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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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述题(共20分):谈谈你对职务发明创造构成条件的理解。答: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1、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2、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是指发明人隶属单位、借调单位、聘请单位,如果主体在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所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本单位无关系,则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3、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条件。这里强调的是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在单位外作出的,也不取决于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本工作时间外的业余时间做出的,只要属于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便发明创造是在家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属于是职务发明创造。因为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可以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2.论述题(共20分)试举例说明你是如何理解商标权无效的具体情形的?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在无效宣告制度之外,撤销注册也可使商标权归于消灭,但撤销注册的理由要么是注册商标未满足使用要求,要么是该商标丧失了其显著特征。撤销注册与无效注册的效力不同,撤销某一商标的注册,该注册仅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效力;注册无效的,无效决定的效力具有追溯力,为自始无效。(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三)注册商标争议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3.案例分析题(共20分)吴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银行提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吴某即交出房产证,房产证记载吴某为产权人。银行与吴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吴某因无力还款,银行正准备拍卖该房产时,突然接到一纸诉状,吴某之弟在诉状中提出,抵押房屋系其父母购置,应归他们兄弟二人共有,现在吴某私自抵押,请求法院判决该抵押关系无效。经查,该房屋为吴某兄弟年幼时其父母为其兄弟二人所购置,但只以吴某姓名登记,其间并无其他记载。试分析:(1)吴某能否以其兄弟二人共有的房产设定抵押?为什么?答:不能。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2)吴某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本案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共有房屋的公示与实际权利不一致时是否具有外部效力的问题,即银行可否依据不动产登记而与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来对抗权利人的抗辩,即本案涉及的是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原则问题.所说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再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暇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制度是交易的一项重要规则,其设立有利于建立一种真正的信用经济,并使权利的让渡能够顺利的、有秩序的进行。公信是与公示紧密相联系的,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才具有公信力。公信原则使交易当事人不必因为过多的担心处分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而对交易犹豫不决,特别是交易当事人不必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支调查了解标的不可追夺性的依赖与期待,从而使交易当事人产生安全感,达到交易之目的。(3)银行能否对吴某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为什么?答:本案中,吴某作为唯一的产权人是与其父母的初衷相悖的,因为,吴某的父母是为兄弟二人购置房产的,但是,由于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吴某,便应推定吴某为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吴某便是法律上的真正权利人。事后,吴某之弟也未通过正当程序进行权利变更,因此,银行只能相信该登记而不能相信其他证明。同时,银行也不知道该登记存在错误,因此,银行由于相信登记所记载的内容,与登记记载权利人吴某发生交易,即使登记记载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也仍然应当保护善意当事人银行的利益。此外,银行与吴某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既符合实质要件,也符合形式要求,故银行可依法行使抵押权。4.案例分析题(共20分)甲、乙、丙自然人签订协议:(1)投资设立生产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甲、乙、丙三个均以货币投资,投资额分别有15万、10万元、5万元;(2)公司章程由甲独自起草,无须股东会通过;(3)公司前3年无论盈利与否,均需向股东支付股利;(4)公司前3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上述协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答:2、3、4均不符合公司发规定。1、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都必须经过股东会同意。2、股东只有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分配利润。3、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尝蒂妒郦德垫泉叮沪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这实际上是把股权跟债权混淆了。从协议上看,乙和丙的权益约定更类似债权,而甲是公司实际拥有人。与其这样约定不如直接签订借款协议。5.案例分析题(共20分)甲向乙房产商购买一套全装修房,由甲分期付款;同年底乙交付房屋。关于装修标准,合同约定房内地板为实木地板。施工过程中,甲发现乙铺设的地板为复合地板(经查属实),便致函乙要求按合同约定铺设地板,同时以不安抗辩权为由,停止了到期付款义务的履行。时遇房价上涨,乙便以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致函甲,通知解除合同,双方遂起纠纷。试分析:(1)乙方铺设复合地板行为构成何种形态的违约?答:,预期违约。(2)甲是否享有不安抗辩权?为什么答:不可以,因为错铺地板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合同法上的行为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并且题目中也未说明甲的每笔付款是按照装修进度给付的还是纯粹按时间。?(3)甲拒付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答:不构成,因为地板经证实是复合地板非实木地板,说明甲有充分确信的理由相信乙是在违约,并且乙未就其违约行为向甲表示有补救的意思。由于地板至于整个房屋的装修占重大份额,实木地板和复合地板价值相去很大,并且地板一旦铺设好将很难再次拆分,并且拆分将会影响整体的工程进度及物的毁损,应当说房产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主给付义务的违反,因此甲可以以先履行抗辩权停止自己的给付义务。(4)乙的合同解除权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因为乙提出的合同解除要求未有合同法上解除合同的条件,且在乙本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会对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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