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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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行为,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南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政文[2008]1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范围、对象、条件(一)本细则适用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行为。(二)本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本细则所称交易主要指房屋买卖转让行为。(三)本细则适用于2010年前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四)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1.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2.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交易的;3.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的;4.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5.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交易的。二、申请审批程序(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应当向南安市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3.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4.房屋共有权人同意交易的书面意见;5.房委办出具的同意出售审查意见。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向市规划建设局提出交易申请前,应先向房委办申请,房委办对拟售房屋提出审查意见。(六)经市房委办审核,准予交易的房屋,由交易当事人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房屋交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交易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报成交价格,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对所申报的价格进行核实,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以南安市房屋交易指导价格标准作为定价依据。同时市住宅保障管理部门有权按申报价优先回购。(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当事人应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同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没有缴纳出让金的按现行的基准地价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八)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入市交易的,购房人应按照市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应缴纳税费(九)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房屋增值部分按《南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缴财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宅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5年期限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或契税完税证明记载日期中先到达的为基准。5-10年交易的,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所得增值部分50%上缴市财政,10年以上20年以下交易的,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所得增值部分30%上缴市财政。20年以上交易的,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所得增值部分25%上缴市财政。(十)增值部分计算标准:由市规划建设局、地税局、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同地段房地产交易指导价格或实际成交价减原购房价格(以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以契税缴纳额推算为准),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由市财政局以土地出让收益征收。其他税费参照普通商品住房征收。四、限制、罚则(十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后,该户家庭原则上不得再购买、租住保障性住房。(十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职工和原产权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原产权单位经济责任外,属原产权单位责任的,还应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原产权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十三)原产权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有关手续,或者扣压职工《房屋所有权证》,阻挠已购公有住房交易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原产权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十四)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附则(十六)本细则由南安市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负责解释。(十七)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主题词:城乡建设经济适用房交易通知抄送: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委骆国清书记、市政府陈荣法市长、刘志平常务副市长、蔡龙群副市长。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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