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编号:银保合2008年第37号甲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简称:甲方)乙方: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共同促进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规范对中小企业担保融资的业务操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择优扶持、风险共担”的原则,依照《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第二章合作业务范围第二条甲、乙双方就解决符合甲方授信条件的被保证人(或被指授信申请人、借款人,以下称“被保证人”)授信需求而开展担保业务合作。1、甲、乙双方应各自保证开展自身业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并已各自得到其内部的有效授权。如因主体资格或内部授权存在瑕疵的问题给对方造成损失,有瑕疵的乙方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2、双方合作的融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即乙方担保项下甲方向被保证人提供的授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3、担保额度内,乙方提供担保的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超过被保证人有效净资产的70%,单笔授信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另行商定。实际操作以双方确认的额度和期限为准。4、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注册资本金、对外担保总额、经营管理及财务情况等审查其担保能力,并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核定乙方可以提供的担保限额,并根据有关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同意在甲方核定的担保限额内与甲方开展担保业务合作。5、双方本着精诚合作的精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对方推荐的被保证人提供融资或担保。但甲、乙双方应依照自身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独立对被保证人进行调查和审核,并自行决定是否提供融资或担保、独自办理各自的相应业务,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必须接受己方的推荐、不得对对方的正常业务行为进行干涉。第三条担保额度不得用于为乙方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禁止介入钢材贸易、房地产、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高污染、高能耗、过剩产能的”两高一剩”及国家、甲方限制发展行业。第三章保证方式第八条乙方作为担保人为被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等。具体责任范围由甲、乙双方就具体授信业务(以下称“主合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以下称“担保合同”)确定。第十条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其他的担保措施。乙方承诺,当被保证人未按约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存在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现行行驶其他担保权利。乙方对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所影响,如甲方放弃任何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免除或减少。第七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仍须依担保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第四章保证责任的履行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在被保证人未按约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或付息义务时,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追索,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届满前履行担保责任,代偿被保证人所欠甲方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乙方授权甲方扣收乙方开立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内资金以清偿上述被担保债务以及本合同项下违约金。第十条如乙方知悉被保证人可能出现或出现授信/担保风险或风险隐患,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对方,并商议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和化解授信/担保风险。第十条甲方在乙方为被保证人全额履行担保责任后,应依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出具代偿证明,并应为乙方的追偿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五章其他约定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1、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_______企业,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拥有其资产及进行业务活动;2、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和为被保证人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均已得到乙方董事会或其相应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3、本协议构成乙方合法、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执行;4、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乙方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乙方的财务状况或乙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5、乙方将按季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和贷款卡、有关业务资料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并且每年向甲方报送符合甲方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6、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7、乙方已根据国家和甲方所在城市的有关规定,建立担保风险基金,专户存储,不得挪用;8、被保证人在主合同项下若仍有任何债务尚未清偿,乙方从被保证人处收到任何款项,都应在收到时立即将该等款项优先支付给甲方。第十三条如乙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构成违约:1、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20%,或者参与房地产、股市、期货交易并对担保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2、对单一客户(不限于甲方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乙方净资产的10%,或对单一客户(不限于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乙方净资产的15%,或对单一客户(不限于甲方客户)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乙方净资产的30%;3、被保证人将授信资金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给乙方使用,或乙方以任何形式挪用甲方提供给被保证人的授信资金的;4、乙方之股东以任何形式抽回其注册资本(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其股东或股东关联公司提供融资);5、乙方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或亏损达到其净资产的30%(含)以上;6、乙方股东、管理层出现重大纠纷,严重影响正常经营,或股东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7、乙方或其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行政处罚、经济纠纷、大额代偿等,对乙方的经营构成影响;8、乙方不按约定向权利人(不仅限于甲方)履行代偿责任或其他到期债务;9、乙方进入停业、整顿、清算、破产等非正常状态;10、乙方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资本金等欺诈行为;11、其他不利于乙方审慎经营、严重扩大其经营风险、并已经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12、潍坊本协议或具体授信业务担保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或其他约定;13、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单方中止或提前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切实履行本协议或担保合同项下的各项业务;不再接受乙方新办理的担保业务;调整乙方担保额度;要求乙方追加缴存保证金;宣布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要求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乙方支付被担保债务金额25%的违约金;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第十三条乙方承诺:在2008年6月30日之后乙方对外提供的最大10户的担保余额与实收资本比例不得超过150%。第十四条乙方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4倍。第十五条乙方应提供《反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等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供对外担保业务统计明细清单,并定期提供最新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更新资料。第十六条乙方承诺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弥补履行担保责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七条乙方的贷款卡号为,密码。第十八条甲乙双方所提供的资料和意见,必须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违反本协议条款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对担保贷款加强监督管理。双方承诺建立定期交流、核查制度。对任何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双方应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商议和采取对应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双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对方:(1)借款人应付利息或担保费滞纳达两个月的;(2)借款人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被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3)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4)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有危及债权人的其他事件。甲乙双方联系人应加强联系,定期对帐,共同做好本协议所约定的各项业务合作事宜。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在向借款人追偿过程中或获得追偿后,如一方发现借款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及时告知另一方或其分支机构,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双方将积极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将损失降至最低。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作为规范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合作的基础性文件,与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并不排斥双方对借款人应主张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用于其他用途或将内容对外泄漏。第二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限至。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修改或终止意见,可续签本协议。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终止并不影响乙方按本协议存续期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甲方(签章):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