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讲座民法总则目录Content《民法总则》目录基本规定与自然人主要内容法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其他创新与亮点《民法总则》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3月18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十一章附则目录基本规定与自然人主要内容主要概括第一章第二章重点内容2第一章确立六项民法基本原则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守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旧《民法通则》表述: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低为8周岁《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人3统一规定法人清算义务人的主体,改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成员而非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董事会成员,而不能由股东大会另行确定的其他人员。《民法总则》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关联法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新创法人分类,独创“特别法人”《民法总则》放弃了《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法人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为: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Χ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Χ;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法人分支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并不是由分支机构承担责任而是由法人来承担责任,当然可以先用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来承担责任,不能足额承担时,还是要由法人来承担。第七十五条【设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本条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3条、第4条的内容借鉴修改而成。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后果根据法人成立与否来确定承担者,如果法人成立的,由法人承受;如果法人未成立的,由设立人承受,若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由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思考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登记房产?我国法律规定,能够进行登记的权利人只有三类,分别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和法人较好判断,难点在于其他组织包括哪些?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故分公司也可取得房产登记思考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分公司的,转让该房产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名下的财产是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分公司对外行为一般须得到本公司的授权,其民事责任也应由本公司承担。分公司名下的房产事实上属本公司。但总公司将其登记在分公司名下,可理解为对分公司的处分进行了授权,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登记记载的分公司就是登记房产的权人,权人当然可处分其名下的房产,登记机构无需审核总公司的处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问题请示之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8号]认为,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关于登记确权规定之精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由此可见,当房产证所有权人登记为分公司时,即总公司对分公司处分该房产行为进行了授权,分公司可以对该房产进行处分。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构成】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总则只以是否营利作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借鉴《公司法》第7条第1款的内容修改而成。总则明确规定营利法人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其成立日期。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借鉴《公司法》第11条的内容修改而成。营利法人第八十条【权力机构及其职权】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一条【执行机构的职权和法定代表人的担任】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总则规定营利法人必须设立执行机构,其有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职权。法定代表人以执行机构是否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来确定:如果是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是其法定代表人;如果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营利法人第八十二条【监督机构及其职权】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监督机构及其职权的规定。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鉴《公司法》第20条的内容修改而成。如果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该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该出资人应当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非营利法人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据1999年6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第173号文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法人章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规定。非营利法人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相关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本条是关于捐助法人章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监督机构的规定。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