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作业1.某贸易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设立,贸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1)2006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2)2006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止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5万元;(3)2006年12月16日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甲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上交,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10万元。(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5)2007年6月19日,贸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A不幸受到伤害,遭到3万元损失;(6)除上述事项外,贸易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280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650万元,长期负债13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问题:(1)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的物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为什么?(2)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1.(1)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的物资行为可撤销。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2)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10+8=18万元。破产法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已经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3)丁银行能得到的清偿金额贸易公司破产财产是1200+30=1230万元(其中,30万元为从丙公司追回的无偿赠与物资),职工债权:300+60+40+30+20=450万元税款:400万元普通破产债权共计1978万元,其中:丁18万元,甲10万元,流动负债650万元,长期负债1300万元。共益债务3万元(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100万元因此,清偿顺序为:第一步:优先清偿破产费用100万元和共益债务3万元;第二步:清偿职工债权450万元;第三步:清偿税款400万元,第四步:剩余供普通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为:1230-100-3-450-400=277因此,丁银行能得到的清偿额为:(18/1978)*277=2.52万元2.A企业是一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国有建筑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对其近5年到期和逾期的债务本利息均无力偿还,并呈连状态,于是A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2月27日,法院宣告A企业破产,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接管的A企业,财产清理如下:(1)厂房价值900万元,设备作价300万元,未收回的债权200万元,尚未出售的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价值100万元,租B公司货车2辆,价值3万元。(2)欠甲公司逾期货款500万元,欠乙公司逾期货款1000万元,A企业与甲、乙公司分别于破产申请前一年的4月22日和5月9日签订了以厂房为标的房屋抵押合同,并且均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欠丙公司货款400万元,以汇票方式结算,到期后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付款给丙公司。欠丁公司逾期货款100万元,但已过诉讼时效。(3)欠职工工资、基本养老保险200万元,欠税款150万元,破产费用50万元。问题:(1)A企业是否出现了破产原因(2)A企业财产中,哪些是属于破产财产(3)破产财产怎样进行分配,乙公司能获得多少?2.(1)因A企业对其近5年到期和逾期的债务本利息均无力偿还,并呈连续状态,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A企业总资产只有1500万元(900+300+200+100),负债2250万元(500+1000+400+200+150),已严重资不抵债,据此,A企业出现了破产原因。(2)A企业破产财产包括:1.设备300万元、未收回债权200万元、尚未出售产品100万元,共600万元。2.厂房价值900万元,因已为甲、乙的债权设抵押,且抵押权均有效设定,因此,甲、乙依次对该房屋享有别除权。(3)600万元的破产财产分配如下:1.首先,破产费用50万元,其次,职工工资、养老保险200万元,再次,税款150万元。2.剩余可供全体普通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为200万元。而普通债权共计400+600=1000万元,其中,乙:1000-400=600万元银行:400万元,而欠丁公司的100万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需要还。乙公司可以分到(600/1000)*200=120万元银行可以分到(400/1000)*200=80万元3.养马专业户邓某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把马带回家。回家后到处打听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马,于是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一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不久,邻村的何某找到邓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所有。何某要求把马领走,但邓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问题:(1)邓某照料马的行为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请说明理由。(2)邓某要求日后产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3)假如在邓某照料马时,马突然发狂,踢伤邓某,邓某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00元,应如何处理?(4)假如在邓某照料马期间,马突然遭雷击死亡,几天后何某某找到邓某要求赔偿,如何处理?3.(1)邓某照料马的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邓某为他照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2)邓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马驹在性质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所以邓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必须向邓某支付照料马所支出的饲料纲或其他管理费用。(3)邓某有权要求何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200元医疗费。因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失。(4)邓某不用向何某进行赔偿。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4.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常,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在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部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其包扎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问题:(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4)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5)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4.(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2)应当由女子支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3)能。因为这是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4)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5)不应赔偿。因为此为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的。5.李某系为某公司的职员,家有一珍贵的祖传玉镯,2005年8月,在一次公司举行的聚会中,李某不慎于酒后将其丢失在洗手间盥洗台上,后被清洁工老何捡到,老何把这支玉镯卖给了表弟赵某,得款6万元(赵某不知情且价格合理)。2006年1月的一天,李某偶然发现事情真相,要求老何归还丢失的玉镯,遭到老何的拒绝,由于赵某生活在另一个城市,李某一直未向赵某提出归还玉镯的请求。2008年2月,李某在多次向老何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方才找到赵某,后李某把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玉镯。问题:这玉镯所有权归谁,为什么?5.虽然赵某取得玉镯是善意的,但由于玉镯是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按理赵某应该归还给李某,而且李某不需要向赵某支付任何费用,但是李某自2006年1月知道赵某取得玉镯,但一直未向赵某主张权利,直到2008年2月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玉镯的所有权归赵某所有。6.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问题:(1)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电脑,为什么?(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换,则此时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6.(1)可以。李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张某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李某没有委托王某出售显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李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赵某在知道王某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认,或者自行撤销该行为。(3)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的显示器,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赵某虽然不知情,并且合理价格有偿购买,但是赵某没有实际受让该显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本题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赵某不能取得显示器的所有权。7.陆小峰与周忠兰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证上所有权人一栏为陆小峰。2007年9月12日,陆小峰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经扬州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公司)中介服务,与叶冰松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陆小峰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叶冰松;协议签订后,叶冰松于同年9月22日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85000元并实际入住,陆小峰委托雅居公司处理该房屋转让事宜,并与叶冰松均在扬州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上签字。2007年10月3日,陆小峰之妻周忠兰回家发现叶冰松居住在自己房屋内即报警,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公安分局梅岭派出所出警后,责成雅居公司暂停过户。2008年4月2日,叶冰松将陆小峰和周忠兰起诉到法院,认为其与被告陆小峰签订的协议有效,原告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入住,两被告应办理讼争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原告损失87140元。被告陆小峰未答辩。被告周忠兰辨称,原告与被告陆小峰签订的《主地产买卖契约》其不知晓,该房屋系两被告共有,被告陆小峰私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属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