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主理财制度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办法》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规范民主理财小组产生办法,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第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由3人组成,并且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理或撤换。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变更,并报乡农经站备案。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各工作,接受县乡两级农经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二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奉公,敢于讲实话,办实事;应甘于为群众服务,有积极参与集体事务民主管理的主动性和工作热情;应熟悉了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基本知识。第三条:切实保障民主理财小组权利。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行使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权利,有权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有权向乡镇农经站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四条:认真履行民主理财小组义务。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要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各民主理财情况;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配合农经部门或农村审计部门做好农村审计;要保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乡镇农经站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撤换。第五条:明确民主理财重点。民主理财重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经济活动监督检查及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审核;集体资产的处置;财务会计账目的查阅;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查;其它财务事项。第六条:充分发挥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作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民主理财小组要按照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要求,全过程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和财务活动。事前要积极收集成员的想法和意见,并形成建议;事中要仔细监督财务事项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事后要认真进行检查,查阅财务会计凭证、账目、报表、财务公开等财务会计基础资料。民主理财小组应根据经济业务量多少按周或月开展理财活动。重要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随时理财。审核结束后,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要将活动内容记录在《民主理财记录簿》上,并由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在记录上签章。民主理财小组要配合审计人员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青任专项审计,提供有关情况,监督审计结果公开及处理意见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