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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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203宿舍摘要:国家干预经济是世界各国克服市场失灵的一种基本手段。但是,国家通常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干预经济,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往往由比国家更为具体的主体代表国家承担。其中,政府(含负有经济管理职权和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是最重要的国家干预主体。政府角色定位事关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程度和方式,并进而决定着政府干预克服市场失灵的效果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绩效的发挥。绪论:本文主要研究探讨在经济生活中政府对经济干预的方式、程度、范围和效果,以及政府在对经济进行干预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弊端,并针对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剖析和解答。本文采取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结合我国的历史及现状,同时比照历史上有过成功经验的国家,对我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关于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早起资产阶级经济学说中的重商主义,重商主义者崇尚国家干预的强权政治,认为国家的强大是发展经济、积累货币的重要条件。在亚当斯密时代,詹姆斯斯图亚特强调有效需求和政府干预;19世纪初,法国小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创始人西斯蒙第也认为,政府必须全面地、积极地干预经济,以恢复经济比例关系,保持经济平衡,实现财产均衡分配;德国历史学派的先驱李斯特学说无疑具有更为深远的影响,它长期被美英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奉为制定经济政策的理论依据,直至今天在经济学说中也占有一席之地。20世纪30年代初,严重的市场失灵导致世界范围内出现经济大萧条,由此暴露出古典自由主义的重大缺陷。在此背景下,凯恩斯在批判“经典学派”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与自由主义截然不同的政策主张,即在放弃自由放任原则的前提下扩大政府功能,实行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全面干预和调节。凯恩斯指出:“政府机能不能不扩大,这从19世纪政治家来看,或从当代美国理财家看来,恐怕要认为是对个人主义之极大侵犯。然而我为之辩护,认为这是一个现实办法,可以避免现行经济形态之全部毁灭;又是必要条件,可以让私人策动力有适当运用。”由于凯恩斯是在批判古典自由主义的基础上提出政府经济干预理论的,所以后人把政府干预经济与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相对应,称之为“看得见的手”,主要突出政府对经济的“有形”干预。凯恩斯的思想推动了西方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实践。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法律赋予政府的一项权利、这项权利不能由政府随意决定,而是要符合经济法的要求。从经济法的视野出发,政府角色定位应遵循以下原则:1、反应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经济规律具有较强的客观性,政府经济职能的发挥不能背离经济规律。2、符合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市场失灵客观上要求政府干预经济,但政府干预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个体效率与社会效率、经济竞争与经济合作、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微观经济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使之从失衡走向均衡状态。因此,政府角色定位应充分体现经济法社会公平、经济自由、经济民主等价值理念,使政府真正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3、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经济社会总是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经济社会中的诸多因素的变动都可能影响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发挥。因而,市场失灵在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可能有不同的表现,这就相应决定了政府干预的变动性。那么,什么是政府经济干预权呢?政府干预权,是指经济法授予政府(含负有经济管理职权和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各种权限的总称。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政府干预经济到底有哪些权利:(一)市场主体规制权。市场主体规制权,是指政府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的组织行为(限于与市场主体的组织有关的行为)进行必要干预的权利。(二)市场秩序规制权。市场秩序规制权,是指政府为了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维护公平、自由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的权利。(三)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是指国家(尤其是政府)依法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权利。(四)可持续发展保障权。可持续发展是今年来国际社会提出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它所关注的重点,是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尤其是后代人的利益保障问题。因此,作为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权,是指政府平衡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后代人利益的权利。(五)社会分配调控权。社会分配调控权,是指政府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干预的权利。在实际的运用中,各个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美国在经济大萧条时期,采取了“罗斯福新政”,即是政府对经济有效干预,以扩大就业,减少资源浪费,缓和社会矛盾。“罗斯福新政”有力的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复苏与发展,也为美国的经济政策制定提供了依据。然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经济陷入了“滞涨”的局面,政府的干预也无法缓解局面,随之而来的就是居高不下的失业率,社会矛盾激化,同时一些自由经济学派关于废除政府干预手段的呼声也日益强烈,美国政府不得不对政府干预经济这一手段进行重新考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苏联,政府被推到社会活动的“万能之主”的地位,其职能呈极度扩大化倾向,其行为渗透到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政府集国家行政职能、市场职能、企业职能等职能于一身,商品货币关系被消灭殆尽,市场缺乏竞争,决策集中过度,微观经济严重缺乏活力,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苏联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建国初期,其经济政治模式完全是效仿苏联体制而来,实行国家的计划经济,社会物质分配靠国家执行,忽视市场的作用,消灭商品货币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计划经济模式越来越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随后,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的政策方针,对经济制度进行改革,由过去的计划经济改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双轨制。经济制度的改革,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然而这种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政府计划的体制还是限制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党的十四大上,江泽民同志提出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主要靠市场调节再加之以政府的宏观调控,“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同时并举,统筹兼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大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活跃了我国的经济。三十年来,中国市场化进程虽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不必要的政府干预仍然较多。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撰文指出,政府干预最少的市场是中国发展最好的市场。如果我们从市场的几个门类来看,有产品市场、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土地市场和技术市场。中国的哪一个市场发展的最好?政府干预最少的,发展得最好。总体而言,产品市场是发展最好的。比如中国的家电产业,政府早就不管了,所以发展得特别好。相比之下,中国的汽车工业,WTO之前管的很紧。为什么现在中国的汽车市场到处都是外资的品牌,原因就在这里。仔细研究就知道,哪一个产品市场政府限制越多,哪个产品市场问题越多。劳动力市场也算发展得比较好的市场。中国经济能有这么好的发展,与劳动力市场充分竞争和灵活性有很大的关系。但这一块也不是完美的,因为我们有很多户口的限制、移民的限制。很多农民变成工人了,我们叫农民工,按照身份属于农民,按照工作属于工人。这是制度扭曲产生的怪象。资本市场、土地市场是问题最多的两个市场。在资本市场上,谁能得到贷款、谁得不到,谁能上市、谁不能上市,很大程度上是有政策决定的,甚至是由政府规定的。特别是在早期,一个企业要上市融资,需要很多部门的批准,拿到资格的人就获得垄断地位。有关系的人才能拿到这个资格,所以这个市场很不健康。银行贷款也一样,这么多老百姓的钱贷给谁?政府部门说贷给谁就贷给谁,民营企业不容易得到贷款,而国有企业大量的亏损照样可以得到贷款,市场没有效率。再看土地市场,没有真正的私人交易,而是政府的强制交易。要盖房子,农用地变为住宅地,需要从农民手里拿,拿的时候,政府以很便宜的价格征地,然后倒手卖。有关系的人就可以搞到土地,没关系的就搞不到,或者花很高的价钱才能搞到。所以这个市场也很腐败,没有效率。中国的房价为什么涨的这么快?如果我们实行自由的土地产权制度,房价这么高,就会有更多的土地释放出来建房子,房价上涨就会受到控制。最后看技术市场,这是很重要的一个市场。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它是通过企业和市场发挥作用的。在真正的市场经济当中,你有一个好的发明,可以通过创办企业,或者通过转卖、授权来实现它的价值。在中国,大量的技术专利是个人申请的,而不是公司申请的,创新没有变成公司制度化、日常化的行为。这是影响中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跟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有关。为了完善市场,政府应该做的就是很好地界定产权、保护产权。只要政府真正做到这一点,真正保护人们的自由,每个人都会运用自己的优势,在市场上进行交换,达成合作,整个社会很快会富裕起来。没有政府,经济发展是不可能的,政府本身也是市场的一种需要。但问题是,政府获取收入的办法跟企业不一样。企业不创造价值就不能获得收入,政府即使不创造价值,通过税收也可以获得收入。所以,很多政府的行为就容易超越自己的职责界限。另一方面,很多人缺乏理性思维,看到社会中出现某种问题,没有弄清真正的原因,就请求政府干预。实际上,许多情况下,政府干预越多,问题越大,问题越大,对政府的需求就越多,结果就会陷入恶性循环。所谓竞争,并不是说一个行业有很多企业,而是政府允许自由进入。任何限制竞争的做法,只对少数人有利。资源配置要么按市场,要么按特权。如果不按市场,一定会按特权。任何限制竞争、人为地限定价格的办法,最后只能让少数有特权的人得到好处。(《任何限制竞争的做法只对少数人有利》)针对出现的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途径予以解决:(一)明确政府经济干预权的边界。明确政府经济干预权的边界是政府经济干预权科学、合理配置和行使的前提。同时,政府经济干预权的边界是决定政府干预的作用范围是否适当的重大问题,也与政府干预主体和方法的界定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尽管在应然层面上政府干预的目的在于克服市场失灵,但从实然层面上看,政府干预往往会或多或少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没有限定的政府干预甚至会与市场的基本经济规律相违背。因此,为避免政府干预的恣意和不到位,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又切实保障政府干预克服市场失灵的效应,法律必须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边界作出合理的划定。(二)合理配置政府经济干预立法权。政府经济干预立法权的配置事关政府经济干预的效果。因此应当通过完善现行《立法法》或制定政府经济干预基本法等方式,将政府经济干预的立法权主要配置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以充分发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政府经济干预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维护政府经济干预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并在此基础上严格限制授权立法,将税收等本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尽快转由法律规定。此外,当前尤其应当以《行政许可法》的颁行为契机,收缩部门和地方立法恶性膨胀的现象。(三)正确界分政府经济干预执行权。政府经济干预的执行对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具有直接的影响,同时,政府经济的干预权很容易专横和随意,因此,规范国家干预执行权,是法律应当做到的。同时要求政府的角色做到以下转变:1、由“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其有限性表现在(1)由人民组成的政府具有“有限理性”,不可能全知全能,包办一切;(2)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是有限度的,仅局限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而不能肆意干预市场,甚至代替市场。2、由“专断政府”走向“民主政府”。在关涉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事务上通过制度化的民主途径倾听和反应人民的意见,成为接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的“阳光政府”、“诚信政府”。3、由“权利政府”走向“责任政府”。“民主政府”也应是服责任的政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的首要要求是政府要守法,并承担违法的责任。唯此,才能依法制约和规范政府行为。因此,应完善政府违法行使经济干预权的法律责任,从而使政府真正树立起责任意识,促成其向“责任政府”转变。通过上述的一系列措施,使政府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实际行政的理念,努力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亲民政府、阳光政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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