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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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但是,他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了个体商贩刘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应当受到社会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哪一单位、哪一部门或者哪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的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每个消费者除了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对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关注,途径之一就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消费者进行的监督行为。经济法案例二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不久,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唐某再次找电信局交涉,并要求电信局双倍返还多收的话费共计600余元。电信局遂派人到唐某所在单位,要求其单位领导做唐某的工作,让唐某不要再去电信局纠缠。此举引起唐某单位同事、邻居多人围观,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唐某意图趁机讹诈电信局。唐某甚怒,遂又找到电信局。电信局负责接待的人说:“我们把多收的话费退给你,你不要,那你去法院告我们好了。你不是想要钱吗?开个价,10万、20万都可以。”唐某觉得羞辱无比,决意起诉电话局。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问:1、.唐某的诉讼请求中有拆机终止电话服务合同,退还初装费2000元的要求。电信局以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为由,只同意退还70%。对此应如何判断?电信局应退还全部初装费。电信局所谓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为由,只同意退还70%”很明显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所规定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该规定无效2、对于因技术故障而多收的300元话费,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电信局应全额退还给唐某,并承担其利息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所以电信局由于技术故障所导致的多收账款应当退还并承担利息。3、对于电信局多收电话费和与唐某交涉中的一系列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电信局侵犯了唐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和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经济法案例三2011年初,某市决定兴建一条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某建筑公司为保证能以最低的标价中标,多方寻找能获得其他建筑公司投标价的机会。在得知负责本次招标的张某是本公司一职员李某的大学同学后,该公司领导让李某去说情,并承诺如果该公司能够获得承包权的话,就给李某1万元的好处费,张某10万的好处费。李某去找张某,张某答应帮忙,并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天把其他建筑公司的投标价和投标文件等信息泄露给了该公司,据此该建筑公司以低于上述最低投标价1.5万元和其他更优惠的条件在投标截止最后期限前递交了投标书。在评标、决标过程中,张某利用其负责人的地位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致使该建筑公司最终获得了该大桥的施工合同。其他建筑公司对此事很是不满意,举报到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仔细的调查取证,经查证:其他建筑公司反应的情况属实,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7条判定该中标无效,并对该建筑公司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将受贿的张某和行贿的李某及该建筑公司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问:这是属于经济法规制的哪一种行为这属于经济法规制的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该建筑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而本案中的建筑公司利用其职员李某与招标的张某之间的同学关系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标者,致使其他投标者失去中标机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该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建筑公司的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济法案例四2010年5月,甲、乙、丙三方准备出资设立一有限公司。2010年6月14日,3人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约定公司资本全部由三方股东认缴,其中甲以货币30万元出资,乙以办公用房作为出资,而丙本准备以劳务作为出资,但在查阅了《公司法》后了解到,不能以劳务出资,故改为以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但在验资时,丙未能向会计师提供承诺在公司成立后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承诺函,故最终该项非专利技术出资未得到认可,丙只得改以现金出资5万元。但丙同时与其他股东约定,一旦公司成立后,公司应聘请其作为公司的技术总监。公司成立后,丙如约成为公司的技术总监。2012年,丙提出要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丁,但甲认为丁并不熟悉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无法如丙那样为公司服务,故不同意向丁转让股份,并提出由其购买丙所持的股份。最终,丙所持的股份由甲购得。问:1.怎样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两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人资两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主要表现在公司股东之间,有点类似于合伙。依赖股东的出资和彼此间的信任。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几种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1)对于以货币出资的,该出资股东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2)对于以实物出资的,这里的“实物”相当于民法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具有可估性、可转让性的有财产价值的物;(3)对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新《公司法》将原来“工业产权”改为“知识产权”,进一步扩大了出资范围,将“著作权”也纳入其中;(4)对于以土地出资的,鉴于我国特殊的土地所有制制度,需注意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划拨的土地(除非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是不可以作为出资的,同时被抵押、冻结,以及被设有他物权的,和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土地均不可作为出资。除此之外,与新《公司法》一同颁行的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经济法案例五某年农历正月初五,10岁的娜娜一人在家,她想打破眼前的沉寂,便去打开彩电。可是,电视里没有图像显现,也没有声音传出,于是关掉。一会儿,她又打开电视,情况依然如故,便再次关机,走出家门,找小伙伴玩去了。走后不久,她家传出一声巨响,随之股股浓烟升腾,房屋失火了,四周的邻居闻讯,男女老少一齐出动将大火扑灭;娜娜的父母得到消息,迅速返回,只见室内的木制家具、衣被等多已化为灰烬,电视机烧焦。他们将情况向市消费者协会和附近消防中队作了汇报。经过消防部门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确认为电视机质量问题致使其爆炸,进而引起火灾。娜娜父母在市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向电视机的销售者XX商场索赔。XX商场提出,电视机质量是电视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因此,又发电报给XX电视机厂,要求派人来解决问题。XX电视机厂厂长带领技术人员赶到现场,经过勘验和对鉴定结论复检,确认是本厂生产电视机质量不合格引起爆炸,因此,赔偿了娜娜家的财产损失。问:(1)商场的理由合理吗?为什么?商场的理由不合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获得赔偿时,有两项原则:(1)销售者负有先行赔偿的法定义务,根据这项原则,受损害的消费者如果找到销售者要求赔偿,无论造成消费者损失是否属于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均应先予赔偿。而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即供货者)追偿。(2)消费者对求偿主体具有选择权。根据这项原则,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不属于直接赔偿者的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总之,是有利于消费者的赔偿原则。XX商场违背了本法关于销售者先行赔偿原则的规定、其做法是错误的。(2)该案涉及了哪些消费者的权利?该案涉及了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和公平交易权经济法案例六面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作市场使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时任香港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示,特区政府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不会在香港实行外汇管制。他还表示,财政司的30项措施与金管局的7项措施相互配合,以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控的能力。【问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5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则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税收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的区别。(5分)调整对象是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经济法在调整对象方面与民法、行政法的差别使得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之间因公共事务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3.试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本案中的体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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