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有关人员和单位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煤矿重特大事故(险情)指挥部与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救护队、煤矿救援物资储备单位、医疗救护中心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煤矿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6.2应急支援与保障6.2.1现有救援装备保障煤矿事故发生时,充分利用现有的排水设备、钻机、风机、风筒、施工材料等救灾装备和储备物资开展救援。6.2.2紧急征用救援装备与市煤矿事故救援中心和义马煤业集团救护队建立救援装备补充系统,作为我县应急救援储备资源不足时的备用救援装备,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6.2.3救援队伍保障新安县煤矿重特大事故(险情)救护队要装备精良。县煤矿重特大事故(险情)救援指挥部成立应急救援专业组,乡(镇)均应成立煤矿事故救护小组或应急救援组织。煤矿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煤矿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6.2.4交通运输保障县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以保证及时调运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县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6.2.5煤矿救援医疗保障医疗救护组负责指导全县煤矿事故伤员的急救工作。设立医疗救护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方面的技术支持。县卫生局应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单位,成立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加矿山事故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煤矿企业建立矿山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煤矿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6.2.6治安保障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6.2.7经费保障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6.2.8技术支持与保障新安县煤矿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6.3宣传、培训和演习6.3.1公众信息交流县煤炭管理局、各乡(镇)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6.3.2培训新安县煤矿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工作。煤矿救援小组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按规定对救援小组进行培训,确保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实施矿长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煤矿救援知识的培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煤矿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6.3.3演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煤矿重特大事故救护应急救援系统模拟演习。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模拟演习。煤矿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6.3.4监督检查中共新安县委督促察办室对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过行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