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doc可编辑文档)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案例1-1以下事实能够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是:AA.甲素擅书法,一日甲在梦游中挥毫泼墨,写就一幅颇有艺术水准的书法作品B.甲对同事乙说,如果评上工程师就请客。后来甲果然评上工程师C.甲与乙在定情崖下盟誓:永结同心,白头偕老D.乙约甲到奥体中心打球,甲打车花费50元到达后,乙电话告知甲自己因事不能前往案例1-2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C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案例2-1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9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诉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将西瓜买下。当晚电也就真的来了。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自始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案例2-2张小强与张大强兄弟素来不睦。其母亲去世前,在病榻前对张小强说,你哥哥喜欢你购买的那幅国画,你就送给他吧。你们兄弟俩以后要好好相处。你现在要当我的面答应。张小强心里虽然非常不愿意,但是出于对母亲的感情,勉强答应了。当时张大强也在场。后来两人为该画发生争执。分析:这里涉及的是真意保留。在本案中,虽然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张大强知道张小强2不愿意将画赠送给他,但是,析之情理,张大强是应该知道的。所以,张小强可以主张她的意思表示无效。案例2-3胡铁花因为欠李寻欢的钱被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胡铁花为了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与沈浪串通,假装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赠予沈浪。后来,沈浪因为其分期付款的月供不足,于是将胡铁花的“天龙”音响出售与外地商人楚留香。三人因此发生纠纷。分析:在本案中,胡铁花与沈浪之间的赠与行为就是虚伪表示。因为他们道彼此之间不是赠与关系,都不希望发生该转让行为本来应该发生的法律效力。因此该行为无效。但楚留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胡铁花和沈浪不能向楚留香主张该行为无效,楚留香和沈浪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案例2-4张小强与张大强兄弟素来不睦。其母亲溺爱张小强。在其病重之际,她想将自己的房屋赠送给张小强,又害怕张大强有意见。于是就假装将房屋卖给张小强,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张母去世后,张大强知道事实真相后,要求与张小强平分该房产。分析:本案就属于典型的隐藏行为。张母和张小强之间的买卖合同隐藏了一个赠与合同。这个赠与合同才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买卖合同无效,张大强无权主张与张小强平分该房产。案例2-5光大实业公司派业务经理张明到宏达集团采购某种化工原料500吨。宏达集团向张明出示了价目表,该价目表把250元/吨印成了150元/吨。张明一看价格如此便宜,于是当即和宏达公司订立了购买500吨的买卖合同。张明回到公司后,公司没有发现这一错误,并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了价款。后来,宏达公司发现了错误,以价款打印错误为由拒绝交货。但是光大公司认为宏达公司的打印错误与光大公司无关,要求宏达公司交货。提示:请从意思表示错误的角度思考案例2-62004年3月23日,在西安的一个十七岁的小伙刘亮在购买体育彩票时中了大奖,奖品是一辆宝马车。我们国家没有《彩票法》。财政部于2002年3月1日印发的《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明文规定:禁止向未满十八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问题:刘亮购买彩票时的年龄是否影响其行为效力?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规定的第18条规定应如何认定?刘亮购买彩票的行为是否有效?不影响,刘亮购买彩票时17岁,可以视为简单的代理。所以行为应该有效。18条规定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卖彩票,并未规定未满18岁者购买彩票,可见规定是正对彩票发行方的,所以不会影响民事合同的成立。有效。3案例2-7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案例2-81999年5月,毛一文到某市百货商场买照相机,该商场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错将一架尼康相机价格4500元标成450元。毛一文看到这架相机后,觉得非常便宜而且性能优良,于是就买走了。时隔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了错误,就派人找到毛一文,要求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而毛一文却认为你标错了价是你的错,我买东西又不是没付钱,货已经卖出去了,哪有再补钱的道理,拒不补足价款,也不退货。于是该百货商场到人民法院起诉。(1)本案中买卖相机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A.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B.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C.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认定、效力及其处理问题。本问涉及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问题。依《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内容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商场因工作人员的错误,致使出售相机的行为与其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故本问选项为A。(2)人民法院对本案如何处理?()A.如百货商场请求变更,应当予以变更B.如百货商场请求撤销,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C.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D.认定该买卖行为部分无效[答案]AB[解析]本问涉及对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处理问题。依《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4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故本问选项为AB。(3)除了人民法院外,下列机关中,对该合同纠纷无处理权的是()。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消费者协会D.仲裁机关[答案]ABCD[解析]本问涉及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处理机关。对合同纠纷,其处理机关为人民法院,当事人有约定的,仲裁机关享有处理权。本题中,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机关仲裁,故仲裁机关对本合同纠纷无处理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对合同纠纷均无处理权。故本问选项为ABCD。案例2-9摄影协会会员丁某经过某摄影器材店铺,发现一美能达相机标价1098元,觉得很便宜,便购买回来。然而丁某之妻反对此项购买,便将该相机以12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一陌生人。事后店铺发现店员将该相机错误标价,实价为1980元,于是向丁某追索。丁某之妻说相机已被转让,最多只能赔偿差价102元。案例2-10某教授作一讲座,在公告栏处张贴一公告,介绍一本新书,并称如愿意购买请于教室门口的签名单上签名。某同学不知该公告内容,以为教室门口的签名单为签到单,遂签名。案例3-1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该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作为对价,乙必须支付给甲16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将16万元付给了甲。后来,乙由于急需用钱,就将该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甲知道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乙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丙返还该房屋。答:在这个案子当中,甲和乙约定的对房屋的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由于我国现有物权中并不存在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这一类型,所以甲和乙的约定由于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在实践当中,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终身居住权”、“优先购买权”等物权类型,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以其约定诉讼到法院,要求保护他们所谓的物权时,法院都可以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因为他们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案例3-2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5答:解析:《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D项正确。案例3-3某甲有一套房子,他先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将20万元房款交付给了甲,甲同时将房屋交付给乙,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进去居住,但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后来,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甲就背信弃义地撕毁了与乙签订的合同,又与丙签订了合同,将上述房屋又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这时,丙拿着房产证找到乙,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并且实际取得了该房屋,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于是拒绝搬出。案例3-4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l996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2002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

1 / 5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