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我局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XXX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卫健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市卫健局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市卫健局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六条事前公开主要是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第七条公示的行政执法主体内容为:执法单位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第八条公示的行政执法人员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第九条公示的行政执法依据内容为:在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中涉及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第十条公示的行政执法权限内容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事项。第十一条公示的行政执法程序内容为:行政执法流程图(包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方式、步骤、实现和顺序)。第十二条公示的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内容为: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第十三条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XX市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第十四条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该内容由疾控监督室负责组织编写。第十五条公示执法单位的地址、邮编、邮箱、受理投诉举报电话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志。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十七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的内容为:执法单位名称、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第二十一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市政府网站、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全面公示。第二十三条完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息平台,按上级统一安排,逐步探索建立执法办案系统与市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我局行政执法信息向平台自动推送。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第二十四条编制《XX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司法局审核后公开。第二十五条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按照国家、省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部署,编制《XX市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市场监管局审核后公开。第二十六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第二十七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遵循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原则。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要按规定渠道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我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法定机关处理:(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二)公示弄虚作假的;(三)未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