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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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合同执行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保前风险调查与评估、保中风险监督与防范、保后风险化解与处置。第三条公司在正确处理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与防范担保风险关系中,应坚持以下担保原则:(一)审慎原则。只为能提供和担保额度相当或更多反担保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二)分散原则。对单一客户的担保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三)独立审核的原则。对外担保和为股东相关企业担保是否担保的审核,担保评审会都以上述审慎原则依据判定风险,独立做出结论。包括对股东相关企业否决担保或增加反担保,并对已担保的客户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公司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二)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三)借款用途必须是合作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如流动周转、增加经营用固定资产、购买机械设备、原材料、支付货款等,但不能用于还债、炒股等央行政策禁止的项目。第五条对以下企业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一)有资信不良记录者;(二)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三)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四)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均可向公司或由所在地区监管部门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第七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1、营业执照(副本)*2、验资报告*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明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4、贷款证*5、资信证明*6、企业《章程》*7、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9、企业或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10、反担保有关资料(附后)注:1、带*号材料除复印件外,应同时提供原件备验2、带#号材料至少应提供其中一种3、所提供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5、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有效期半年第八条担保受理条件:1、累计在保额不超过我公司净资产的10%;2、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注:有效净资产指扣除存货及应收帐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本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3、该企业有效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第九条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业务部在初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及填写《项目受理表》。第四章项目初审第十条项目初审由业务部负责,实行项目经理A、B角制度,对项目及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项目初审必须由A、B角共同进行,以A角为主,并最终出具《贷款担保项目初审报告书》;B角的责任是协助A角,当A、B意见有分歧时,B角必须在初审报告书上出具自己的意见。第十一条项目初审内容主要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项目基本情况3、项目及后续产品的技术分析4、企业财务状况5、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6、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7、安全保证措施8、基本风险度评估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0、结论第十二条初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处理表》上写出初审终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归档。若因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处理表》中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缓处理。第十三条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原因并在处理表中记载。第五章项目的详细评审第十四条担保项目的详细评审包括机构审核、会议评审和专家评议。机构审核和会议评审的范围为所有担保项目;专家评议的范围为担保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担保项目以及虽不足1000万元,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提请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评议的项目。第十五条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该项目所有资料连同初审报告交管理部,管理部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机构审核意见。第十六条机构审核参加人员:1、由管理部指定专人审核;2、必要时请原项目经理A、B角参加。第十七条机构审核重点是对业务部提供的资料加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1、对项目承担企业的报审资料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核;2、按照公司的“企业风险度评估办法”对企业的风险度测评结果加以审核;3、对反担保抵押措施提出意见;4、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5、对项目承担企业及项目的还款记录进行审核。第十八条管理部将提出的意见填写在项目处理表的机构审核栏内,连同项目的其它资料一并提交会议评审。第十九条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一名副总经理担任,管理部为评委会日常工作机构。第二十条评审会议参加人员:1、评委会全体成员;2、项目经理A、B角;3、管理部负责该项目跟踪管理的人员;4、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第二十一条会议议程:1、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2、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步处理意见,项目B角作补充说明;最后由业务部负责人出具部门意见。3、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4、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会议主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业务部加以落实。项目经理须在会后落实并由管理部核实后报评委会主任。5、评委会主任委员综合大多数委员的意见,对审议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填入《项目处理表》评委意见栏中。6、经评委会审议且不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项目,应于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由管理部将所有的项目资料返还业务部;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项目,按第二十条办理。第二十二条评审会议的其它规定1、会议召开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2、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评委会主任请假。若参加人数未达评委的半数,则会议改期举行。3、会议由评委会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每位与会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及会议最后综合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议组,对需要专家评议的项目,由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评议,管理部负责提前三天发出评议会通知并将评议材料交有关专家,评议会由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经理A角和业务部负责人为主要汇报人,专家评议完成后须出具书面意见。评议完成的项目由管理部将所有的项目资料返还业务部。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1、公司评委会建议否决但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2、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至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由机构审核部门复议后,按原决策程序办理;超过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按原初审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对于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由原项目负责人A、B角或重新委派A、B角根据决策会议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向评审会议提交《项目初审复议报告》。第二十六条对于自决策机构(决策人)批准担保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方才办理手续的项目,原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初审报告》的基础上,重新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保证措施等情况,并重点就上述评价指标的变化情况出具《项目初审复议报告》第六章担保项目的决策第二十七条对完成详细评审的项目,由业务部项目经理按照决策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公司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审批权限如下:1、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2、担保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审批;3、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批。第二十八条决策机构(决策人)认为有必要由上一级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的,可签注意见,报上一级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第二十九条对于机构审核、会议评审、专家评议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第七章担保收费第三十条担保收费包括评审费和担保费。凡经过详细评审的项目均收取评审费;对办理担保的项目收取担保费。第三十一条费用收取标准:1、评审费按担保申请额的3‰,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预收,在初审阶段经过认真评审被终止的项目,按1000元收取。2、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月率)收取。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时间(月)×月担保费率月担保费率=月基准费率×风险度系数×额度系数其中:月基准费率设定为3.5‰风险度系数及额度系数如下表:(费率系数表)基本风险度评估值≤0.30≤0.40≤0.50≤0.600.60以上风险度系数1.21.41.61.82.0担保额度300万以下(含300万)300-500万(含500万)500-1000万(含1000万)1000万以上额度系数1.00.950.900.85第三十二条担保费原则上于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1000万元并且担保时间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取。第三十三条担保费由业务部计算,并按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财务部办理收款手续。担保责任解除后,业务部根据实际承保金额和时间计算担保费,对担保未落实以及预收担保费超过应收担保费的项目,应予退款;逾期的担保项目补收担保费。第八章保证措施第三十四条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抵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第三十五条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六条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第三十七条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2、企业有效净资产扣除三分之一已对外担保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4、连续两年盈利;5、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第三十八条保证金为保证措施的附加条件,原则上按照担保额的10%预交,具体由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并在《担保协议书》中规定。第九章基本风险度评估第三十九条资信评估指标及方法(见下表)(资信评价计分表):项目评分标准项目评分标准项目评分标准一、企业素质及潜力12(1)=100%5(6)≥800万元101、管理素质4(2)≥90%4(7)≥500万元8(1)好4(3)≥80%3(8)≥300万元6(2)中2(4)≥70%2(9)≥200万元4(3)差0(5)≥60%1(10)≥100万元22、主要领导人素质3(6)<60%0(11)<100万元0(1)好3三、企业效益水平202、资产负债率13(2)中11、资产回报率10(1)≤30%13(3)差0(1)≥10%10(2)≤40%103、职工素质2(2)≥8%8(3)≤50%8(1)好2(3)≥6%6(4)≤60%4(2)中1(4)≥4%3(5)≤70%2(3)差0(5)<4%0(6)>70%04、发展潜力32、利润率103、流动比率5(1)好3(1)≥20%10(1)≥200%5(2)中2(2)≥1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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