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具体操作手册、文书格式(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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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具体操作手册、文书格式(供参考)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操作规范手册(试行)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联合签署《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结合我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制定该操作规范。第一部分:操作指引一、案件受案环节(一)【卷宗材料受理】收到本院案件管理中心送交的案件后,内勤点清案卷材料及文书、赃证物后,当日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责任人:公诉科内勤(二)【办案范围审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一日内审核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的办案范围以及强制措施的种类: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对于依照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案件,依法决定移送其他检察院管辖或者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2.犯罪嫌疑人犯罪时、被害人被侵害时属于未成年人的,报请公诉部门负责人决定将案件移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办理;3.涉案犯罪嫌疑人属于南沙新区、自贸区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工,被害单位是南沙新区、自贸区企业的,报请公诉部门负责人决定将案件移送自贸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办理;4.案件是否属于所属专业办案组受理范围,对于一案多人涉及数罪的案件,依照主犯所涉嫌主罪确定受理范围,无法确定的,报请公诉部门负责人决定;本院公诉部门实行专业化办案组分工,依照员额检察官人数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化办案组,各个办案组均有独立的受案范围。5.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责任人:承办案件检察官(三)【权利义务告知】检察官助理在二日内完成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1.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发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依照检察官的要求,办理换押手续或者取保候审手续;3.案件有被害人的,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上述工作,至迟在受案第二日起三日内完成,并需形成书面工作记录或文书附卷。完成上述工作后,将案卷交检察官办理。责任人:检察官助理二、案件审查环节(一)【初步审查】承办检察官在五日内初步审查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制度。(二)【讯问】经初步审查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制度的,检察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征求其个人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讯问应当予以适当的简化,依照“三必问三不问”的工作要求,在核实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仅需核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及其在侦查机关所述是否属实,是否承认控罪即可,不再需要详细讯问。“三必问”,即是否承认控罪必问,侦查机关是否依法取证必问,有无检举揭发必问;“三不问”,即已有详细户籍材料附卷的个人情况不问,已经详细交代过的犯罪经过不问,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枝节问题不问。讯问可以依照工作实际,采取当面讯问、远程提讯等多种多样的方式进行,但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三)【签署具结的准备】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后,案件承办检察官指导检察官助理完成下列工作:1.准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法律帮助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2.在集中签署前,至迟提前1天将上述材料及案卷交本周轮值检察官助理排期。轮值检察官的具体排班表,可在公诉科内勤处查询。(四)【不适用的处理】经审查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制度,或者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明确提出不启动认罪认罚具结程序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责任人:承办案件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三、具结签署环节(一)【工作模式】本院公诉部门将采取集中告权、集中签署、集中办理的“三集中”办案模式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二)【羁押人员具结签署】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每周四由值班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联同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值班律师,去至南沙区看守所进行集中告权、签署。具体步骤如下:1.由看守所监管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分批带至认罪认罚签署工作区。2.值班检察官助理在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下,向犯罪嫌疑人集中告权,并再次征求犯罪嫌疑人是否具结认罪认罚的意见。对于明确提出不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监管人员将其带离工作区。3.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值班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并交由犯罪嫌疑人自行阅读,并视犯罪嫌疑人的发问,由值班检察官对相关文书及证据内容及进行解释。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签署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犯罪嫌疑人认罪但对量刑有意见的,值班检察官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或值班律师的量刑异议。值班检察官认为异议有理的,应当当即联系案件承办检察官,征得其同意后可当场变更量刑建议;认为异议无理或者案件承办检察官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当场向犯罪嫌疑人解释量刑依据,犯罪嫌疑人在清楚量刑依据后仍然对量刑有意见的,终止认罪认罚从宽具结程序,由看守所监管人员将其带离工作区。4.相关具结材料经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并签署后,交由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认罪认罚内容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由值班律师签名确认。5.由检察官助理将签署生效的相关文书整理交给案件承办检察官。责任人:值班检察官、值班检察官助理。(三)【非羁押人员具结签署】犯罪嫌疑人非羁押的,每周二由值班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联同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值班律师,在本院认罪认罚工作区进行集中告权、签署。具体步骤如下:1.由检察官助理引导值班律师到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区”内的“值班律师工作室”内等候,并依照值班律师的要求做好阅卷等服务工作。2.由检察官助理引导犯罪嫌疑人到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区”内的“告权室”就座。3.值班检察官助理在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下,向犯罪嫌疑人集中告权,并再次征求犯罪嫌疑人是否具结认罪认罚的意见。对于明确提出不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犯罪嫌疑人,由检察官助理将其带离工作区。3.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值班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并交由犯罪嫌疑人自行阅读,并视犯罪嫌疑人的发问,由值班检察官对相关文书及证据内容及进行解释。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签署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犯罪嫌疑人认罪但对量刑有意见的,值班检察官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或值班律师的量刑异议。值班检察官认为异议有理的,应当当即联系案件承办检察官,征得其同意后可当场变更量刑建议;认为异议无理或者案件承办检察官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当场向犯罪嫌疑人解释量刑依据,犯罪嫌疑人在清楚量刑依据后仍然对量刑有意见的,终止认罪认罚从宽具结程序,由看守所监管人员将其带离工作区。4.相关具结材料经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并签署后,交由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认罪认罚内容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由值班律师签名确认。5.由检察官助理将签署生效的相关文书整理交给案件承办检察官。责任人:值班检察官、值班检察官助理。四、值班律师查阅卷宗(一)【查阅卷宗】在见证认罪认罚具结过程中,值班律师对见证案件的罪名认定及证据证明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案件承办检察官提出调阅卷宗材料的要求,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允许,并联系检察官助理指引值班律师至律师工作室内查阅案件电子卷宗。(二)【值班律师异议权】值班律师在查阅电子卷宗及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后,认为案件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启动条件或者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载明的犯罪事实、认定罪名或量刑建议与案件实际不符的,可以提出不同意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并拒绝在具结文书中签名。五、起诉前撤回具结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具结书后,在案件起诉前提出撤回认罪认罚文书的,检察官应当许可并将文书撤回,并依照刑事诉讼一般程序规定办理案件。犯罪嫌疑人反悔的,应当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取消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给予的从宽优待幅度,按照法定酌定情节,重新核定其量刑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在庭审阶段重新认罪认罚的,可以出具动态量刑建议书。动态量刑建议书,是指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赔偿情节等关系量刑的情节可能在庭审阶段发生变化,为督促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修复社会关系,设置一个以上的不同量刑幅度的量刑建议书。责任人:案件承办检察官六、案件文书制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可以对相应的文书进行以下简化:(一)【审查报告】适用本院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查报告的版本。对于证据列举部分不需摘抄卷宗,仅需对照证据开示清单对附案证据进行总结性描述;对于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分析及量刑建议分析部分仅需进行总结性概述,无需分项详细列明。但需在需要说明的问题中明确认罪认罚具结情况。(二)【起诉书及量刑建议】适用本院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起诉书版本。将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予以合并,在起诉书中不再罗列案件证据,在处理意见中明确写明量刑建议。责任人:案件承办检察官七、案件审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原则上由员额检察官独任办理,并在检察官职责范围内对案件作出起诉决定或提出不起诉意见。责任人:案件承办检察官八、送案案件起诉时未收到犯罪嫌疑人撤回具结申请的,检察官助理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卷移送一审法院。责任人:检察官助理九、支持公诉(一)【速裁程序】对于适用速裁程度审理案件,公诉人仅需对指控罪名及量刑发表综合意见。(二)【简易程度】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公诉人仅需在法庭调查阶段宣读证据名称,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就指控罪名及量刑发表综合意见。(三)【普通程序】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公诉人仅需在法庭调查阶段集中出示案件证据并简要宣读证明内容,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就指控罪名及量刑发表综合意见。责任人:案件承办检察官(四)【开庭环节具结撤回】在开庭时被告人提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的,检察官应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1.【认罪不认罚】被告人认罪,但对量刑建议有意见的,检察官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撤回理由,考虑是否接纳被告人对量刑的意见。发现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依法有据或者因证据发生变化,确有更改必要时,属于检察官可自行调整量刑职权范围的,检察官可以当庭对量刑建议予以修改,属于需要报请领导审理的,检察官应当建议休庭,并将修改意见报请领导决定。发现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依法无据且无更改必要的,应当同意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并重新提出量刑建议。2.【否认控罪】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控罪的,检察官应当在听取被告人辩解后建议法院休庭,并将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待查清相关事实后择日重新开庭审理。责任人:案件承办检察官(五)【庭审环节具结启动】对于在审查起诉环节不同意认罪认罚具结或者撤回了认罪认罚具结,但希望在庭审环节启动认罪认罚具结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应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1.【首次提出具结】对于在审查起诉环节不同意认罪认罚,但在庭审开庭前提出愿意认罪认罚具结的,案件承办检察官一般情况下应当同意,并建议法院休庭。对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已经结束,被告人才提出认罪认罚具结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可以不同意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决定启动认罪认罚具结程序,被告人有辩护人的,检察官在休庭后应当及时制作相关认罪认罚材料并在法庭予以签署,签署具结后继续开庭审理。决定启动认罪认罚具结程序,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检察官在休庭后应建议法院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择日安排值班律师至看守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材料;对于非羁押的被告人,检察官在休庭后应当择日通知被告人到本院,安排值班律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材料。2.【再次提出具结】被告人曾撤回认罪认罚具结,在庭审阶段提出再次具结的,案件承办检察官一般情况下应当同意,并当庭通知检察官助理将原签署具结材料提交法庭。责任人:案件承办检察官(六)【法庭建议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根据不同阶段作出如下处理:1.【开庭审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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