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2012-05-0209:18第一节户籍登记管理办理户口事项的基本规定第一条按照“一个窗口”原则,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户政中心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并指导属地派出所配合做好调查出证工作;未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派出所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第二条各户籍窗口单位对外办公时间应以分局为单位统一对外公布,同时将《办理户口、身份证须知》、监督电话等市局要求上墙的内容在各窗口明显位置上墙公示。第三条户政中心或派出所必须指定专职民警在户籍窗口受理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户口咨询业务,其他民警不得办理。对属于审批户口的,窗口受理民警作为群众申办户口联络人,负责对户口办理进度进行全程跟踪,并对申报人咨询及时予以答复。第四条受理群众办理户口申请后,受理民警应立即查验申办人提交的各类手续材料。对手续不齐全的,应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确保第二次办成;对不符合政策无法办理的,应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对手续齐全的非审批事项,应当场办结;对手续齐整的审批事项,各级户口审批部门应在时限内完成本级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待批或流转受理民警办结。第五条除当场办理外,其他需调查核实或流转审批的户口事项,自户政中心或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限如下:(一)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二)需经派出所长批准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三)需经分局批准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出生登记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生登记申请,应予受理:(一)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二)新生婴儿未随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记户口,未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资格。第七条应按照以下情况登记婴儿户口类别:(一)随母落户,户口性质与母亲一致;随父落户,户口性质与父亲一致;(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三)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四)父母双方均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五)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第八条办理出生登记应提交以下手续要件:(一)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院打印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对持手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提交出生医院出具的手写情况说明,并加盖该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对《出生医学证明》丢失,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凭母亲户口所在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凭原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二)婴儿父或母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九条对于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及本人实际情况,完成系统登记工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公民身份号码;(二)打印《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并交申办人审核签字;(三)打印《居民户口簿》;(四)在《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民警章;(五)留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按月份装订保管,年底汇总成册;(六)退还申办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并将《居民户口簿》交与申办人;(七)将《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移交社区民警完成户口过录。死亡注销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死亡注销申报,应予受理:(一)死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户主、亲属、监护人等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部门申报死亡注销事宜。第十一条办理死亡注销应审验以下手续要件:(一)死亡证明。在医院或家中死亡的,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对无法取得《死亡医学证明》的,提交《遗体火化证》、《骨灰安葬证》或《骨灰存放证》;对非正常死亡的,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二)死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户主、家属或监护人提交死亡注销书面申请。第十二条对符合办理死亡注销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注销人口系统中死者的人口数据,并据实变更该户其他户内成员之间的“与户主关系”项目;(二)在《居民户口簿》死者“常住人口登记卡”页面上加盖户口注销章,并据实变更该户其他成员之间的“与户主关系”、死者配偶“婚姻状况”等项目;对申办人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的,重新打印后出具;(三)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四)留存死者《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按月份装订保管,年终汇总成册;(五)退还申办人《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六)社区民警对照“户口变动清单”撤下死者《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常表上记录死亡时间,并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长期、妥善保存。市内户口迁移第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内同等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申请,应予受理:(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申请在本市同等地区之间将户口迁移至现住地;(三)符合本市同等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四)本市同等地区之间户口迁移是指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二区三县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第十四条受理民警应根据不同迁移类别,严格查验手续要件:(一)移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书面申请;(二)移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属于商品房、房改购房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凭《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属于公产房、企业产住房及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的,凭《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凡属于投靠的,凭移入户《居民户口簿》、移入户户主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面证明。其中:1、对属于夫妻投靠的,还需凭《结婚证》;2、对属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投靠的,还需凭《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对属于(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投靠的,还需凭祖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子女与孙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3、对涉及中小学招生入学迁移或投靠的,应重点审查房产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4、对投靠亲朋好友或空挂户口的,应严格控制。对确有困难、理由充分的,还需凭现住地派出所开具的“不具备落户条件证明”。第十五条对于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完成系统内人口数据迁移操作。对属于当场办理的,应当场通过基层警务信息系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需经审批办理的,应按照文件规定和系统流程,逐级审查报批后,凭户口审批卷和系统授权信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二)与本人或申办人核对户口项目登记内容是否正确。对不一致的,应据实变更;对空项的,应立即采集补充;(三)对因办理户口迁移导致移入户户内成员之间“与户主关系”变化的,移入地派出所应在办理迁移后立即变更;(四)完成户口迁移系统操作后,打印《常住人口申领二代证登记表》,并交与本人或申办人审核签字;群众确认后,在移入户《居民户口簿》上打印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在移出户《居民户口簿》中办理移出注销手续。对移入户使用已加盖“空白”图章《居民户口簿》的,应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在剩余“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空白”图章,收回原《居民户口簿》,并将新《居民户口簿》编号录入系统;(五)退还申办人《居民户口簿》等手续材料。第十六条迁出地公安机关应按照以下程序完成户口移出手续:(一)凭变动清单撤下移出人员原常表,注明移往地址,并交档案室按照时间和地址为序妥善保存;(二)对因户口迁移移出户“与户主关系”发生变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及《居民户口簿》项目变更事宜。户口迁往市外第十七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户口迁往市外申请,应予受理:(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将户口迁往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三)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对非本人申办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第十八条受理民警应根据不同迁移类别严格查验手续要件:(一)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涉及招生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四)毕业分配的,提供《派遣证》或《报到证》及单位接收证明;(五)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十九条对于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完成人口系统数据迁出注销操作;(二)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参军、出国(境)定居、失踪注销的,不打印《户口迁移证》;(三)在《居民户口簿》迁出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迁出注销章,并在背面“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中注明迁出日期和迁往地点,加盖民警章;(四)因户口迁出“与户主关系”发生变化的,应据实变更系统及《居民户口簿》项目登记;(五)社区民警根据变动清单,在迁出人原常表上加盖迁出注销章,注明迁出日期和迁往地点后,撤下交与档案室,按照迁出时间和地址妥善保存;(六)留存相关手续及复印材料,并退还《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等证件资料。注销户口第二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注销户口申请,应予受理:(一)在津具有常住户口;(二)因参军入伍、出国(出境)定居或从报告之日起失踪6个月以上。第二十一条受理民警应根据不同类别严格查验手续要件:(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参军入伍的,提供武装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提供《录取通知书》;(三)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市出入境管理局开具的《因私出境注销户口通知单》;对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提供本人申请、有效外国护照原件、复印件、翻译件;对已在国外定居的,提供本人申请、能够证明其获得永久居留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翻译件;对在港、澳、台定居的,提供本人申请、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上述翻译件,应由具备专业翻译资质公司出具,并加盖公司印章;(四)失踪人口,由亲友提供注销户口书面申请或法院对失踪4年以上公民宣告死亡判决书。第二十二条对于符合户口注销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完成人口系统数据注销操作。对属于当场办理的,应当场通过基层警务信息系统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对需经审批办理的,应按照文件规定和系统流程,逐级审查报批后,凭户口审批卷和系统授权信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二)在《居民户口簿》被注销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注销章,并在背面“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中注明注销日期和原因,加盖民警章;(三)收缴被注销人《居民身份证》;(四)因户口注销“与户主关系”发生变化的,应据实变更系统及《居民户口簿》项目登记;(五)社区民警根据变动清单,在被注销人原《常住人口申领二代证登记表》上加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日期和原因后,撤下交与档案室,按照注销时间和原地址妥善保存;(六)留存注销户口相关手续及复印材料,并退还《居民户口簿》等资料。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申请,应予受理:(一)在津具有常住户口;(二)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与本人实际不一致。第二十四条受理民警应根据不同类别严格查验手续要件:(一)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婚姻状况(当场办理)。提供结(离)婚证件、法院判决书或配偶《死亡医学证明》、《骨灰存放证》、《遗体火化证》等。对在境外结(离)婚的,提供所在国(地区)合法有效的结(离)婚证件及翻译件。(三)文化程度(当场办理)。提供学历证书,对在境外取得学历证书的,提供翻译件;(四)服务处所及职业(当场办理)。提供工作证件或单位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于人民警察的,按照民警变更服务处所、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规定办理;(五)民族(分局审批)。提供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开具的《天津市公民确定民族成份审批件》;(六)姓名。1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理),提供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学校或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16周岁以下父母离异的(所长审批),提供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姓名的申请(或法院有关变更姓名的判决书)、离婚证及复印件、父母《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分局审批),提供本人申请、学校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