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如何在当代经济环境下发挥作用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国家不再继续充当其“守夜人”的消极角色,而以“国家之手”与“无形之手”配合,实现其经济管理职能。政府通过经济法对当代社会经济实施宏观的调节和控制,管理一切公共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国家通过经济法这个有形的“手”发挥着许多不可忽视的作用。经济法在当代经济环境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经济法有利于正常高效及时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活动,约束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角色,营造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建立合理高效的金融市场,保护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合理分配不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各个市场经济主体的信息互动。总结起来,经济法主要发挥着纠正功能和保护功能两个方面。第一,纠正功能,即在市场经济自身调节过程中发挥辅助作用,主要是指克服市场经济自身调节过程中的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利用经济法进行资源与环境保护、平衡社会分配以及公共产品(国防、教育、医疗等)。经济法授权政府(包含各级经济行政职能部门)采取法律许可的行政政策与行政行为纠正市场的外部性和不公正的市场结果。第二,保护功能,即通过建立公正而有效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除经济私法-民商法外,最重要的是建立公平竞争法律体系)来保护市场竞争规则与竞争秩序。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经济时期,在这一时期,最为迫切的任务就是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市场游戏的基本规则,在我国这样一个特殊的、无法参考先例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公正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正是经济法的首要功能。与此相应的政府职能也从管理者角色向服务者角色转变,政府同时也要当好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和“看门人”。在当前,由于经济法自身的缺陷和政府职能的使用问题,大大地影响了经济法功能的发挥。首先,竞争法律体系仍然有待健全,而公共经济法的功能因为政府本身的无效率(政府职能失灵)和政府与民争利(官商经济;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也存在巨大问题。其次,政府经济活动干预过度、非法干预、权利寻租(官商不分)现象是经济法纠正功能的异化,政府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更应该注重自身的“减肥”和“自省”。再次,长期以来,中国经济体制体现了国家本位思想而非社会本位思想,政府职能长期以来都都官本位思想,经济法的保护功能辩证地对政府的这种思想做出“纠正”。市场经济是鼓励竞争的,但是无限经济自然会对经济造成严重破坏。反垄断法就是在市场无限竞争这以本性的前提下应运而生。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甚至成为了“龙头法”,比如它在美国被称为“经济的基石”、“经济自由的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也有认为其地位是“宪法的”,在日本则认为反垄断法暨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占有核心和基本的地位,是经济的“原则法”。中国经济法学界一直以来接受了美日等国的这类提法或观点,认为中国既然实行市场经济,就应当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将反垄断法置于“经济法的基石”、“经济宪法”或者说经济法的“龙头法”的地位,作为追求的目标和境界。由于我国政府自上而下主导转轨时期的改革开放和历史悠久的官本位传统,反垄断法在中国并不具有这种地位,财政法反而在经济和经济法中较长时期地起着主导的作用,但由于财政法调控经济的“切入式”特点决定了它的副作用,因此,近年来,我国也利用反垄断法来“维护市场之固有机制和活力、纠正市场不足来达到调控经济”作为经济法调控的主要手段。如2014年8月20日,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日本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处罚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2013年1月对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罚款3.53亿元;2013年2月对茅台和五粮液罚款4.49亿元;2013年08月7日对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富仕兰、恒天然等乳液企业罚款6.7亿元;2013年8月12日,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老凤祥等5家金店罚款1059.37万元。可见,反垄断法在纠正当前经济环境下的弊端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熊彼特所言:“对典型自由主义资产阶级而言,垄断几乎称为所有弊病的根源—事实上,它成为头号妖魔。”在这样的认识下,将反垄断法视作对经济的法律调整的龙头老大,就是很自然的。这也是我国当前经济环境下,人们日益关注国家发改委利用反垄断法纠正市场经济的原因。现代经济的发展,不仅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取决于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取决于人、财、物等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调节有自发性、盲目性、波动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在信息不足和信息滞后的作用下,很难适应社会总量的平衡和总体结构合理的要求,导致资源的浪费,引起社会经济的危机以至颠簸。因此,需要国家立足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利用经济法这几法律手段矫正市场调节的微观性和短期性,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行为纠正。每一部经济法律法规都是为了维护某一方面的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全国的经济秩序有了法律保障。在当前我国特殊时期的经济环境下,这就需要运用经济规制方面的法规、经济监督方面的法规和奖惩方面的规定,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裁,对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的行为进行鼓励。例如在市场管理方面,经济法就对不合理的垄断、反竞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制裁,而鼓励竞争、促进有效联合、加强协作,打破地区封锁、反对保护落后,促进统一的、良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