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分析我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金融工作部署。(二)负责联系驻市金融监管机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协调、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参与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目标考核。(三)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地方金融业改革与创新,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四)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与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五)负责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推进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发展;承担企业上市指导和审核推荐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资产重组、配股、增发等工作;协调推进重大金融项目招商工作。(六)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打击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七)建立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三农”的激励机制。(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