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收入的管理工作,保障收入准确、及时计量和记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公司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教育费附加返还等。第二章收入确认的原则第四条公司所有收入均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第五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六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公司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公司已经确认收入的商品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第七条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按以下原则加以确认:(一)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二)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三)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以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四)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公司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第八条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参考以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的方法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以确认。第三章其他业务收入第九条公司销售原材料,应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进行销售处理,按实际销售价款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为收入。第十条固定资产的出租和无形资产的出租由公司根据资产状况,经总经理审批后统一办理,相应收入由财务部直接确认。第四章营业外收入的管理第十一条对公司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罚款收入等营业外收入,应由公司统一申请报批、处理,并由公司直接记录、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