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有关问题(非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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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有关问题2009年保荐人培训2010年4月目录•一、对在审企业有关工作要求•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一、对在审企业有关工作要求•(一)重大变化及时报告–目前,在审企业多,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变化大,有些行业的企业业绩可能出现较大变化,有些企业可能对投融资进行调整,保荐人应及时报告已申报企业出现的重大变化及新出现的重要情况。•(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问题–企业申请上市所安排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的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有的在审企业可能自行筹集资金先行投资,或者在审核过程中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对于一些企业先用银行贷款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将来用募集资金进行还贷,须如实披露。–对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由于我们需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如企业更换项目,需重新履行征求意见的程序。一、对在审企业有关工作要求•(三)股权变动问题–按审核制度的要求,在审核过程中的企业,如果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发起人股东及主要股东转让股份引入新股东,我们原则上要求企业撤回材料,保荐人重新履行尽职调查之后再重新申报。–对于目前在审企业,如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出现股东进行股权转让,须按照上述有关要求执行。•(四)利润分配问题–企业在审核期间提出向现有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处理原则是,发行人必须实施完利润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若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利润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发行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在审核期间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发表核查意见。一、对在审企业有关工作要求•(四)利润分配问题–2008年10月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57号令”)。57号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定期报告中加强对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12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以往《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于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往往比较笼统,不够具体明确。为使投资者对公司分红有明确预期,同时与57号令等相关规定相衔接,在IPO审核中要求公司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要细化,明确披露包括股利分配的原则、股利分配的形式选择、是否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条件等;选择现金分红的,可进一步明确现金股利占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一、对在审企业有关工作要求•(五)在审企业期后事项、会后事项需认真核查–对在审企业期后事项须认真核查。–目前,有多家已过会企业,过会时间较长,须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对公司相关期后、会后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六)撤回需说明理由–目前,有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撤回申请。–为做到审核过程留痕,保持发行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减少申报的随意性,企业或保荐人今后撤回发行申报材料,必须说明具体原因。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所报企业条件不成熟,立项把关不严,有些企业在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有的企业在资产权属、主要股东产权等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管明显存在不符合诚实守信等情况;有些公司在报告期资产结构业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明显不符合基本发行条件的情况和问题。•(二)信息披露的核查不够,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未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的核查,一些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没有披露。•(三)未对证券服务机构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存在证券服务机构所出具专业意见明显不当的问题。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四)材料制作粗糙。文件内容前后矛盾,说法不一。•(五)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股权变动、诉讼、市场重大变化),不及时撤回材料。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一)董事、高管诚信问题•(二)股东超200人问题•(三)独立性问题•(四)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五)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六)环保问题的审核•(七)土地问题的审核•(八)先A后H问题及H股公司回境内上市问题•(九)文化企业上市问题•(十)军工企业上市信息披露问题•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一)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公司法》、《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法》21条、147、148、149条规定;首发办法第21、22、23条。–有关高管竞业禁止的原则–对董事、高管忠实、诚信义务的关注从改制、出资、历史沿革、架构(子公司及兄弟公司)、资金往来推荐企业、发行审核根据其过往情况,着眼于未来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进行判断。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二)股东超200人问题–关于股东超200人,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公司为了上市而进行清理。如果股东自愿转让,应披露中介的核查意见,披露中介对股东是否自愿转让、是否存在纠纷进行逐一核查确认。–股东的股东超过200人问题–城市商业银行2006年之后形成超过200人问题2006年之后形成股东超过200人问题,对发行上市构成障碍–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为做到股权明晰,原则上不允许这类方式持股,需要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套数家公司或(单纯为持股目的所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三)独立性问题–对企业集团只拿一小部分业务上市的,要充分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问题,关注发行人和集团公司业务的相关性,是否面对相同的客户,资金、人员、采购、销售等方面实际运作上是否分不开。(关于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问题,请参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非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相关审核标准正在研究,应在反馈会中提出并进行研究)。–关于主业突出的要求和整体上市的要求,更侧重于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原则上应要求整体上市。–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以及将业务相同的关联公司转让给非关联方的情况。如有嫌疑,将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提醒发审会关注。–资金占用问题–独立性问题,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予以关注。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三)独立性问题–整体上市时如何处理下属已上市公司以往国有企业大多采取部分改制的方式上市,有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控股一家或多家A股上市公司,这些A股上市公司的业务一般只占集团主营业务的一部分,往往与集团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如果这些大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时对已上市的A股公司不予整合,则整体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与下属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关系不顺,管理架构重复,决策难以协调,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而子公司和母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这种架构对上市公司质量有不利影响。要求:新的公司法、证券法颁布及新老划断之后,原则上要求大型国有企业在整体上市时,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资产和盈利占比较高的下属已上市A股公司进行整合,对新老划断之前形成的一家上市公司控股几家A股公司的情况,也要求对下属上市公司进行整合。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三)独立性问题–整体上市时如何处理下属已上市公司整合可以采取的方式主要有:1、整体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已上市A股公司,如上港集团采用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整合上港集箱;2、将集团资产整体注入已上市A股公司,如中船集团通过将核心资产注入沪东重机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3、以现金要约收购的方式将A股公司私有化,如中石化在上市后以这种方式整合了扬子石化、齐鲁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四家下属A股公司。对于某些下属A股公司规模所占比例较小的大型国有企业,如最近1年所属A股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最近1年末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占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比例均低于10%,且整体上市前整合A股公司或利用现有上市公司进行整体上市成本较高、操作难度较大的,允许公司可选择在整体上市后再择机整合已上市公司。三、IPO审核若干问题•(四)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原则上,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三、IPO审核若干问题•(四)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尚未作出之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决定。–发行人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五)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对IPO前增资和股权转让,审核中重点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合规,即增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签署了合法的转让合同,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已完成有关增资款和转让款的支付,是否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代持或信托持股;关注有关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关注增资入股或者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与发行人或者原股东及保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要求披露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说明有关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批准程序和出让程序(公开挂牌拍卖)。–涉及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关注是否有工会会员及职工持股会会员一一确认的书面文件。要求中介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五)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定价方面,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对在IPO前以净资产增资或转让、或者以低于净资产转让的,要求说明原因,请中介进行核查并披露,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及报主管部门备案程序,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转让需挂牌交易的程序,对于存在不符合程序的,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关于股份锁定,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IPO前原股东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发行前1年增资的股份锁定3年,同时我们要求,发行前1年从应当锁定3年的股东转让出来的股份,同样要求锁定3年。高管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需遵守《公司法》第142条的要求进行锁定。–审核中对公司股权转让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提醒发审会关注。三、IPO审核若干问题•(六)环保问题的审核–环保问题一直是发行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有关环保问题的审核要求是:–(1)招股书详细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最近3年的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的环保支出情况;–(2)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需要对发行人的环保问题进行详细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三、IPO审核若干问题•(六)环保问题的审核–(3)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还需要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并应取得相应环保部门的意见;–(4)对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需要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环保问题的文件,对跨省的重污染企业须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三、IPO审核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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