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报表审计、验资等两个部分业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业务项目的收费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双方自行协议商定。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的收费标准,分计件和计时两种形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收费形式。第五条对汇总或合并报表单位的审计,其独立核算单位应分别计算收费。第六条委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应包括委托的事项、业务范围及目的,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如该项委托因故中途停止,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第七条本规定适用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在四川省执行业务的可参照执行。第八条委托者委托的业务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委托方负担。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凡需要出具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第十条为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可靠,防止低质恶性竞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最低限价,上浮不得超过20%,严禁会计师事务所降价竞争。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其他资质,其服务项目收费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收费,由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场所明显位置对外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停止执行。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表审计收费标准二○○四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表审计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项目50万以下51—100万101--500万501—1000万1001—5000万5001—1亿1亿以上验资(次)12002500500070001000015000万分之2报表审计(年)15003000600090001200015000万分之2.5注:1.验资是以企业申报的注册资本为计费依据。2.报表审计是以企业的资产总额为计费依据。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职称、资格分类收取。1、主任会计师240元/小时4、中级职称100元/小时2、副主任会计师160元/小时5、初级职称80元/小时3、注册会计师140元/小时6、助理人员60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