促本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安全生产日报表的填写工作。第十一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配、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如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或安全员,并迅速排除。第十二条对新员工、临时工及实习人员,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部门、车间或班组、生产岗位),然后方可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然后方可安排上岗。第十三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及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方可准其上岗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第三章工程、设备仪器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加以更新和改造。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例如,电气设备须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第十六条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须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须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须采用安全电压。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须同时引进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符合我国的3安全要求。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及技术改造工程,须建设劳动护设施,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第十九条工程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须追究责任。第二十条作业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须配备防护设施。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通,升降口等危险处所须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标识。第二十二条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劳动场所,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聘请外部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作业时,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对其进行索赔并严加处理。第二十四条被聘请的外部人员进入厂区、宿舍时,须到总务部保安组登记;需明火作业者须到总务部备案登记。第二十五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及废品处理等,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须严禁烟火,消除可能存在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第四章员工劳动安全与防护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了解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者,不能上岗操作。第二十八条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保证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第二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作人员,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办公室4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第三十条禁止年龄不满18岁的员工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和婴儿健康的有害作业。第三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办公室组织全公司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各生产部门每季度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车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安全检查以三级(公司、部门及班组)为主、自检为辅。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第三十二条发现安全隐患,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须立即报告安全办,由其统一安排整改。第三十三条操作工不得穿拖鞋、凉鞋进入生产车间,女员工不得穿裙子进入生产车间。第三十四条上班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打闹、聊天。第五章安全事故管理第三十五条凡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人身伤害事故,车间负责人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24小时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24小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在48小时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作出整改措施。第三十六条根据事故性质、伤害轻重,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予以处罚;对因隐瞒事故不报、谎报而造成事故发生、经济损失的,给予主管领导撤职、员工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