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招标管理部门风险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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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键环节涉及对象廉政风险点及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主体招标准备工作★★1、应招标而不招标,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2、邀请招标理由不充分、或邀请招标规避程序,或邀请招标的单位范围明显过窄;★3、划分标段不合理;★4、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5、资格预审程序设置不合理,明显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6、应当重新招标时,不重新招标;★★★7、未报主管部门备案1、招标方式应进行必要的论证,不招标应履行审批程序;2、建立招标集体决策制,明确责任制;3、建立标段划分指导意见,完善标段划分论证,并留下记录;4、建立招标代理回避制度;5、招标中止、重新招标均履行审批手续;6、建立自行招标审批制度;7、招标前应报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选择★★1、与招标代理机构有利益关联;★★2、招标代理机构的经验和业绩明显不满足工程需要;★★★3、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文件费用收取明显偏高;★★★4、收取有关服务费用的单位与提高有关服务的单位不一致1、建立招标委员会集团选择招标代理机构;2、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利益关联报告及回避制度;3、建立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选或比选制度;4、选择经验、业绩缺乏的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经过论证;5、限制费用收取额度并公示,推行按印制费用成本收取有关文件费用,其他费用在招标代理费中开支;6、建立按项目进行招标代理费成本公示制度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招标管理)1、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1、项目法人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编制)★★1、资质条件或废标条款明显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倾向特定人(包括代建、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供应、检测等单位,下同);★2、明示或暗示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3、评标标准明显不合理或倾向特定人或明显妨碍公平竞争;★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未履行必要的审查或审批程序1、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或示范文本(标准文件);2、分标方案、评标标准等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应实行集体决策制度;3、废标条件或废标条款在文件中用醒目方式标示,并经主管部门单独审查或备案;4、与联合体在一方有利益关联时,应当申明并回避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布★★1、内容虚假,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2、应当发布公告而未发布;★3、未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内容不一致;★4、公告发布时限不符合规定要求;★5、邀请招标时,邀请范围明显倾向于利益关联者或明显不经济;★6、非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7、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1、通过国家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缩小指定媒介范围,完善有关免费制度;2、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前需向主管部门备案;3、监理发布公告(投标邀请书)内部审查流程,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公布;4、建立邀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批制度或备案制度1、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2、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1、项目法人2、招标代理机构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4、主管部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1、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2、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1、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明显少于法定时间;★★2、无政策依据,以备案、许可、提交相关证书原件、特定人现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3、透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4、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5、非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1、建立网上报名制度;2、建立统一的备案、许可、提交相关证书原件以及购买程序制度;3、建立可追溯的保密制度;4、逐步建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5、原则上按字数确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价格,逐步推广文件零费用;6、终止招标应当按招标程序进行审查或备案,并按招标程序公布1、项目法人2、招标代理机构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标底编制1、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2、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3、标底编制单位的工作人员4、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1、泄露标底;★2、透露标底单位和人员和地点;★3、透露标底编制依据、方法和数据;★★4、按特定投标人意图设置标底;★★5、应当公布的标底没有公布1、建立保密制度;2、缩短标底编制时限;3、缩小标底编制人员范围,在开标前,除在监督下的指定渠道外,编标底人员中止其他对外联系渠道;4、建立标底审查制度;5、技术简单的项目,可推行无标底投标;6、缩短签封标底和开标的时间差;7、在可控范围内,增加标底的随机性;8、建立标底公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1、项目法人2、招标代理机构3、标底编制单位4、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资格预审申请(投标)★1、超过约定时间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或接收密封不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2、接受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3、损坏、丢失、更换部分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4、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不出具接收凭证;★5、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时间明显少于法定时间1、完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接收程序,及时公布接收情况;2、明确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不需递交有关保证金;3、合理设置投标保证金金额和递交时间;4、建立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接收保管制度1、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投标工作的人员2、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开标★1、仅公布部分唱标要素,或开标要素记录不全或签字不全;★2、投标人数量达不到法定数量仍继续开标,或不按规定时间或地点开标;★3、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标准,将部分投标文件废标;★★4、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或制止);★★5、未通知行政监督部门1、需要公布的唱标要素,在投标文件中明示,接受公众监督;2、招标文件中明确开标程序、唱标以及有关记录格式;3、对开标时的废标文件,应在开标记录上载明处置投标文件废标的缘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4、所有投标人均应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无签字时,应说明原因并有责任人签字;5、建立行政监督报告制度,由监督人签字备查1、项目法人2、招标代理机构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建)1、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2、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3、评标专家4、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1、无充分理由,指定部分资格审查(评标)专家;★★2、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信息;★3、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符合规定,或应当回避的评标专家,未采取回避措施;★★4、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或制止)1、招标备案报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组建人数、回避要求等内容;2、在评标前召开评标预备会,宣布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名单,提请评标委员会委员对照回避情形检查回避,并建立承诺制度;申请回避的,及时更换;3、建立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名单知情者保密承诺制度;4、评标结束后,公布评标专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5、建立行政监督报告制度,由监督人签字备查1、项目法人2、招标代理机构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1、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投标工作的人员2、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资格预审(或评标)1、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2、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3、评标专家4、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1、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借用利益关联人的资格,以他人名义投标;★★★2、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围标、串标;★★3、默认明显的投标虚假资料;★4、规避程序,没有发现按程序可以发现的额外问题;★★★5、明示或暗示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选择潜在投标人;★★6、干扰行政监督人员正常的行政监督;★★7、以资格审查(评标)时间受限为由,通过汇报介绍等形式影响或误导专家的资格审查(评标);★8、泄露有关评审(评标)过程,或打探不应了解的信息,或在评审人员之间泄露不应当泄露的信息;★9、无充分理由修改已经递交的评审意见;★★10、发布隐含威逼或利诱资格审查(评标)专家的信息;★★11、使用没有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评标)标准和方法(包括部分修改);★★12、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收受项目法人、投标人好处或与之有利害关系,进行倾向性评标;★★13、应回避而不主动回避;★★14、评标报告(或评审报告)没有充分反映所有评审人员的意见;★★★15、未经评标(或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修改评标(评审)报告;1、建立程序检查与复核制度;2、建立背靠背的预审、评标制度;3、建立行政监督报告制度,由监督人签字备查;4、建立资格审查(评标)等资料保密处理制度,禁止相关人员将资料以任何形式留下或带走;5、对重大项目的评审(评标)过程现场录音、录像;6、评标期间,除在监督下的指定渠道外,中止其他对外联系渠道;7、建立回避制度,资格审查(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益关联时,应主动申请回避;8、完善综合评估法评标或有限数量资格审查制度;9、有条件的、技术简单的施工标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0、评审因素中关键项目实行独立评审与集体评审结合制度,对个人意见应留下记录;11、完善评标报告具体内容要求1、项目法人2、招标代理机构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中标公示1、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投标工作的人员2、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1、未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或不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公示评标结果;★2、应当受理的投诉不受理;已经受理的投诉不按程序处理,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理由不充分;★★4、中标人放弃中标,且项目法人不按规定采取措施的1、中标结果未及时公示时,应当及时申明缘由;2、建立和完善投诉监督制度;3、建立评标报告公示制度;4、建立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公示制度;5、完善项目法人对公示内容审查程序及责任制1、项目法人2、招标代理机构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定标1、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投标工作的人员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1、未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或未按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资格预审申请人合格名单;★2、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3、拖延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改变中标结果;★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5、未向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有关情况报告1、建立定标及时公布制度;2、建立拖延发出中标通知书缘由申明及备案制度;3、建立和完善投诉督察制度1、项目法人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合同签订1、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投标工作的人员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1、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2、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不合理的延误合同签订时间;★★4、合同有关价格、变更等条款明显不合理;★★★5、明示或暗示中标人分包或转包1、建立合同备案制度;2、建立实际签订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偏差说明与备案制度;3、建立延误合同签订时间说明制度;4、建立分包缘由说明与公示制度;5、完善项目法人内容合同签订程序1、项目法人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专家库管理1、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投标工作的人员2、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4、专家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1、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入库;★★2、未经批准指定专家;★3、抽取程序不规范、,不留下记录,或部分专家抽取频率过高;★★★4、泄露专家信息;★★5、提供虚假信息干扰专家的抽取1、建立专家公示制度;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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