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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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限公司章程未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为…………第二条:公司住所为…………第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暂定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四条: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五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坚持以提高员工素质、健全规章制度,塑造公司形象作为重点,不断探索和完善适合高风险行业特征的内控机制和管理模式,夯实基础,加快发展。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八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是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融资担保、交易担保、信用担保、特殊担保;第三章注册资本及股东登记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仟壹佰万元整。第十一条:本公司股东名称、出资额,登记如下:序号股东名单(所有权人)实缴注册资本出资额(万元)比例(%)合计以上股东的出资,已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第十二条:本公司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说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十三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二)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四)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五)股东有权依法转让、质押、继承或赠与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六)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七)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八)公司有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议决定;(二)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三)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按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股东依法可以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一)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十七条:股东以其股权办理质押的、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可依约将其股权转让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公司试行会员制,互助式担保,鼓励企业和自然人投股,公司可以为他们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但必须另行落实合法有效、安全可靠的反担保措施。其试行办法由董事会提出、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五章股东会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做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会临时会议。(一)股东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召开股东会年会应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二)股东会临时会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至少应提前10天通知全体股东。第二十一条: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副董事长或董事代为主持。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一)普通决议,应有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出席会议,并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特别决议,应有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会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三)下列事项应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议记录作为本公司的重要档案保存,保存期为永久。第六章董事会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薪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风险管理战略;(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十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副董事长或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三十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通知应提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至少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董事。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进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第三十三条:董事会有重大意见分歧,应及时提交股东会议决定。第三十四条:董事应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履行诚信、勤勉、尽职的义务:(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二)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三)亲自行使本公司的管理处置权。未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不得将其管理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四)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五)接受监事会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三十五条:董事对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和会议纪要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保存,保存期为永久。第三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解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七章监事会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九条: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公司董事、经理有无违反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行为;(二)检查公司董事、经理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三)检查公司财务,查阅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四)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有权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予以制止和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十条: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四十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提前10天通知全体监事;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监事的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监事长有最终裁决权。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示负责。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重要档案保存,保存期为永久。第八章风险控制与防范第四十五条:公司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稳中求进”的经营方针。风险控制和防范是本公司的生命线,必须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第四十六条:公司的担保资金采取托管的形式,委托监管为权属有人为本公司。第四十七条:公司担保资金的来源:(一)本公司的净资产;(二)本公司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三)员工缴纳和客户缴存的风险保证金;(四)政府及社会团体的扶持资金。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贷款担保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和坏账准备。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一)本公司每年按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以内提取;(二)财政部门的风险补偿资金;(三)股东单位在分红所得中资助;(四)社会公益团体的资助;(五)其他。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0%以后,实行差额提取。第四十九条:公司实行风险警戒制度:(一)“黄牌”警戒线。公司的风险损失金额累计达到公司风险准备金余额的50%时,为“黄牌”警戒线,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内部整改;(二)“红牌”警戒线。公司的风险损失金额累计达到公司风险准备金余额的80%时,为“红牌”警戒线,必须停业整顿,是否清算由董事会提出、股东会审议决定。第五十条:公司建立经营者持风险股上岗和风险责任追究的制度,公司经营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公司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和管理,注重第一还款的来源,认真落实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控股股东必须以个人家庭财产参与反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有不良履约记录或重大经济民事纠纷的企业和个人不提供担保。第五十二条:公司密切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关系,坚持“联合调查,互通信息,独立决策,风险分担”的原则,争取协作银行在信用放大倍数、风险损失分摊、担保贷款利率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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