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军队为防范和处置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第三条安全管理是军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第五条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法规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和任务的全过程。第六条全军安全管理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负责组织协调,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第七条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保证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职责第八条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二)熟悉预防常见事故的基本知识;(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第十条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三)协调拟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承办。第十一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指导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检查监督;(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政治机关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司令机关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组织指导安全教育;(三)参与安全检查;(四)依据职责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五)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后勤(联勤)机关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司令机关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制定后勤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四条装备机关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司令机关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制定装备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四)组织装备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五条未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的单位,其负责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机关(部门),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六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事故等级与分类第一节事故等级第十七条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影响,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第十八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死亡1人的;(二)重伤10人以下的;(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第十九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一)死亡2人至5人的;(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第二十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死亡6人至14人的;(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三)舰艇、飞机、直升机、导弹系统等装备损失严重,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二十一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一)死亡15人以上的;(二)重伤40人以上的;(三)舰艇、飞机、直升机、导弹系统等装备损失巨大,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不含)以上的;(四)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第二节事故分类第二十二条事故类别,通常分为核事故、化学事故、爆炸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装备事故、误击误炸事故、工程作业事故、车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淹亡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医疗事故、其他事故。第二十三条其他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规定的核事故、化学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装备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和分类标准,与本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和分类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规定。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第一节安全教育第二十四条各级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打牢安全发展的思想基础。第二十五条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理论教育、安全形势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安全常识教育等内容。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由师级、旅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六条安全教育应当针对形势变化、任务变换、装备更新、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倾向性安全问题、发生事故等时机进行。第二十七条安全教育通常运用集中授课、专题研讨、警示教育、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心理疏导、知识竞赛、媒体宣传等形式和方法组织实施。第二节安全训练第二十八条各级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结合军事训练开展安全训练,提高官兵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第二十九条安全训练,主要包括安全防护技能训练、安全操作技能训练、紧急避险训练、自救互救训练等内容。第三十条安全训练通常采取下列方法进行:(一)安全原理学习,主要是讲授安全操作基本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二)典型案例研究,主要是将典型事故作为案例,组织官兵研究和反思,吸取教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三)特情处置训练,主要是针对执行任务时可能遇到的险情,地形、气象、环境的变化及其可能产生的不安全因素,设想特殊情况处置内容,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培训,提高观察、分析、判断和处置险情的能力;(四)模拟训练,主要是运用模拟实验、仿真模型、参数判读等方法,在仿真环境中进行针对性安全训练;(五)适应性训练,通常在高新武器装备列装后,舰艇和飞机加改装或者厂修后,战略导弹、大批量危险爆炸物品运输前,以及执行航天发射、专机飞行、舰艇远航等重大任务前组织实施。第五章安全建设第三十一条安全建设,主要包括安全理论建设、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安全管理人才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等。第三十二条各级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加强安全规章制度建设:(一)总部负责制定安全规章;(二)总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三)军兵种、军区负责制定适用于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规章;(四)军级单位负责制定贯彻落实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总部、军兵种、军区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安全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第三十三条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一)新装备研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信息系统开发,必须将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建设纳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二)重要仓库、重要指挥工程等要害目标必须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等技术防范措施;(三)主战飞机必须加装航空管制设备,运输机必须加装防相撞、近地告警等机载设备,主战舰艇必须加装具有避碰功能的设备,涉核装备必须完善防止误操作、防止非授权动用及监测监控的安全控制系统;(四)重要安全设施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五)军队内部互联网、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必须采取物理隔离、干扰屏蔽、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嵌入电子识别码等措施,加强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六)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和安全检查,及时维护修理、更新补充,确保性能稳定、运行正常;(七)组织实施高危作业或者在危险性较大的岗位作业,应当划定安全控制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设立安全警戒;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具。第三十四条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安全管理人才建设:(一)总部、军兵种应当建立由核化生、飞行、舰艇、导弹、弹药、交通运输和保密等有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的安全专家小组,在本级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参加安全培训、安全分析预测、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隐患治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二)安全专家通常从现役人员中遴选,必要时也可以聘用退休人员;总部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安全专家在全军范围内执行任务;(三)从事武器弹药管理、重要仓库保管、安全设施设备操作、大型洞库维护管理等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从具备上岗资格的人员中选配,并组织安全培训。第三十五条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安全管理经费保障:(一)日常安全管理所需经费,按照职责分工立足标准经费保障;(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重要军事目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有关配套安全设施设备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有关事业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三)组织重大活动所需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活动经费预算实施保障;(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赔偿等所需经费,从有关事业经费中解决;无事业经费的,从本单位机动费和特支费中解决。第六章安全分析预测第一节安全分析第三十六条各级应当坚持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安全防范的对策措施。第三十七条安全分析通常采取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的方法进行。总部、军区级单位每年,副军区级、军级、师级单位每半年,旅级、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综合分析。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专题分析。第三十八条安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和安全意识,形势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对安全管理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各级应当在安全分析的基础上,部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目标要求、组织领导,突出安全隐患专项治理的重点。第二节安全预测第三十九条各级应当结合任务特点、人员素质、装备状况、物质条件、社会环境等因素,加强安全预测。安全预测,通常按照搜集相关信息、分析判断情况、作出预测结论、发布预警信息的程序进行。第四十条安全预测,主要是依据已知气象、水文、地质、海况、空情和上级通报等相关信息,推测预判安全隐患和事故征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当明确安全威胁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起止时间和安全防范的措施要求。第三节安全预案第四十一条各级应当根据安全分析和安全预测的结论,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制定安全预案。安全预案通常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判断,对安全形势以及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因素进行预判,确定应急处置的重点;(二)情况设想,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规模、危害以及具体情形等情况作出设想;(三)力量编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