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保函致:根据与(以下简称供货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履约担保订购协议书》(合同编号:号),预付款金额整,借款期限月,以及你公司以供货方的保证人名义与订购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供货方的请求,我公司自愿作为其反担保保证人,同意以抵押在贵公司名下的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反担保,兹向你公司做如下保证事项:第一条:保证范围为:1、你公司保证责任发生后,你公司为借款人支付的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2、你公司实现追偿权有关的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保管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拍卖或变卖等费用。3、如果借款人没有在本保证期内向你公司偿付上诉款项或费用的,你公司可直接向反担保人索赔,反担保人承诺在收到你公司的书面赔偿通知后10日内无条件向你公司赔付。第二条: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无论是否事先通知反担保人,反担保人的保证责任继续有效。1、本保证函下的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被撤销、单位改制等;2、你公司延缓行使担保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与任何宽限。第三条:本保函自反担保人签名/盖章时生效,直至你公司完全实现追偿权时止。在此期间,反担保人不再像其他人提供超出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第四条:因反担保人过错导致本保函无效的,反担保人仍在本保函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本保函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保证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你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纠纷。第六条:本保函一经得到我公司同意,是不可撤销的、持续的、连带的、独立的保证,是经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如凡担保人没有及时履行保证责任,你公司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直接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我公司财产。反担保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