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有企业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研究一、国有企业腐败现状国有企业腐败是指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利,进而招致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相关案例显示,国有企业腐败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因此,国有企业腐败在本质上是作为代理人行使国家委托给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的管理人员,违背权力委托人的意愿、目标和任务,滥用委托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实践表明,国有企业已经成为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我国每年涉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的案件占全年立案查处职务犯罪的24%~30%。1997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后的一段时间,国有企业成了腐败的重灾区,每年都有万名左右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受到立案查处。党的十七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国有企业逐步摆脱困境,国有经济发展进入正轨,国有企业腐败发案率有所下降,但仍是腐败易发、多发领域,最近三年国企腐败案明显呈现出犯案人员级别普遍较高、涉案数额巨大的特点。目前国有企业腐败体现出以下特征:第一,国有企业腐败具有普遍性。石油、石化、烟草、邮政、电信、铁路、电力、金融、交通等行业均有腐败案件发生。第二,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是腐败易发、高发点。重点部门如采购、销售、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如资产审计、评估以及领导离任前、大额资金投放审核、实施重大技改评估等。第三,腐败行为主体一般为国有企业领导、高层管理人员、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企业领导和派驻机构中的负责人。比如,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四川移动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李华等,都是企业的“一把手”。第四,国有企业腐败涉案金额和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第五,国有企业腐败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公款为主要表现形式,最近两年还出现了涉嫌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新的表现形态。二、国有企业腐败新特点第一,贿赂案件查办总体数量平稳。2003年以来,全国百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逐年上升,千万以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和防止腐败的措施逐步见效,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总体数量平稳,但是大案的数量却明显呈增多之势,单笔犯罪金额也越来越大。第二,县处级以上要案比例较大。今年1至7月,重庆检察机关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80人;今年上半年,广东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干部85人;从去年至今年4月份,贵州省共有90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贪污受贿被立案侦查;2006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查处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49人……“县处级以上要案占有较大比例,高中级领导干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43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6%。第三,资金密集等领域属高发领域。从发案部位看,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业领域特点十分明显;从发案领域看,资金密集,资源紧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大的领域,往往容易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领域。在检察机关近两年查办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发生在中央确定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这6个重点领域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电力等9个重点方面的案件,占72.4%。其中仅工程建设领域,就占将近31%。一些领域和行业,如金融、交通等,过去一直是贪污贿赂犯罪传统的高发部位,也有一些系统和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管、规划、环保等,随着职能的强化,逐渐成为新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发部位和行业。第四,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比例降低。从犯罪主体构成看,企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所占比例逐步降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比例逐步上升,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698人,占立案总人数的24.1%。过去,在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占大多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陆续改制,国有企业的数量大大减少,犯罪主体身份和案件管辖发生了改变,企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数量所占比例明显下降。检察机关适应新的形式,加大了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案数量以及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第五,一些地方和行业窝案串案增多。检察机关从一条线索、一起案件入手,经过滚动深挖,带出了一批窝案串案,有的涉及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这反映出,一些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的确很严重,上下勾结、内外勾结作案现象比较突出。”第六,作案手段趋于隐蔽化智能化。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为了规避法律、对抗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更加隐蔽,作案手法更加复杂。特别是贿赂犯罪,基本上是一对一进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抗审能力增强,翻供反证的现象增多,同时出现了诸如以低卖高买、合作投资、委托理财、挂名领取薪酬等名义和形式掩盖犯罪,钻法律空子的新型犯罪形式。这说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段更加趋于隐蔽化,智能化。第七,向境外转移赃款外逃现象增多。近年,犯罪分子潜逃境外现象增多。为了逃避法律惩罚,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将赃款转移到境外,提前做好外逃准备,在作案后或事发前潜逃境外,企图利用某些国家与我国政治法律方面存在的差异逃避追诉。三、国有企业腐败的原因国有企业腐败也是一种权力腐败。由于权力的腐蚀性,作为行使国家委托权力的国有企业管理者具有发生腐败的可能性,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实施腐败行为。这是因为每个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具有不同的条件。在国有企业腐败行为中,权力体制、企业制度、个人的主观心理是腐败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和决定性因素,社会历史文化则起到催化作用,是辅助因素。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国有企业领域腐败频发。第一,现有国企的管理者特别是高层管理者一般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又有行政级别或党内职务,有的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头衔,这使得国有企业管理者与党政机关之间有着类似“脐带”的关系,这种关系缘于中国现存的行政管理体制。近年大型国企高管转任地方高官或政府高官转任国企高管的“双向交流”日渐频密,更让国企高层管理者具有了“亦官亦商”的特征。同时,国有企业内部的权力呈金字塔形结构,权力高度集中,极易形成“一把手”开设“一言堂”现象。这样一个既无制约又少监督的权力,在控制着其他市场主体无法企及的稀缺资源的条件下,具有天然的腐败可能性。因为“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腐败,权力内在地存在着一种异化的机制,它的可交换性和不平等性,以及可能增值的特点,使权力随时可能被滥用,腐败是权力滥用和异化的极端表现形式”。第二,我国目前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特别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乏,留下了许多制度漏洞和监管的真空领域,使得握有大权的国有企业管理者认为腐败的风险很小,即“敢腐败”。制度或体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为权力行使者提供了腐败的机会,国有企业腐败是制度漏洞的表现。“在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旧的制度体系被打破,而新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尚未建立,这就造成了制度‘真空’或漏洞,给许多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尚未完成,现代企业制度仍未完全建立,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受制于党委书记或总经理而无法实现有效监督,经济审计监督走过场,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群众监督流于形式,所有这些制度漏洞为部分国有企业管理者提供了腐败的空间。另外,我国专门针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法律和惩处机制不健全,降低了国有企业管理者腐败的风险成本。从近年国有企业腐败案例的判决情况看,判处死刑的极少。第三,具备前两个条件,腐败行为也未必发生,还有一个关键的条件是权力的代理者必须具有腐败的主观愿望——“想腐败”,以及对腐败行为成本收益的博弈分析。国有企业腐败的主体是一些重点岗位或关键环节的管理者,特别是高级管理者,他们是特定的人,其腐败行为的发生具有主观心理因素。这种心理因素实际上就是在手握权力、面对制度漏洞和利益诱惑时,对腐败行为的一种成本与收益分析。企业的发展是为国家和全体人民增加财富,是对公共利益的促进,而腐败行为的唯一动机就是私人利益。这种私利不仅表现为国有企业管理者个人的私利,也可能表现为某些特定关系人(如亲属或情妇)的私利,还有可能是某个团体的私利(如集体腐败)。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实际上是国有企业管理者在现有国有企业权力体制、企业管理制度框架内,在心中对腐败行为所要承担的一系列风险的主观评估与判断,是国有企业管理者从权力代理人的角度思考自己从事腐败需要付出的法律上的、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成本与代价和可能获得的收益与回报进行衡量与分析,当他认为预计收益(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远大于成本的时候,他就会在主观上倾向于实施腐败行为。因此,主观心理因素是国有企业腐败行为发生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企业的管理者不想实施腐败,那么,即使权力体制和企业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腐败行为也不会发生,这取决于个人的廉洁自律能力。第四,我国的历史文化观念将人的本性假设为善,所以,崇尚教育和自律是官方对待腐败和反腐败的一贯态度和重要手段。而几千年的家天下和专制统治,形成了许多关于腐败的亚文化形态,如“笑廉不笑贪”、人脉、人情、关系网等,使得权力成为一种可利用的资源,社会对腐败呈现复杂心态:痛恨腐败,又对腐败有较高的容忍度,甚至羡慕腐败。这种情况反证了道德自律和廉政教育效果的有限性。在制度体制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相关历史文化因素就成为腐败的催化剂。国有企业均处于国民经济中的一些垄断性行业,国企管理者掌握着特有的稀缺资源,在一个对腐败容忍度高的文化环境下,一旦具备上述几个条件,国有企业管理者腐败行为发生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历史文化因素虽然不是国有企业腐败的必要条件,但在某种程度上起着一种催化剂的作用。四、国有企业腐败的治理对策从表面上看,国有企业腐败行为是对其上一级委托人的欺骗、掠夺和侵害,实质上最终的受害者却是作为国家主人、国企终极委托者的人民群众。因此,治理国有企业腐败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应该加强制度设计和建设,针对国有企业腐败的发生机理,从源头上遏制国有企业腐败的发生和蔓延。1、加大党员干部的教育力度,全方位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从查处的国企腐败案件看,党员干部违法乱纪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着力全方位构筑思想道德防线,是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国有企业人员腐败的基础工程。一是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加强世界观改造,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二是要加强艰苦奋斗教育,使党员干部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能力,始终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三是要加强法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增强法纪意识和自我监控、自我约束的能力。四是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人员的教育,在腐败现象高发区域构筑警戒线。当前主要是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批出租、建筑承发包等领域和企业对经济运行有调控权的热点部位人员。五是协调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和企业及党团组织齐抓共管,新闻、舆论、文化、教育多头并举,构建反腐倡廉教育网络和道德氛围。同时,从严查处腐败分子,防打结合,标本兼治,杜绝腐败现象的孳生。2、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准选好国企“一把手”。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企“一把手”的品行和素质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成败。因此,认真解决好一把手的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一是要按照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克服识人视野不宽,选人渠道不多,用人机制不活的弊端,切实选准选好“——把手”。二是要重视加强企业党委班子的建设,特别是加强对“一把手”的教育管理,用严格的制度规范“一把手”的用权行为。三是加强对“一把手”的权力监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重大问题董事会决策,记录投票,责任兑现。坚持市场化和公开化原则,凡是产生利益差别的事情,尽可能采取市场化手段运作,减少人为因素。推行企务公开,只要不是商业秘密,都要将决策程序、依据、结果公开,接受职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