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1元转让股权:多见于国有企业以1元的价格受让净资产为负的股权,应用优势很明显:在转让资不抵债企业的股权过程中,转让双方无法以标的企业的实际负资产计入投资相关科目,如果以0元作为转让价值,在企业所得税计量中会将此列为赠予行为,不利于企业的整体税收筹划。0元转让股权可能面临如下问题:1.0价格转让股权,很可能会构成无偿赠予股权如果股权是0对价转让,很可能被认为是赠予。如果是赠予的话,那么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予股权的人,是可以撤销赠予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哪怕是约定价格为1块钱,也就构成了转让,而不会是赠予,不会导致赠予协议被撤销。当然,股权0对价转让,法院也可能会认为并不是一种无偿赠予。因为股权0对价转让中,虽然买方不用付钱,但很可能还会承担其他条件。比如提供劳务、技术、知识产权,提供某些人脉资源。除此之外,买方拿到股权后,很可能还要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等。这些责任都使0对价并不是真正的0对价,买方还是要付出很多很多。买方的这些付出,都最好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写清楚,让大家清楚知道买方也不容易,这样交易也就显得很公平了。2.为了逃避债务而0价格转让股权,转股行为可能会被撤销有的朋友,为了逃避责任、转移财产,将自己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亲戚朋友,即使在工商局办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这个转让股权的行为仍然可能会撤销掉。如果股权买卖双方互相认识,而0对价转让股权也没有任何其他合理的商业背景作为理由,那么很可能被法院认为股权买卖双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债主的利益,法院就可以撤销转让协议。[如果净资产评估价值为负,采用1元的价格转让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3.0对价转让股权,税务局可能不会认可[当然,1元转让股权,也可能面临同样的税务审查]如果股权的卖家是个人,股权转让的价格明显偏低,税务局可能认为卖家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可以不理股权转让协议上的价格,自己可以核定它所认为的合理价格,按这个核定价格征收个人所得税。通常五种情况会被税务局认为价格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份额的。无偿转让股权和以“1元”的对价转让股权,区别是什么?第2页/共2页(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卖家从上一家那里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那税务局一般会怎么核定股权的价值呢?主要是2种方法:(1)净资产核定法:税务机关会先核定公司总的净资产,然后再根据这个净资产计算转让的股权价格,作为卖家转让股权的合理价格基础。(2)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或者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