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霍军亮认为,以城市化与工业化为基本标志的现代化带来农村社会的危机和破产,似乎已被证明是全世界的规律。(一)乡村治理的现实结构从中央到地方,中国的政权组织共有五个治理层次,它们是中央、省(区、市)、市(地)、县和乡镇。乡镇是国家在乡村地方设立的基层治理单位。乡镇治理的组织结构,包括乡镇党委、乡镇人大与政府、上级政府在乡镇的职能派出机构(所谓七所八站)、各类协会及社团组织等等。学者郭正林认为,乡镇实质上是“多元共治”,就是以乡镇党委为治理中心,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运作。1、“三位一体”的乡镇政权结构中国的乡镇政权是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的“三位一体”的结构。乡镇党委事实上是乡镇政治、经济和各项事业的主要决策者和制裁者。乡镇人大是乡镇政权的权力机关,由它选举产生的乡镇政府是乡镇的行政中枢组织。乡镇政府既是乡镇人大决议的执行机关,也是落实乡镇党委决策的办事机构。现行的乡镇组织运作仍然深受人民公社时期实行的“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影响。乡镇的实际工作,以新的形式强化了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使乡镇政府和经济组织成了乡镇党委的从属机构。特别是现行乡镇政府的组织机构和职能权限,基本上还是五十年代的框架,其运行机制在相当程度上没有摆脱旧体制的惯性。而且,乡镇组织的条块分割严重肢解了乡镇政府的职能,使其处于有责无权并受制于“七所八站”。(1)以乡镇党委为核心的权力中枢系统在现行的乡镇治理结构中,乡镇党委是治理的权力中心、决策中心、指挥中心和控制中心。乡镇党委直接受县(或县级市)党委领导,实行集体决策和书记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形成“书记挂帅、分兵把口”的工作格局。乡镇党委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中共中央在1999年3月制定和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以乡镇人大为主体的乡镇权力系统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基本的功能就是赋予乡镇政权治理结构的合法性。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乡镇人大的12项基本职权,其中最重要的是由它选举产生乡镇政府,听取和审查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目前,乡镇人大的权力地位和职权都有待提高。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由于其缺乏常设机关,人大主席团难以有效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而且在党政不分的情况下,乡镇人大的许多职权实际上由乡镇党委或者政府所代行,人大“橡皮图章”的形象难以根本改变。(3)以乡镇政府为主渠道的行政体系乡镇政府是中国最基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政策输出的终端,也是整个国家治理系统的基础设施。“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说法表明了乡镇政府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乡镇工作一般分经常性工作和非经常性工作。乡镇政府的大量“中心工作”是非经常性工作。乡镇工作的特点是以完成上级布置的“中心工作”为重头戏。为了高效率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乡镇一般实行“书记挂帅、乡长动手、人大主席协作”的三位一体的分工合作的领导方式。由于乡镇政府一直存在人员编制少与上级布置的任务多的矛盾,要求乡镇政府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的行政原则运行,在目前的条件下是不现实的。2、“条条”与“块块”迄今为止,我国农村基层仍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县市下派部门(“七站八所”即“条条”)与乡镇政府(“块块”)共同治理乡村。从实践来看,这种体制是造成“条块分割”以及加重农民负担的制度性根源,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进行根本改造。“七站八所”的设立及“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是对乡村社会事务实行专业化、计划化和集权化管理的产物,其危害表现为:(1)持久的“条块分割”的矛盾。乡镇一直抱怨上级机关控制着“管财管物和有权有利”的部门,剥夺了自己对乡村事务的管理权力,侵害甚至剥夺自身的权益,而且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协调管理,造成乡镇“牌子大、权力小;责任大、待遇差”。(2)“七站八所”的扩张和膨胀是造成乡村“食之者众”的重要根源。一方面,不少地方“七站八所”的机构和人员数量远远超过乡镇政府。另一方面,县市及上级各部门不仅常常以加强管理的名义在乡镇和农村基层设立自己的派出机构,争着挤着向基层“插一脚”,造成“七站八所”及机构和人员不断增多,也借助上级部门的权势对乡镇下达各项任务要求,并要求乡镇政府设置相关的部门、确定专门的人员以配合部门工作,迫使乡镇政府不断增加部门和人员。在人员不够的情况下,各乡镇也只能是一人数职,穷于应付,以至于基层牌子“泛滥成灾”。(3)众多的“条条”不仅使乡镇政府不堪重负,最终也使农民群众不堪重负。特别是上级下派机构和部门大都拥有与农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粮食收购、水电分配、税费征收、土地使用及生产经营等等方面管理权,不少机构在行使管理权力的同时巧立名目“搭车收费”,有的“只收钱、不办事”,甚至“收了钱还乱办事”,对农民的生产和经营横加干涉,乱收费、乱罚款,随意加重农民的负担。取消农业税虽然成功地堵死了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摊派和收费的渠道,但是,“七站八所”和部门收费的口子依然存在。有不少县直部门甚至不经乡镇和村直接到农村罚款和收费。可以说,现存的“七站八所”及“条块结合”管理的体制不仅是加剧农村管理混乱,也加重农民负担的制度性根源。(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条条”及其部门的存在及运行方式日益丧失其合理性。如邮电、金融、农机、农技、文化、广播、经管、客运等等不过是计划管理体制的延续,随着市场经济及改革的发展,这些机构的业务及活动方式也日趋经济化和市场化,已经丧失作为国家机构行使行业政管理的必要性。(5)现存的“条条”和部门均是按乡镇行政区划组建和运作的,在机构设置上强调上下对口,层层节制,分区而治。其结果使各部门的业务工作被行政区划割裂开来,难以实现机构设置和业务管理的优化配置。同时,也使各地方及各部门管理呈现出相当程度的孤立、分散和封闭性,各个乡镇和部门也仅由垂直的行政权力上下联系起来,缺乏横向的联系,一旦上级部门对下派单位缺乏有效的监控,或者垂直领导出现障碍,必然丧失对下派机构行为的有效约束。3、乡镇与村庄的关系(1)“官民共治”的特征乡镇政权的治理属于国家行政的范畴,村民自治具有社区自治的特征。在乡村治理的综合体系中,乡政包含村政的内容,村政渗透着乡政的要素,乡村治理的行为与制度具有“官民共治”混合性质。(2)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领导体制一直是维系国家与乡村社会政治联系的主轴。党支部建在村庄是中国基层政治体制的特色,也是党领导农村工作的制度保障。村党支部是农村各项事业和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实质上是党的执政权在农村社会的贯彻或延伸。乡镇党委对村党支部直接全面的领导,使乡村两级基层党组织结成了类科层制的组织结构,这种结构使得农村基层党组织具有“准政府”的功能特征。乡村党组织系统是中国乡村政治的实际整合中心,这种治理结构决定着乡——村政治关系的基本特征。(3)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是科层制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权力,不能像乡镇党委对村党支部的那样直接领导,而是要通过指导、协商、合作等行政措施来实现。显然,这种制度设计的着眼点之一是为了减少政府对村委会的行政干预,增强村委会的自治能力,拓展农村社会的自由度。但在现实生活中,乡镇政府干部习惯于把村委会看作自己的下级机构或“腿”,习惯于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这就难免与村委会的自治性质产生冲突和矛盾。而且,国家下达给乡镇政府的硬性任务越多,乡镇政府就越倾向于行政命令的工作方式。因此,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在形式上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在实际运作上往往表现为“指挥与执行”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4)乡政与村政的两个纽带在现实的制度框架下,乡政与村政之间依赖两个纽带而连接起来,一是以党组织系统为载体的“党的纽带”;二是以政府系统为组织载体的“行政纽带”。上级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地位和战斗力,目的是通过强化“党的纽带”,来保障村庄不脱离国家政治控制范围,使“村民自治”不至于演变成不受制约的“村堡政治”。这两个纽带自上而下地在村庄社区的交织。村庄二元权力决策之间的矛盾以及调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级党政关系及其变化。在实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如何保持和加强农村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地位,又避免以党代政的弊端,确实是村政制度建设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二)乡村治理面临的经济危机当前乡村社会危机的经济表现为:近年来中西部地区农产品价格下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负担日趋沉重,乡村债务恶性膨胀,乡村经济发展难以为继。1、乡村巨债背后的隐患农业部1998年的统计表明,全国乡村两级债务共计3259亿元,平均每个乡镇298万元,每个村20万元。另有官员统计,中国乡镇将近5万个,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00余万元,计2200亿元左右。还有基层干部推算,全国近3000个县(市),如平均每个县(市)的债务按2亿~3亿计算,全国农村债务大约在6000亿~9000亿元之间。但有专家学者认为远不止这个数。财政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白景明认为,在省级行政单位中,乡村债务总额有的达279亿元,有的省的乡村债务总额超过了这一规模,如果采用取中间值法则估算,全国乡村债务总额不会低于6000亿元。如果采用高值推断,全国可能突破1万亿元。乡村债务占我国GDP的比重在5%~10%之间,占我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在30%~50%之间,乡村债务总额负担实际上已超过长期建设国债负担,在转轨时期已积累成为一个沉重的、影响到国家财政安全和乡村社会稳定的包袱。但目前中国对乡村两级债务总额尚未有完整的统计体系和统计结论。白景明认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我国这样轻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西方国家很早就从理论、政策、法律三方面应对地方债务增长,因而时至今日未出现大的问题。我国在转型时期,政绩型评价体制使每一个上级都可能会布置一些短期行为式的任务,而只对上级负责的每一个下级,都可能会执行对农村未来发展构成长期不良影响的决策,这是导致乡村负债恶性膨胀的最根本原因。我国乡村负债的程度已陷入无人控制的困境,上级政府把乡村政府的举债行为看做是一般性经济行为,正是上级政府对乡村负债的漠视,导致了乡村负债的无度和欠债不还。而乡村负债的特点是债权人结构复杂,债务利息高(其借贷利率一般都在15%以上,有的甚至高达20%~30%),债务累积时间长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课题组调查研究表明,乡村债务已经引发了激烈的农村社会矛盾,“以债抵税”现象普遍存在,乡村政府和组织正常运转受到影响。此外,乡村债务已经使乡村政府和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受到影响。2、原税费征收体制存在弊端学者项继权认为,原税费征收体制存在弊端:一是“多头征收”。农村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三提五统”分别由财政、地税和经管等不同部门分别征收;二是“政府征税”。虽然农村税费由不同部门征收,但是,这些部门通常将农村税费征收任务分派给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征收;三是“户交村结”。虽然有关文件要求农村税费征收要“户交户结”,征收到户、结算到户,但事实上是由村代征代缴,间接征收;四是“突击征收”,每年夏秋两季,各乡镇及村组干部都展开税费征缴行动,集中时间和力量对税费进行突击征收;五是“行政强制”。一方面对抗拒不交的农民“拔钉子”,对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干部克扣工资,给予一定的处罚;另一方面对完不成任务的乡镇政府和村组实行“硬结账”,从下拨款中扣除,而有不少村组及干部则不得不先借款垫解上交。显然,原税费征收体制是一种“税政不分”、“以政代税”的体制,不仅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与征税权不分,而且农村基层政府成为征税的主体。在实践中,一些乡村干部百分之七八十的时间投入到完成税费任务之中,难以有效地进行公共管理,也难以给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其结果是乡镇政府“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上述体制也是一种“委托代征”的间接征税体制。不仅乡镇政府成为征税部门的执行者,村组也成为税费征收的代理者。由于税费征收机关与纳税者脱节,不可避免地出现征管“盲区”,不可能杜绝村民所反映的税费“分配不公”和“层层加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