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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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1.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2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3、企业和股东资产类型文件4、企业担保所需的其他类型文件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按照《融资担保业务承保准则》受理企业担保申请;第十二条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在初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并填写《项目受理表》通知担保公司相关部门。第四章项目初审第十三条担保项目实行A、B角项目负责制,A角由业务部委派,B角由风险管理部委派。项目初审包括尽职调查和风险分析,A、B角必须根据勤勉尽职、全面独立的原则对担保项目及申请担保企业进行全面的实地尽职调查和风险分析。A角负责项目各方的联络与补充资料收集,并出具《担保尽职调查报告》;B角负责审核《担保尽职调查报告》并出具《担保风险分析报告》,当A、B意见有分歧时,B角必须在报告书上出具自己的意见。第十四条项目初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A角应在《项目处理表》上写出初审终止说明,经业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归档。若因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项目A角可在《项目处理表》中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经业务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缓处理。第十五条项目初审完成后,A、B角分别将《担保尽职调查报告》和《担保3风险分析报告》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复核无误后将项目报告书面报送项目评审机构。第十六条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项目基本情况3、企业股东与股权比例4、企业贷款用途与还款来源5、企业经营模式6、企业资产明细7、企业产品类型8、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9、企业财务状况10、企业债权、债务、投资、诉讼和对外担保等情况11、项目反担保说明12、项目担保措施说明13、项目其他说明14、项目结论第十七条项目担保风险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1、企业资产情况分析2、贷款用途合性分析3、企业经营合同分析4、企业财务状况分析5、企业现金流分析6、反担保措施分析7、企业担保综合分析8、项目担保方案第十八条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A角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原因并在《项目处理表》中记载。4第五章项目评审第十九条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会议评审、公司审核和专家评议。会议评审和公司审核的范围为所有担保项目;专家评议的范围为重大担保项目或公司监管部门及担保公司认为有必要提请专家进行咨询和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第二十条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为担保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等相关人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由总经理担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并负责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召集与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评审会议参加人员:1、担保公司项目评审机构全体成员2、项目A角、B角;3、风险管理部负责在保项目监管人员;4、项目评审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第二十二条评审会议议程: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项目A角负责向评审委员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项目B角负责向评审委员报告项目风险情况及担保方案;评审委员按照实事求是,专业合理的原则,对根据公司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主任委员负责收集评审委员填写的《担保项目评审子表》并保证内容完整清晰,综合评审委员的评审意见后汇总至《担保项目评审汇总表》报担保公司总经理签字。对资料不全或项目报告未能揭示问题导致评审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审委员应提出需补充和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主任委员书面形式通知业务部加以落实,项目A角在会后收集经项目B角核实后书面报主任委员。经评审会审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第二十三条评审会议的其他规定:1、评审会议须在召开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52、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评审机构负责人请假。评审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履行评审责任,有以下情况的评审会议须改期举行。(1)评审委员参加人数未达半数的;(2)总经理或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不能参加的。3、评审会议由评审机构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参会人员对项目所持意见以及会议最后综合意见等。评审会议记录做为项目档案由风险管理部保存。第二十四条对需要专家评议的项目,由评审机构主任委员组织有关专家评议,专家的资格标准与聘任程序应按照公司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评议会由评审机构主任委员、担保申请企业、项目A角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汇报人,专家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出具书面评议意见。第二十五条公司审核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累计金额或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或项目经会议评审同意后必须通过公司审核。根据审核的需要,公司风险管理部门针对担保项目有权向项目A、B角提问,被提问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有权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风险控制制度、流程,不符合公司标准的行为,向评审会议参加人员提出质疑,相关人员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通过会议评审的担保项目由担保公司项目评审机构主任委员将《担保尽职调查报告》、《担保风险分析报告》、《担保项目评审子表》和《担保项目评审会议汇总表》等文件报送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公司监管部门原则上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审核意见表》上提出书面意见。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1、担保公司评审会议结论为复议的项目;2、公司审核结果为复议的项目;3、公司及担保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二个月至三个月内办理手续的项目从项目评审流程办理;超过三个月办理手续的项目,从项目初审流程办理。6第二十八条对于评审会议结论和公司审核结果决定复议的项目,由原项目A、B角或重新委派项目A、B角根据复议条件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向项目评审机构提交修正后的《担保尽职调查报告》和《担保风险分析报告》。第二十九条对于批准担保之日起二个月至四个月内才办理手续的项目,原项目A、B角应在原《担保尽职调查报告》和《担保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重新收集审核企业的各项信息以及担保方案等情况,并对变化情况出具《项目复议报告》。第三十条对于会议评审、公司审核、专家评议中被否决的项目,担保公司对外只能提供“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书面决定,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第六章担保合同的签定第三十一条公司审核通过后,由项目A角拟订《担保意见书》报送评审机构主任委员审核,业务部负责《担保意见书》公司内部签批和贷款银行报送,项目A角通知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办理担保手续,通知应包括:1、公司同意承保企业担保的批复;2、交纳担保费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3、办理担保方案中反担保手续应具备的资料和签字人员名单;4、公司担保意向有效期;5、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发布统一格式的担保业务合同、协议、承诺函等相关法律文件范本,并且负责担保业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核。根据审核的需要,公司法务部门有权向合同提供人提问,被询问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有权针对不符合合同格式、不具备法律效应的条款进行修改。第三十三条风险管理部根据公司审核结论拟定《委托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进行审批。第三十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打印合同等法律文件,涉及到企业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反担保方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件由风险管理部办理面签手续,7原则上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并验收各种合同签署所需凭证和文件。第三十五条办理完担保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由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转交综合管理部存档。第七章担保收费第三十六条担保收费指办理担保项目收取的担保费。第三十七条担保费收取标准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根据《担保费率标准》收取。担保费=担保金额X担保周期X担保费率X风险度系数第三十八条担保费原则上于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周期超过12个月的可以分年度收取。第三十九条担保费由业务部计算,并按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财务部办理收款手续,担保责任解除前,业务部根据实际承保金额和时间计算担保费,对逾期的担保项目补收担保费。第八章反担保措施第四十条由项目A角通知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配合抵质押办理人员落实办理项目担保方案中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措施类型包括:抵质押反担保、保证反担保、风险控制措施、保证金等,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第四十一条企业提供抵质押反担保、保证反担保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反担保措施的要求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由风险管理部制订《抵质押反担保评估标准》、《反担保办理标准》、《风险控制措施监管方案》等标准执行。保证金收取按照《保证金收取标准》执行。第四十二条担保方案中各项反担保措施原则上于贷款银行向被担保企业发放贷款前办理完毕,办理完反担保措施的相关文件由风险管理部移交法律事务部存档。第九章担保项目管理第四十三条被担保企业的保后实地调查由业务部负责,风险管理部负责提示与监督。针对被担保企业原则上在担保期间按照银行放款后45天之内、银行放款后6个月、贷款到期前90天内三个阶段进行保后实地调查,检查日期须在8各阶段到期日前完成。。第四十四条风险管理部每月25日向业务部提供下一个月度需要日常检查的被担保企业清单,业务部根据清单安排好保后实地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应提前通知被担保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当期财务报表2、新签订的合同3、库存证明4、最新的企业征信记录5、贷款还息凭证6、调查所需的其他企业资料第四十五条调查人员在完成实地调查后于三日内出具《保后调查报告》报风险管理部审核,风险管理部根据《保后风险评级标准》对被担保企业进行风险评级,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相应风险应对措施。评级标准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第四十六条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担保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主管领导作口头报告,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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