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延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发生的经济业务。第三条公司设置财务部,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及资金结算必须通过财务反映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二章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现金管理(一)现金的使用范围1.员工工资、奖金、补贴、津贴;2.支付给公司外部人员的劳务报酬;3.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员工的其他支出;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5.结算起点2000元以下的单位之间的零星支出;6.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二)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现金统一在公司财务部核算,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截留现金,私设小金库;(三)不准利用公司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四)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私自挪用现金,以“白条”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五)不准坐支现金。(六)在收付现金时必须认真、详细审查收付款凭证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其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票据是否有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等。(七)所收付的现金必须认真清点,辨明真伪,现金一经付讫,应在原始单据或凭证上加盖“付讫”章。(八)为防止现金在存取款途中发生意外,出纳人员携带现金不得中途停留,若数额较大,至少两人以上存取现金,以保证人款安全。(九)为保证现金安全,应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额度,现金数额不得超过15000元人民币,现金须存放保险柜,保险柜应存放于安全地点。(十)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库存现金盘点,盘点后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第五条银行存款管理(一)公司发生的经济往来业务,除符合现金支付范围外,都必须通过相关银行结算方式结算。(二)公司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公司账户开立需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授权人同意方可开设。对开立的账户,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对无需用账户及时清理。(三)公司通过网上银行交易的,与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财务负责人对交易审核。(四)公司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公司一律不允许借用空白支票,因特殊需要须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按财务部要求办理,业务完毕后经办人在3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五)支票、汇票等票据须妥善保管,收到的票据须在3日内存入银行,开具票据必须连续编号,不得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对作废票据不得撕毁,均需签署“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章,各种票据必须按规定填写,大小印鉴分别由财务负责人和副职保管。(六)公司各部门需要支付的款项,按照公司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支付的日常预付账款,填制《延安城投付款审批单》,发生的预付款,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经办人必须在1个月内收回发票。(七)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银行存款进行不定期抽查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条其他货币资金管理(一)其他货币资金指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二)使用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款项结算的,出纳、经办人定期核对金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及时退回开户银行账户。第七条资金支付审批权限、流程(一)对外投资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包括投资新办公司)统一由公司本部管理,对外投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公司本部,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二)对外担保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原则上不对外做任何担保,因工作需要必须担保的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实施。担保后需由专人跟踪担保事项进展,获取相关材料并及时反馈。(三)员工因公出差、零星采购、购置办公用品、业务招待费用等,根据需要可借用现金,由经办员工填写借款单,按以下规定办理借款手续:经办人(签字)→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审查并借款),借款金额限制在5万元以内,各部门人员不得超额借款。(四)公司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经办人(签字)→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复核)→财务人员(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纪检书记(审批)→总经理(审批20万元以下)→董事长(审批20万元以上),按上述的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后交公司财务部进行款项支付,未按程序办理手续的,财务部不予受理。超过预算指标范围的或超过限额控制标准的支出,在履行上述审批手续时,需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五)工程类款项的支付按照工程款支付相关流程制度执行,由总经理签批、董事长审批。(六)各类费用报销时经办人需填制《五笔会签审批单》,报销单要使用碳素笔填写,内容要填写清楚、完整。(七)会计与出纳人员在办理凭证传递时使用《收(付)款凭证》。第三章资产管理办法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一)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二)财务部应定期编制和更新《固定资产名录》,未纳入名录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及领用1.固定资产到货后由采购人员、保管员及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凭验收凭证及有关票据交财务报销。2.领用固定资产时,领用人必须填写有关凭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保管员凭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的凭证付出物资,并将凭证及时传递至财务部。(四)财务部协助综合办公室对资产进行编号,卡片或标签应贴在资产明显位置,并建立相应的资产卡片和登记薄;标签是用于资产管理、盘存核实的重要标志,不得涂改及毁损。(五)各资产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安全使用、维护及修缮,同时应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日常修理进行记录。(六)固定资产的调拨1.公司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调拨应由调入部门提出申请,与调出部门协调后,上交公司司务会讨论,再由资产调出部门填写相关凭证,经调出部门负责人、调入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拨,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凭证登记变动资产存放地点或使用部门,并及时将凭证进行备份。2.未办理调拨手续就将固定资产交予另外使用单位的,将直接追究前一使用单位的责任。3.员工在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对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办理交接的手续。(七)财务部协助综合办公室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公司司务会,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并将盘点结果报财务部备案,同于年度报告审计。(八)固定资产折旧提取规定1.计提折旧范围:公司所拥有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2.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净残值率按5%确定。3.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折旧年限为5年;(4)车辆等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4年;(5)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4.不准随意变更折旧方法,年度内不准任意提高或降低折旧率,需要调整的报有关部门批准。(九)固定资产报废1.公司固定资产需按规定定时进行报废、销账处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1)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2)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3)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4)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2.固定资产报废的废旧物资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处理。3.待报废的固定资产每半年集中办理报废,报废申请应于每年6月1日至6月15日、12月1日至12月15日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如下:使用单位(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使用单位盖章(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财务部、审计监察部、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或部门)组成小组审查→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审批→报市国资委审批(备案)→资产管理部门销名→财务部门销账→资料存档→报废物资集中处理。4.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使用部门)不得自行拆除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备案,对所拆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5.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财务部可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不得违规销账。第九条在建工程管理(一)工程开工前,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将项目初步设计、工程预算及施工合同移交财务部,无以上材料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二)施工单位上报已完工程进度的审核程序1.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需编制《已完工程进度报表》,同时填制《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由甲方(我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签字,并交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完工情况,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附上审查记录,交公司审核。2.工程管理部及成本合约部:据监理单位审查并认可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其附件,审核施工单位所套用的各类定额以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转交财务部。与融资相关的工程进度材料,需抄送融资部。3.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施工单位及工程管理部、成本合约部提供的材料,认真审核支付款项计算是否正确,各数据之间是否衔接,各项扣款是否计列等情况,由财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工程款支付程序。与融资相关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材料,需抄送融资部。(三)工程(备料)款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填制《延安城投付款审批单》并出具相关说明,按照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后方可支付。(四)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一律以转账支票、电汇或汇票结算,不准办理现金结算。(五)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与成本合约部需要填制《工程竣工决算书》,并提供其他工程决算资料给财务部,会同财务部门一起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工程竣工后,财务部按财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或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或转为存货。(六)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工程竣工后一般按不少于决算价格5%预留质量保证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所签订合同执行。(七)根据合同规定质量保证期满,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工程管理部门审定后,开出《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审批表》按照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后方可支付。若在质保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由工程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扣除质量保证金,冲减有关工程费用。第十条低值易耗品管理(一)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不在固定资产目录的各种生产经营和非生产经营用具、器具、物品等。(二)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三)综合办公室应分别建立低值易耗品台账,详细登记低值易耗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相关信息,并每月报送财务部,财务部不定时进行检查。(四)低值易耗品在购置、验收、领用、调拨等管理遵照存货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存货管理(一)存货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辅助材料、燃料、包装物、产成品、库存商品等。(二)购入的存货,采购部门要根据采购要求对存货的类别、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认真检查,并与保管员办理内容清楚、完整的验收入库凭证;对在途存货要及时督促清理催收,并将与存货相关的票据等及时传递财务部门办理入账工作。(三)公司存货收入采用实际成本(一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购入材料的税金、保险和其他费用)计价,存货发出采用实际成本计价,按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四)公司存货应设有仓库,由综合办公室专人管理,实行定人、定岗负责,确保存货安全完整。(五)存货保管员应负责登记存货明细账。(六)存货管理采用永续盘存制,财务部门与存货管理部门需定期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