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2015年3月14日1职业病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47号令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个体防护装备: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护品的总称。防护性能: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保护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能力;有效使用期:到达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个体防护装备分为:1、头部防护2、呼吸器官防护3、眼面部防护4、听觉器官防护5、手部防护6、足部防护7、躯干防护4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5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47号令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举例:硫化氢工作场所,如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煤化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煤矿、化学肥料制造业、皮革制造业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措施1、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密闭化;2、设备管道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3、尽可能将硫化氢产生源密闭起来;4、煤气、天然气、煤焦化等过程中排放的含有硫化物气体,应当配备脱硫装置;5、存在硫化氢的室内工作场所应设置全面通风或局部通风设施;76、可能发生硫化氢大量泄漏或逸散的室内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或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7、硫化氢工作场所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8、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作业,作业人员应在产生硫化氢源的上风侧操作;9、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变化、设备改造或操作条件变化等,应告知劳动者;10、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及使用其他可能产生静电、明火的设备;1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根据具体的作业特点强化过程管理。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9化学类毒物职业危害的防护控制原则降低毒物浓度根除毒物个体防护安全卫生管理建筑布局职业卫生服务124653化学类毒物职业危害的防护防尘八字经验革:技术改造水:湿式作业密:密闭尘源风:通风除尘: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局部机械通风全面系统通风护:个人防护管:维护管理教:宣传教育查:检查:空气中粉尘浓度工人的身体状况就业前的体检1112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1、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2、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4、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高温职业危害的防护6、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7、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8、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9、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10、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11、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12、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13控制噪声应从声源、传声途径和人耳这三个环节采取技术措施。(一)控制和消除噪声声源是一项根本性措施。通过工艺改革以无声或产生低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高声设备。如以焊代铆,以液压代替锻造,以无梭织机代替有梭织机;加强机器维修或减掉不必要的部件,消除机器磨擦、碰撞等引起的噪声;机器碰撞处有弹性材料代替金属以缓冲撞击力,如球磨机内以橡胶衬板代替钢衬扳,机械撞击处加橡胶衬垫或加铜锰合金。加工轧制件落地,可落入水池等。(二)合理进行厂区规划和厂房设计。即在产生强噪声车间与非噪声车间及居民区间应有一定的距离或设防护带,噪声车间内应尽可能将噪声源集中并采取隔声措施,室内装设吸声材料,墙壁表面装设或涂抹吸声材料以降低车间内的反射声。14生产性噪声职业危害的防护(三)对局部噪声源采取防噪声措施,采用消声装置以隔离和封闭噪声源;采用隔振装置以防止噪声通过固体向外传播;采用环氧树脂充填电机的转子槽和定子之间的空隙,降低电磁性噪声。(四)控制噪声的传播和反射,1吸声:作用多孔材料如玻璃棉、矿渣棉、泡沫塑料、毛毡棉絮等,装饰在室内墙壁上或悬挂在空间,或制成吸声屏;2消声:适用于降低空气动力性噪声,如各种风机、空压机、内燃机等进、排气噪声。根据噪声的频谱特点设计的消声器有三类: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和阻抗复合式消声器。3隔声:用一定材料、结构和装置将声源封闭起来,如隔声墙、隔声室、隔声罩、隔声门窗地板等。4阻尼、隔振—阻尼是用沥清、涂料等涂沫在风管的管壁上,减少管壁的振动,隔振是在噪声源安装的基础、地面及墙壁等处装设减振装置和防振结构。如在锻锤地座上安装防振橡胶垫,在立柱的管内充填沙子等。15紫外辐射:凡物体温度达1200℃以上时辐射光中即可出现紫外线。随温度的增高紫外线的波长变短、强度变大。职业接触主要是冶炼炉、电焊、电炉炼钢等工作场所。从事碳弧灯和水银灯制版或摄影以及紫外线消毒均可接触紫外线。晚上在有强烈灯光环境下,如舞厅等场所皮肤和眼睛也会受到紫外线的伤害。电光性眼炎是眼部受紫外线照射所致的角膜炎、结膜炎,常见于电焊操作及产生紫外线辐射的场所。电焊作业人员作业时应佩戴好防护面罩,若一时找不到防护面罩,可在产生弧光之前将脸不转向后方,避免湖光直接照射眼球。如室内同时有几部焊机工作时,最好中间设立隔离屏障,以免互相影响。车间墙壁上可以涂刷锌白、铬黄等颜色以吸收紫外线。尽量不要在室外进行电焊作业以免影响他人。16紫外线职业危害的防护电离辐射是指当量子能量水平达到或超过12ev以上时如宇宙射线、X射线、γ射线,它们产生的电离作用可使机体组织产生电离而引起严重伤害。人体接受的放射剂量超过一定值(称为剂量阈值)时就会发生损害,初期症状为乏力、牙龈出血、脱发、性欲降低、皮肤红斑、白细胞数降低等。如不加强个人防护继续接触,就会出现电离辐射引起的职业病—全身性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病;局部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所致远期损伤,如放射所致白血病。列为国家法定职业病的有急性、亚急性、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外照射皮肤疾病和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和其他放射性损伤共11种。17电离辐射职业危害的防护电磁辐射的防护在作业场所强电离辐射场源周围设置栅栏或屏障,用钢丝网隔离,但一定要接地,这有助于阻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场强超过国家暴露限值的区域。其次是远距离操作,在屏蔽辐射源有困难时,可采用自动或半自动的远距离操作,在场源周围设立明显标志,禁止人员靠近。工作地点应置于辐射强度最小的部位,避免在辐射流的正前方工作。工作中要加强对作业场所电磁场环境的监测,明确电场、磁场的实际水平。18电离辐射职业危害的防护职业病的预防职业病是一类人为的疾病,应按三级预防措施施加控制,以保护职业人群的健康。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是从根本上杜绝危害对人的作用,即改造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劳动者接触的机会和程度。如我国制定的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标准、防护标准、职业接触限值、就业前职业健康检查等,都是为了控制整个人群的职业健康危险因素,都属于一级预防。一级预防措施虽然是理想的方法,但实现所需费用大,有时难以完全达到理想效果(如机械噪声就无法消除)。19职业病的预防第二级预防:是早期检测人体受到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其主要手段是定期进行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对接触者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以早期发现病损,及时预防、处理。此外还有长期病假或外伤后复工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离岗时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我国对不同职业危害因都设定了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也就是根据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的不同,做职业健康检查的间隔期不一样。第三级预防:是在得病以后,予以及积极治疗和合理的促进健康处理。原则:1、对以受损害的接触者应调离原有工作岗位,并予以合理治疗;2、根据接触者受到损害的原因,对生产环境和工艺过程进行改进,既治病人,又治理环境;3、促进患者康复,预防并发症。20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21用人单位的义务221、职业病危害申报2、职业卫生“三同时”3、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的要求4、职业病防治措施5、保险义务6、报告义务7、卫生防护8、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9、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用人单位的义务2310、不得转移危害11、职业危害告知12、培训教育13、健康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