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侵害了其他股东知情权和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撤销权。标签: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撤销案情简介:2010年,商贸公司股东王某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刘某转让部分股权。商贸公司另一股东朱某以侵害其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请撤销。法院认为:①《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享有撤销权。②王某向刘某转让部分股权,未依《公司法》规定,向朱某发出书面通知并征求朱某意见,侵害了朱某作为股东享有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故该份股权转让协议应为可撤销协议,朱某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判决撤销王某与刘某所签股东出资转让协议。实务要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侵害了其他股东知情权和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撤销权。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0244号“朱某与王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见《朱国兴诉王立英、刘博股权转让案(股东知情权、股东优先购买权)》(于颖颖),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146)。股权转让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可诉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