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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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攀枝花市民宗委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一、行政审批类共5项序号1行政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名称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实施主体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2005年4月21日)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6年11月30日)收费依据不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省宗教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宗教局投诉。2市民宗委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宗教团体提出申请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各县(区)民宗局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不受理决定。市民宗委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上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限期:30个工作日告知各县(区)民宗局和申请人领取批复3序号2行政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名称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实施主体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6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举行跨县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须得征得所在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举行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须征得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日的30日前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办者,对不予批准的决定说明理由”。收费依据不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省宗教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宗教局投诉。4市民宗委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提出申请(举办日30日之前提出申请)各县(区)民宗局提出书面意见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不受理决定。市民宗委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上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限期:1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领取批复,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同意5序号3行政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名称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初审实施主体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2005年4月21日)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6年11月30日)收费依据不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省宗教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宗教局投诉。6市民宗委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初审宗教团体提出申请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各县(区)民宗局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不受理决定。市民宗委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上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限期:30个工作日,不包括上级部门办理时间市民宗委上报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审批7序号4行政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名称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实施主体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6年11月30日)的有关规定。收费依据不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省宗教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宗教局投诉。8市民宗委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寺观教堂管理组织提出申请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各县(区)民宗局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不受理决定。市民宗委委班子会议研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上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限期:20个工作日9序号5行政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名称民族成份更正更改审批实施主体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更改条件的,应填写呈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上报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审批。”第八条:“在迁移、更改户口簿及人口普查中,错填民族成份的,有关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并按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上报审核、审批后持证明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办理更改手续。”收费依据不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省民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民委投诉。10市民宗委更正更改民族成份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不符合族别更改审批条件的,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各县(区)民宗局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限期:每个季度第二个月末10天内上报)不符合更改审批条件的,作出不受理决定,并退回各县(区)民宗局市民宗委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各县(区)民宗局补正材料下期上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限期:每个季度第三个月前20个工作日审批)县(区)民宗局(限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市民宗委在每季度末报省民委一份完整的申请材料备案11二、行政处罚类共23项序号6行政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名称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处罚实施主体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权力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二)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三)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12(五)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六)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处罚种类警告自由裁量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省宗教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宗教局投诉。13序号7行政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名称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权力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二)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三)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五)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14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六)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标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省宗教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宗教局投诉。15序号8行政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名称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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