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示威法吴鑫石睿李祯孙逸民王仕云朱玟瑾目录1颁布时间2法条内容3真实案例颁布时间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条内容第一章总则(6条)第二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11条)第三章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10条)第四章法律责任(6条)第五章附则(3条)共三十六条集会(露天公共场所)游行(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总则主管机关: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示威: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书面申请审批告知监督措施复议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1、五日前提交到主管机关2、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等3、不用申请:(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举行前两日)不予通过:(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警察负责人参与者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三方维持交通、社会秩序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有权改变游行队伍路线可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解散活动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特殊位置设置临时警戒线: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赔偿责任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带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品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包围、冲击国家机关未获得申请、未依法规定申请未按照申请书上内容进行,不听从制止的违反治安管理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情节严重者有刑事责任)破坏公私财产,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执行者公安机关承担者负责人附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兴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案例少数别有用心人员无视法律法规,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上街非法集会游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2014.9.23惠州博罗非法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