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11【实施日期】2015.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全文】【法宝引证码】CLI.4.256928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全面推动派出机构监管转型,在总结证券监管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拟对《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进行修订,并拟将其上升为证监会规章,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2.电子邮件:flbpublic@csrc.gov.cn第2页共15页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编1000334.传真:010-88061401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1日附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第3页共15页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第四条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四)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第七条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第二章日常监管第4页共15页第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派出机构检查、核查相关事项或者出具监管意见的,派出机构应当提供协助。第九条派出机构负责对下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一)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募基金托管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等机构;(四)公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服务机构;(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六)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七)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八)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九)股权众筹融资服务机构、融资者等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相关主体;(十)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十一)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十条检查的事项可以包括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治理情况、内部控制、经营规范、执业活动等,具体检查事项由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予以确定。第5页共15页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依法应当持续符合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对其持续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检查办法和规程,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对第九条所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第十二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接收第九条所列市场主体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第十三条派出机构实施检查或其他日常监管活动,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进行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按照规定转送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第三章风险防范与处置第十四条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风险防范的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开展市场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监控,督促市场主体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第十五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对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的风险指标实施监管。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第6页共15页第十七条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落实行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送规定的数据。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开展信息安全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核查。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调查处理信息安全事件。第十八条派出机构负责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关行业协会等机构发布的相关预警信息所涉事宜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督促有关市场主体整改,保障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保证金的安全。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措施。派出机构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处置的协作机制。第二十条派出机构负责持续跟踪了解可能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情况,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公司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派出机构负责与证券交易场所、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对于可能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辖区上市公司实施托管,处置有关上市公司风险,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工作协调机制。第7页共15页第二十一条派出机构负责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非上市公众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第二十二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公司债券违约事件的处置工作。第二十三条派出机构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各类交易场所长效管理机制。派出机构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协作机制,与其互通互报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的信息,对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第二十四条派出机构负责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擅自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非法开展证券期货经营活动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或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派出机构负责完善和强化外部协作机制,及时移送案件线索,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在有关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并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等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案件性质认定意见或者提供政策解释。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媒体有关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协调处理。第四章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或事项进行调查。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或事项,包括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境外机构请求协助调查的案件或事项。第8页共15页第二十六条派出机构负责办理稽查总队、专员办以及其他派出机构等调查机构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第二十七条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或者报中国证监会向公安机关履行移送程序。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冻结、查封、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证券买卖等强制措施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实施。第二十九条派出机构负责本单位立案调查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是,按照规定由其他派出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理的除外。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审理中国证监会交办的其他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的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的案件。第三十条派出机构对有关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派出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执行工作,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督促被处罚对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并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工作。第三十一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做好中国证监会、其他派出机构所委托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处罚执行等相关工作。第五章投资者教育与保护第三十二条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9页共15页派出机构应当宣传和推动辖区市场主体完善基础设施和各项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畅通与投资者沟通渠道,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便利中小投资者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三十三条派出机构负责在辖区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督促、引导辖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派出机构负责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联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等单位,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做好资本市场知识普及工作。第三十四条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常态化投资者意见征求机制,按照规定组织或配合开展辖区证券期货投资者调查和权益评估评价,及时了解、分析投资者状况和政策制度的实施效果。第三十五条派出机构负责建立辖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或配合开展投资者保护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第三十六条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督促有关辖区市场主体落实投资者投诉处理首要责任。派出机构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支持辖区自律组织等发挥纠纷调解作用,并与地方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等组织加强联系,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六章其他职责第三十七条派出机构负责支持、配合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创新业务试点工作,自主开展辖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创新业务研究。第10页共15页第三十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开展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工作。第三十九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统一规划部署,做好辖区资本市场诚信信息管理、诚信激励约束、失信联合惩戒、诚信宣传教育等诚信建设工作。第四十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工作。第四十一条派出机构负责依法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有关监管信息。第四十二条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以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第四十三条派出机构应当负责以本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以本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