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1/47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农民什么是农民农民的社会属性与特征农民的社会化及其特征《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2/47世界上大多数人是贫穷的,所以如果我们懂得穷人的经济学,也就懂得许多真正重要的经济学原理。世界上大多数穷人以农业为生,因而如果我们懂得了农业,也就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西奥多·舒尔茨(1979年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演说)《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3/47第一节什么是农民著名英国人类学家M·布洛克曾说:学术界“在议论究竟什么是农民时面临巨大困难”。国际上权威的工具书《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农民(Peasants)”词条也困惑地写道:“很少有哪个名词像‘农民’这样给农村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造成这么多困难。什么是‘农民’?即便在地域上只限于西欧,时间上只限于过去1000年内,这一定义仍是个问题。”一、农民的界定《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4/47西方学术界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就兴起了“农民”定义问题的论战。到70年代中期正如德国学者欣德尔抱怨的:“关于如何定义‘农民’的论战已经拖得太久了,以至于不少人认为继续这种讨论纯属浪费时间与精力。”但他也看到:“这一论战事关农民研究的未来,因此讨论仍将继续下去。”一直到90年代,“谁是‘农民’”似乎仍是个问题,以至于英国农民学家T·沙宁在1990年出版的一本颇有影响的书便以《定义中的农民》为题。《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5/47发达国家:Farmer(职业)在当代发达国家,农民(farmer)完全是个职业概念,指的就是经营farm(农场、农业)的人。这个概念与fisher(渔民)、artisan(工匠)、merchant(商人)等职业并列。而所有这些职业的就业者都具有同样的公民(citizen)权利,亦即在法律上他们都是市民(西语中公民、市民为同一词),只不过从事的职业有别。这样的“农民(farmer)”不存在定义问题:务农者即为farmer,一旦不再务农也就不复为farmer了,但无论务农与否,他与“市民”之间并无身份等级界限。《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6/47发展中国家:Peasant(等级、身份有关系)而Peasant一词从词源及构词成分看与“农业”、种田等本无直接关系。该词源于古法语,系由古拉丁语pagus派生,该拉丁词意为“异教徒、未开化者、堕落者”,带有强烈的贬义,因而Peasant在古代的本义是对卑贱者的贬称。在古英语中Peasant可作动词用,意为“附庸、奴役”,而作名词时还兼有“流氓”、“坏蛋”之意。因而它与其说是一种职业,不如说是一种低下的身份或出身。只是由于那时卑贱者大多种田,这个词后来才与农业有了关系。不仅英、法、拉丁语如此,俄语、波兰语等欧洲语言中近代表示农民的词汇也有类似特点:原无带有“农”义的构词成分,只是泛指卑贱者或依附者而言。《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7/47古汉语中的“农民”古汉语中“农民”一词始见于战国时也有身份的涵义(《说文》释民:“萌(懵)而无识也。”),但并无西方语言那样强烈,而职业涵义(繁体“农”字从辰,古指贝壳制的农具)却很明显。“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春秋谷梁传》)。从这类表述看,古代中国“农民”这一概念比西方有更多的职业涵义,而身份卑贱之义却较为淡化。这反映了古代中国比当时的西方职业分化较明显而身份壁垒却较宽疏,这无疑是当时中国比西方更进步、更文明的体现。遗憾的是到了20世纪中叶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社会的身份性色彩反而空前地增浓了。《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8/47无论在研究中还是在日常生活的语境中,人们谈到“农民”时想到的都并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而且也是一种社会等级,一种身份或准身份,一种生存状态,一种社区乃至社会的组织方式,一种文化模式乃至心理结构。而且一般说来,社会越不发达,后面这些涵义就越显得比“农民”一词的职业涵义重要。在这些社会里,不仅种田人是“农民”,就是许多早已不种田的人、住在城里的人,也被认为具有“农民”身份。如20世纪初英属印度的孟加拉地区,绝大多数下层的非农职业人口都自认为、也被认为仍属于“农民”,因为他们不仅都是种田人的兄弟或儿孙,而且他们的“家内习惯与生活准则”也与农民无异。调查还表明:当地农民自己对“什么是农民”的回答也更多地与地位而不是与职业相联系的。《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9/47美国社会学家埃弗里特·M·罗吉斯和拉伯尔·J·伯德格认为:“农民是农产品的生产者和传统定向的乡下人,他们一般比较谦卑,大多是自给自足的(虽然并非完全需要),就是说,他们生产的粮食和其他东西,大部分都是自己消费的。因此,农民和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者是一个意思。农民并不是完全自给自足型的,他们至少是部分市场定向的,他们要购买一些消费品和生产资料,需要社会的服务。但是,尽管他们要卖出部分农产品,他们也不是像商业农场主那样把农业作为一个企业。”这个定义把不发达国家的农民与发达国家的农场主或农业经营者区别开来,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农民自身的变迁,从传统农民到农业经营者的过程。《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10/47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拉斯认为:“农民是相对城市限定自身的,如果没有城市就无所谓农民。”(农民与生活地域有关)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的一些学者更多地是从职业的角度来给农民下定义的,比如《辞海》中说,农民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社会和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主要指贫农和中农。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指集体农民。”李守经等人认为,农民是指在农村地缘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和联系而组成的农村社会各类社会集团、群体及社会组织的农村居民。理解农民的定义,我们尤其要将它与“农村居民”区别开来。《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11/47当代中国农民的多义性作为阶级的农民作为职业的农民体现居住空间的农民作为社会身份的农民《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12/47二、农民的产生1、农业的产生是农民产生的前提农业是人们利用太阳能,依靠生物的生长发育来获取产品的社会物质生产部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狭义农业农业的范围《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13/472、社会分工与农民的职业性特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提出的发生在东大陆原始社会后期的三次社会大分工,及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商人阶级的出现。根据恩格斯的理论,我们发现:(1)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它只存在于两性之间。在这里即有了作为“业”的农与作为“村”的农的区分。妇女管家,制备衣食——做饭、纺织、缝纫。男女分别是自己活动领域的主人: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男女分别是自己所制造的和所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男子是武器、渔猎用具的所有者,妇女是家内用具的所有者。家户经济是共产制的,包括几个、往往是许多个家庭。《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14/47(2)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可以看出,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已产生了作为“阶级”的农民了,他们即是农业奴隶、被剥削者。(3)第二次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农业分离。这时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使“农家”意义上的“农民”成为现实。第二次大分工还从工业和农业相对的意义上,使农业获得了正式意义,农民也就具有了相应内涵。《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15/47(4)第三次的、特有的、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分工是农业、手工业和商人之间的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商人更强化了农民的“职业”意义。“商人”就是从“商族人”这个词演变而来的。原始社会后期,人类社会出现了以物易物的交换活动。到了夏代,社会上游离出一部分专门从事物品交换的人。4000多年前,黄河流域居住着一个古老的部落,他们的首领叫契。契协助大禹治水有功,受封,封地为商(今陕西商县),他的部落便被称为商族。契的六世孙王亥很会做生意,经常率领奴隶,驾着牛车到黄河北岸去做买卖。一天,王亥在贩运货物的途中,突然遭到了狄族易氏的袭击。易氏抢走了货物和随行的奴隶,并杀死了王亥。王亥有个儿子叫甲微,他听到父亲被害的消息后,兴兵讨伐易氏。灭掉易氏后,商的势力也扩展到了易水流域。商族到了商汤时期,手工业尤其是纺织业已相当发达。商朝建立后,商族人开始从事农业生产,其手工业也相当发达。周朝建立后,商族人由统治者变成了周朝的奴隶,生活每况愈下。商族人为了过上好日子,纷纷从操旧业——做生意。久而久之,人们便有了这样的看法:商族人就是做买卖的人。后来,人们简称商族人为“商人”。《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16/473、城乡分工对农民身份的强化据考古发现,世界上第一批城市大约在公元前3500年以前出现于黄河中下游以及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中下游。“城市”是一个具有丰富历史内涵的范畴。在古汉语中,“城”和“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先后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最早的“城”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是指人们为了保护自身安全而在氏族部落聚居地周围筑起的城墙或城池。与“城”相对应的“市”本意是指人们进行交易的场所。“市”的出现,源于人们互通有无过程中对固定交换场所的需要。“市”可以和“城”相互分离,但两者的结合有很多好处。随着“城”和“市”的发展,两者的联系日趋紧密,“城市”便登上了历史舞台。在其他文明中,“‘城市”一词的来源和演化不尽相同,但该范畴的内涵是一致的,均指人口的聚集及由此派生出的安全防护设施、商业活动以及一种不同于农村的生活方式。城市的出现使得“农民”与“市民”的界限突显。《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17/47从社会成员结构来分析现代化,就在于它使农村屈服于城市,使农民屈服于市民,使农业屈服于工业及第三产业,从而使“农民”的身份更加凸显。4、现代化进程对农民身份的突显“现代化使农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它创立了巨大的城市,使城市人口比农村人口大大增加起来……他使未开化或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18/47三、农民的地位《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19/471、农业的地位——人类文明的基础无论从何种角度说,由农民承担的产业——农业始终是人类文明的基础产业。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20/47农业的贡献产品贡献:食品、工业原料要素贡献:劳动力、资金、土地市场贡献:工业品市场、农产品市场外汇贡献:为资本品的进口提供外汇《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21/47农业的多功能性环境功能社会功能粮食安全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22/472、农村的地位——法律地位我国农村的法律地位,主要是确认其在社会生活尤其是在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主体资格后,农村在经济活动中经营自主权,生产资料和产品所有权,承包、转包权和经济收益权等各种合法权益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村作为承包方,与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签定农业承包合同这一法律行为,确定了农村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在承包责任制中,它是一个独立的、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农村与农村之间,农户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是以农户的名义,以户有财产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债务、承担债务、交纳农业税、完成统购派购任务、上交集体提留等都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结算的,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农户法律地位的承认。《农村社会学》第二章农村社会中的主体23/473、农民的主体地位——创造者与生力军离开了农民,就没有农村的社会关系,他们是农村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在阶级社会里,生产关系是决定农民社会属性的最根本的条件。由于生产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因此作为生产关系承担者的农民的社会特征也在不断变化。农民是农村社会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