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火铭锦天下三期二标段项目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编制:朱群涛审核:蒋贵华审批:吴亚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政〔2012〕54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结合行业特点和我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自查、自报、主治”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四条项目部、部门、班组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项目部、部门、班组主要负责人为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项目部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长:蒋贵华副组长:吴亚伟、王占峰成员:朱明明、陈玉全、朱群涛、申振、郭驰原图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架构下设安全部,项目安全总监兼任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具体事务。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班组长,由分包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具体事务。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组长:蒋贵华副组长:吴亚伟、王占峰安全部工程部技术部物资部安全培训、安全防护、脚手架、机械安全、临电安全、消防保卫场容管理、环境保护、临电管理合同管理、安全费用保障物资保障、现场料具管理商务部安全技术方案编制与方案交底劳务分包专业分包设备单位(一)组长、副组长职责1、项目经理是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并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分管副职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闭环和监督验收工作。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公司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进行指导和监督。(二)安全部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公司综合排查方案,建立台帐,定期分析,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监督、考核。(三)其他部门职责1、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工作;2、配合项目部分管领导组织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并形成纪要;3、组织实施专业范围内重大隐患治理方案;4、及时将分管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并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部。5、按规定向相关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及上级部门上报专业事故隐患。(四)各部门成员职责1.完成部门领导及相关领导安排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2.加强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并监督落实整改到位。(五)班组长及员工职责1、完成部门领导及相关领导安排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2、加强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并监督落实整改到位。第三章事故隐患分级及分类第八条事故隐患分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并结合行业特点,按照隐患的影响范围、整改难易程度和危害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1、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2、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九条事故隐患认定1、重大事故隐患认定依据(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认定的重大隐患;(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豫政2011〕41号)认定的重大隐患。(3)经项目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隐患。2、除重大隐患之外的其它隐患为一般隐患。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突出“安全检查多合一”组织形式,以公司、部门、班组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各级主要负责人责任,实施排查、整改、验收、闭环、监控。第十一条项目部各部门、班组为所辖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部门,具体负责本主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闭环和管理。第十二条项目部各部门、各班组要认真按照“管业务必须首先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抓系统,系统抓”的安全工作模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凡部门、班组未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被上级部门查出的,从严追究部门、班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各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一)日常隐患排查施工作业班组、施工作业人员的交接班检查和作业中的检查,以及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主要包括:1、施工班组在交接班前后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施工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随时进行隐患排查。2、项目部安全员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并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3、设备管理员针对施工现场设备每天进行一次排查。4、电工对施工现场施工用电每天进行一次巡查。(二)综合性隐患排查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项目部各相关专业人员和部门(分包单位、施工班组)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其中,区域分公司至少每月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项目部至少每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三)专项隐患排查针对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的检查,以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的隐患排查。专项隐患排查应由企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隐患排查应制定工作方案,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中应明确排查的要求,如:组织人员、排查方式方法、排查范围、工作程序等。(四)季节性隐患排查根据各季节施工特点开展的隐患排查,项目部应至少在春季、夏季和冬季分别组织开展一次排查,排查重点主要包括:1、春季以防风、防触电、防解冻坍塌、高处坠落、临边防护、开工复查等为重点;2、夏季以防雷、防风、防洪、防暑降温、高处坠落、临边防护等为重点;3、冬季以防火、防雪、防冻、防滑、防风、高处坠落等为重点。(五)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事故隐患,以及应急工作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的检查。项目部应至少在五一、十一、春节等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六)事故类比隐患排查项目部内和同类项目部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当本项目部施工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施工企业发生比较典型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应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七)复工前隐患排查1、工程项目因故停工再次施工前进行的隐患排查。2、工程项目因存在安全隐患下达停工令后,或因其他原因暂停施工时间超过30天以上,在准备复工前,项目部应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八)专家隐患排查项目部外聘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的检查。专家隐患排查应按签订的协议执行,协议中应明确外聘专家工作的计划、频次、内容、复查等相关要求。(九)项目部负责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和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第十四条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专项事故隐患排查并做好排查台账:(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时;(二)有可能影响安全的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及工艺参数改变时;(三)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四)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五条各级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组织整改。(一)属于一般隐患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对于当场整改的隐患可以不下发隐患整改单,对于当日不能整改的隐患应下发隐患整改单限期整改。(二)属于重大隐患的,要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整改。第十六条管理人员和班组对一般隐患实施监控治理。项目部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第十七条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工作结束后,项目部要组织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征得上级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八条重大隐患要执行跟踪销项制度,对整改完毕的重大隐患,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和消号,验收销项要有结论性意见。第十九条重大隐患销项时,由项目经理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二十条安全部负责建立重大隐患台账,并对重大隐患的整改闭环进行监督考核。第五章事故隐患治理及防范第二十一条事故隐患分级治理一般事故隐患,由事故隐患治理部门在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和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按期完成治理。制定的隐患治理方案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治理分级督办、验收。一般事故隐患由事故隐患治理部门督办,并组织验收。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部督办,部门领导组织评估验收。第二十三条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一)事故隐患治理前无法保证安全或治理过程中出现险情时,应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二)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三)制定在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四)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生产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涉及的区域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第二十四条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现场作业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制定预防措施,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第二十五条宣传培训部门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第六章事故隐患的检查、监督与考核第二十六条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文件,按照项目部考核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隐瞒隐患和虚假闭环的隐患,各级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重大隐患必须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制度,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要求和“管人管事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口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日常安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