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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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毕业论文类别文史类年级专业法律事务姓名学号论文题目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论文评语建议成绩答辩教师年月日目录1.论文提要12.关键词23.论文正文33.1宗教与法律的渊源相依33.2法与宗教相互影响43.3宗教信仰自由73.4我国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和限制113.5致谢154.参考文献16论文提要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许多人都知道这句话,都认同这句话。有人据此论证,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有人甚至认为,中国的落后,就在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而过于注重道德、政治、权力的作用,法律在调整中国的社会关系中没有起到至高无上的权威作用。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为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与机制,而进行斗争。毫无疑问,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得出这样的结论是不奇怪的。这种观点反映了大家对法律、法治重要性的认识。但伯尔曼为什么会说这句话,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许多人可能就不知道了。大家甚至会感到奇怪——庄严的法律与信仰神灵的宗教怎么会扯到一起呢?对法律的信仰为什么要与对宗教的信仰混为一谈呢?法律与宗教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吗?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看待和理解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的问题,今天,我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关键词:法律、宗教、权威性、信教自由、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一、宗教与法律的渊源相依有人群的地方就有法律,法律使人们生活有序。有苦难的地方就有宗教,宗教为人们提供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它们彼此处于对立之中: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它的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然而,它们同时又互相渗透,互相延伸,共同保障人类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宗教是自人类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从东方到西方世界各国,都存在、持续和普及的一种社会现象。在西方基督教世界和阿拉伯的伊斯兰教以及南亚佛教各国,宗教在政治、文化、习俗等等方面都有很高的地位和深厚的影响。基督教的教会和教皇、伊斯兰教的教主都享有至上的权威和巨大的势力。中国古代帝王(如汉、唐)也曾倡导过道教或佛教治国,儒学也事实上被推上“独尊”的教条地位。不过,总体上说,中国的宗教还没有形成控制皇权、统治社会的绝对势力。在一般民众心目中,宗教往往同“迷信”连接在一起。新中国建立以来,无神论的宣传和对外国宗教势力在我国从事政治活动的高度警惕,宗教往往被视为“人类精神的鸦片”或社会异端,宗教在人们生活中影响不大。宗教是一部分人的精神需要,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法学家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归入“工具理性”的范围之内;神学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把它与法律对立起来。”伯尔曼强调,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这一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治社会有着重要意义。二、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对法律发生过重要的影响。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既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既有观念层面,也有制度层面。较明显地体现在立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上。首先,宗教可以推动立法。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都表达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圣经》、《古兰经》、《摩奴法典》等宗教经典,分别对西方两大法系、伊斯兰法、古印度法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其次,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在宗教作为国教与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部分司法权。在西欧中世纪,教会独立行使司法权,世俗政权则负责执行教会的命令,如教徒被开除教籍处分者,在法律上就成为放逐法外之人。中世纪教会司法权不但及于教徒,而且及于俗人,对教会执事提起的民事诉讼、执事向俗人提起之民事诉讼未获公正解决者,等等,均由宗教法庭管辖。在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教会行使司法权,法官均为教会权威人士。从诉讼审判方式来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同时,宗教宣扬的公正观念、诚实观念、容忍、爱心等对司法也有影响;宗教容忍观有利于减少诉讼。又如,国家首脑即位、法官公正执法以及证人出庭作证,都必须首先进行宣誓。再次,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宗教提倡与人为善、容忍精神等,使公民习惯于循规蹈矩,不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宗教对超自然的崇拜、各种精神祭祀等等,均使法律蒙上神秘的、超自然的色彩,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当然,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的影响。由于宗教信仰产生的激情,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律对宗教的影响法律对宗教的影响在不同的社会很不相同。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法对宗教的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法可以作为国教的工具和卫护者;另一方面,法又可以作为异教的破坏力量。中世纪基督教国家对异教徒的迫害、伊斯兰教国家对基督教的禁止都说明了这一点。在宗教势力不大的国家里,法对宗教也有相当大的影响。在宗教信仰自由不受保护的前提下,宗教的法律地位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态度。对其统治秩序有利的宗教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其统治不利的宗教统治者则以法治之。在近现代政教分离的国家里,法与宗教分离,法对各种宗教之争持中立态度,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法在观念、体系,甚至概念、术语等方面,客观上都对宗教产生了重大影响。权利观念被引进宗教法规,与宗教义务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宗教法典不断地系统化、规范化,形成了包括组织法、诉讼法、婚姻法、财产法、刑法等部门的一套严格完整的体系。现代法律对宗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对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宗教政策是指一国关于处理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等问题的指导性方针。法对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是把宗教问题制度化的表现。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相继把宗教信仰问题规定在法律上,而核心的问题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化问题。宗教自由的法律化历程步履维艰。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才真正开始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自由问题最早出现在宪法性文件上,是1776年美国维多利亚州的权利宣言。据统汁,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各国宪法中,有64部涉及宗教自由、信仰自由,15部未涉及。宗教信仰自由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宗教政策的主流,绝大多数国家把宗教信仰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来看待,以法律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国法律对待宗教问题的一贯原则。宗教信仰自由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对待思想问题,不能采取简单的强制的办法。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相联系。只有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处理好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团结。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自由(freedomofreligion)又称宗教信仰自由,指按照自已的意愿,不受外力干涉而自由决定是否信奉宗教和选择宗教信仰、参与宗教活动的权利。同信仰自由有密切关系,在大多数法律制度中,宗教自由是信仰自由的主要内容。宗教自由之被确认为宪法和法律权利,是欧洲16世纪反对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权力的压迫而进行惨烈的斗争,取得胜利的成果,它在争取各项自由权的斗争中占重要地位。在欧洲的中世纪,各国大都受宗教神学的统治,盛行政教合一制度。罗马教廷支配一切,教会实行封建等级的教阶制,天主教的首脑为罗马教皇,其下分为各教区及各级主教与牧师。罗马教廷及教皇的权威高于一切,宗教法庭以极其严酷的刑法惩治所谓异教徒。甚至各国国王的继承与退位、法律是否有效等,教会都可以加以影响与控制。16世纪初,一批代表资本主义势力的新教徒不满教会的专横,起而反抗,此即著名的宗教改革运动。宗教改革的结果是,欧洲出现了与罗马教廷对立的改革教会派,其中在法国的称为耶稣新教徒,在英国的称为清教徒,在苏格兰的称为长老派教徒。新教徒势力越来越大,以武力来求宗教信仰的统一已成为一件不可能的事,所以当时有些政治家主张彼此要容忍。1689年英国通过《容忍法案》,同时承认各教派的存在,不再诬异教为邪教。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为了进一步摆脱封建教会对人们思想行为的束缚,适应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相继宣布保护公民的信教自由。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10条规定,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1791年法国宪法除重申了人权宣言的上述规定外,又强调指出,公民有选举或选择其宗教牧师的权利。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确立宗教或禁止自由信仰宗教的法律。进入20世纪以后,宗教逐渐同国家分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不设立国教,国家不强迫公民去信某种教或不信某种教。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37条规定,“不立国教”;“宗教团体设立之自由,应保障之”;“在联邦领土内,宗教团体之联合不受限制”;“宗教团体得依据民法规定,取得法律能力”。宗教自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的几个主要人权文件中和多数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体现。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其改变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及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规定,“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项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风化或他人之基本权利自由所必需者为限”①。宗教作为一种信仰,同思想自由一样,是绝对的自由,不受国家和他人干涉与限制;作为宗教活动,因对社会有一定影响,因而要受法律的限制。宗教自由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民的宗教信仰不受干涉,公民有信仰任何宗教与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二是国家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信此教或信彼教,也不能强令公民对宗教表示态度。公民对宗教意见的保留,亦属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宗教自由,各国宪法上一般规定:1.宗教与国家分离,不规定国教。2.宗教与信教者的政治法律地位分离,即公民不应因信仰不同而影响其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地位,公民不分宗教而一律平等。3.宗教与教育分离,即在公立学校中不应设立宗教课程,不强迫学生作宗教礼拜,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4.国家对任何宗教结社(教派、宗派、教团、修道会、司教区等)的宗教团体一视同仁,禁止赋予某宗教团体以特权。5.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6.我国宪法还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上述诸点,主要是保护宗教自由,也有某些必要的限制。四、我国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和限制中国是多宗教的国家。中国宗教徒信奉的宗教主要是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徒1亿多人(其中大多是姓佛教及中国其他传统宗教;基督徒近年增至4000万人),宗教教职人员30万,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院校74所。中国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有专门的宗教院校进行相关的宗教专业教育。一切宗教活动都由各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在各级人大和政治协商会议中,有近1.7万名宗教界人士担任代表或委员。对宗教自由的保护方面,我国早在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第53条又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保持或改革其宗教信仰的自由。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宗教自由作了进一步规定。在改革开放以前,对宗教界一般是作为爱国统一战线关系,采取团结的方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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