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567.xls-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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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GB11567.2-2001(2001-08-22发布,2002-05-01实施)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仅对GB11567-1994《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中有关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标准参照采用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1983年7月11日发布的ECER58《关于1:批准后下部防护装置2:批准安装有已批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3:批准就具有后下部防护的车辆的统一规定》的全部技术内容。本标准修订的内容与ECER58的主要差异在于增加了具有吸能性能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和移动壁障追尾碰撞试验条件与程序。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标准的附录。本标准与GB11567-1994的主要差异有:①分别对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了符合本标准第Ⅰ部分要求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N2、N3、O3和O4类车辆、具有后下部防护的车辆进行了规定。②本标准仅仅保留了GB11567-1994中关于后下部防护装置外形的要求(GB11567-1994中的3.2.5),对GB11567-1994中其他关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要求全部进行了修改。③本标准以附录的形式规定了后下部防护装置的静态加载试验条件与程序、移动壁障追尾碰撞试验条件与程序和测量仪器。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GB11567-1994中有关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内容。关于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l)对于新定型的车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实施。2)对于新生产的车辆:自200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长春汽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朱西产、崔光滨。本标准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年,199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Motorvehiclesandtrailers-代替GB11567-1994部分内容Rearunderrunprotectionrequirement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1.1本标准适用于:第Ⅰ部分:将要安装到N2、N3、O3和O4类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第Ⅱ部分:安装了符合本标准第1部分要求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N2、N3、O3和O4类车辆;第Ⅲ部分:安装了没有按照本标准第Ⅰ部分进行检验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N2、N3、O3和O4类车辆,或其组成部件被设计成具有后下部防护功能或装备了其他具有后下部防护功能的部件的N2、N3、O3和O4类车辆。本标准不适用于:——半挂牵引车;——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为了专门目的设计和制造的、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1.2本标准的目的在于如果M1和N1类车辆与本标准1.1中涉及的车辆发生碰撞时能够提供有效的保护,以防止发生钻撞。2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2.1后下部防护后下部防护是指专门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依靠自身的外形与特性能够具有后下部防护装置功能的车辆的车体、车架部件或其他部件。2.2后下部防护装置通常是由横梁组成的安装或连接在车架边梁或车辆其他结构件上的装置。第Ⅰ部分后下部防护装置3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3.1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端部不得弯向车辆后方,尖锐部分不得朝后。横向构件的端部成圆角状,其端头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不小于100mm。3.2后下部防护装置在车辆后部可以被设计成具有不同的安装位置。此时,应具有可靠的方法以保证其安装后在安装位置上不会随意移动。操作员要改变装置位置时须施加的力最大不能超过400N。3.3后下部防护装置对追尾碰撞的车辆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人碰撞。该阻挡功能应按照3.3.1的静态加载试验或3.3.2的移动壁障碰撞试验进行考核。3.3.1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静态加载试验过程与试验条件规定进行试验,在指定的试验力作用期间和之后,可观测到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最大水平变形量应做记录。3.3.2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移动壁障碰撞试验过程与试验条件规定进行试验,在指定的碰撞过程中可观测到的移动壁障碰撞过程中的钻人量、最大减速度值及碰撞后的反弹速度应做记录,并且应满足3.3.2.1和3.3.2.2的要求。3.3.2.1在附录B中指定的碰撞过程中,后下部防护装置可以变形、开裂,但是不许整体脱落。3.3.2.2在附录B中指定的碰撞过程中,后下部防护装置应能够吸收碰撞能量以缓和冲击。要求移动壁障的最大减速度不大于40g,反弹速度不大于2m/s。第Ⅱ部分安装了符合第Ⅰ部分要求的后下邵防护装置的N2、N3、O3和O4类车辆4安装了符合第Ⅰ部分要求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N2、N3、O3和O4类车辆的技术要求4.1在空载状态下,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及按照3.3.1进行试验时施加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试验力的作用点离地高度应满足4.1.1或4.1.2的要求,并应做记录。4.1.1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状态可以调整的车辆: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450mm,同时按照3.3.1进行试验时施加于装置的试验力的作用点离地高度不能超过500mm。4.1.2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状态不能调整的车辆: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mm,同时按照3.3.1进行试验时施加下装置的试验力的作用点离地高度不能超过600mm。4.2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不包括轮胎的变形量),并且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大于100mm。如果车辆有两个以上的后轴,应以最长的后轴为准。另外,符合附录A中A3.1.2要求的试验力的作用点与后轴最外端的距离必须测量,并应做记录。4.3在按照3.3.1或3.3.2的要求进行试验后,由于静态加载力的作用或移动壁障的碰撞,使后下部防护装置发生变形,则在变形后装置的后部与车辆最后端(在测量时处于空载状态下车辆上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大于3m的部分除外)的纵向水平距离不能超过400mm。4.4待检验的车辆在安装了符合本标准第:部分要求的后下部防护装置之后,其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应超过车辆说明书上所标明的最大设计总质量。4.5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应不影响车辆的通行能力:或者可通过适当的措施暂时改变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状态以保证车辆的离去角,满足通行的要求。第Ⅲ部分具有后下部防护的车辆5具有后下部防护的车辆的技术要求5.1在空载状态下,车辆的后下部防护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应满足5.1.1或5.1.2的要求。5.1.1对于后下部防护的状态可以调整的车辆:车辆的后下部防护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450mm。5.1.2对于后下部防护的状态不能调整的车辆:车辆的后下部防护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mm。5.2后下部防护应尽可能的位于靠近车辆后部的位置。5.3后下部防护的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不包括轮胎的变形量调并且后下部防护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大于100mm,如果车辆有两个以上的后轴,应以最长的后轴为准。如果装置属于车体或车体同时也是装置的一部分,即使革体超出后轴宽度,那么后下部防护同样不能超出后轴宽度。5.4后下部防护的横向构件的端部不得弯向车辆后方,尖锐部分不得朝后。横向构件的端部成圆角状,其端头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不小于100mm。5.5后下部防护在车辆后部可以被设计为具有不同的安装位置。此时,应具有可靠的方法以保证其安装后在安装位置上不会随意移动。操作员要改变装置位置时所须施加的力最大不能超过400N。5.6后下部防护无论在任何位置上,都应与车架或其他类似部件相连接,后下部防护对追尾碰撞的车辆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人碰撞。该阻挡功能应按照5.6.1的静态加载试验或5.6.2的移动壁障碰撞试验进行考核。5.6.1按附录A静态加载试验过程与试验条件规定进行试验时,在指定的试验力作用期间和之后,记录可观测到的后下部防护的最大水平变形量。5.6.2按附录B移动壁障碰撞试验过程与试验条件规定进行试验时,在指定的碰撞过程中可观测到的移动壁障碰撞过程中的钻入量、最大减速度值及碰撞后的反弹速度,并且应满足5.6.2.1和5.6.2.2的要求。5.6.2.1在附录B中指定的碰撞过程中,后下部防护可以变形、开裂,但是不许整体脱落。5.6.2.2在附录B中指定的碰撞过程中,后下部防护应能够吸收碰撞能量以缓和冲击。要求移动壁障的最大减速度不大于扰殿,反弹速度不大于2m/s。5.7在按照5.6.1或5.6.2的要求进行试验后,由于静态加载力的作用或移动壁障的碰撞,使后下部防护发生变形,则在变形后装置的后部与车辆最后端(在测量时处于空载状态下车辆上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大于3m的部分除外)的纵向水平距离不能超过400mm。5.8车辆的后下部防护应不影响车辆的通行能力;或者可通过适当的措施暂时改变后下部防护的状态以保证车辆的离去角,满足通行的要求。附录A(标准的附录)静态加载试验条件与程序A1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试验条件A1.1在进行试验时可任选以下之一的方式进行:a)在预计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上进行;b)在预计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车架部件上进行;c)在刚性试验台上进行。A1.2在按照b)和c)进行试验时,用于连接后下部防护装置和车辆车架部件或刚性试验台的连接部件应与实际用来将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到车辆上的连接部件相同。A2车辆试验条件A2.1车辆应处于空载状态,固定在水平、平坦、刚性、平滑的平面上。A2.2前轮处于直线行驶位置。A2.3轮胎应充气到车辆制造商所推荐的压力。A2.4为了达到下面A3.2所规定的试验力,应按照车辆制造商指定的方法制动车辆。A2.5装备有液压气动、液压或气压悬架或根据负载自动平衡的装置的车辆应处于车辆制造商规定的正常运行状态下。A3试验程序A3.1加载点的位置本标准3.3.1和5.6.1的要求应通过使用适当的试验设备进行检验,在后下部防护装置横梁结构的中心平面上有5个载荷作用点,如图A1所示。5个载荷作用点位于同一水平面上,并且其离地面的高度为: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状态可以调节的车辆,加载点的中心距离地面的高度不能超过500mm;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状态不能调节的车辆,加载点的中心距离地面的高度不能超过600mm。载荷通过图A2所示的加载装置将规定的载荷施加到后下部防护装置上,该加载装置的加载向高度不大于250mm(确切的高度由制造商来指定),宽度为200mm,加载面与其他侧面的倒角直径为5mm±1mm。A3.1.1两点加载两个作用点之间的距离在700~1000mm之间,作用点的具体位置由制造商给定。A3.1.2三点加载其中左右两边外侧两个作用点,分别距离车辆后轴轮胎的最外端相切并且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平面300mm±25mm,如果车辆有两个以上的后轴,车辆后轴轮胎的最外端应以距离车辆纵向中心面最远的点(不包括轮胎的变形量)为准;第三个作用点位于上述两点连线之间,并且处于车辆中央垂直平面上。A3.2试验载荷A3.2.1两点加载时为100kN或者相当于车辆最大总质量的50%的水平载荷(取两者较小值),分别持续作用于上述规定的左侧加载点或右侧加载点上。A3.2.2三点加载时为25kN或者相当于车辆最大总质量的12.5%的水平载荷(取两者较小值),分别持续作用于上述规定的左侧作用点上或右侧作用点上,然后持续作用在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的加载点A3.3加载程序A3.3.1试验可以顺次进行两点加载和三点加载。在试验过程中,允许使用不同的试验样品。A3.3.2两点加载时与加载顺序无关。A3.3.3三点加载时,先进行两端加载点的加载试验,然后进行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的点的加载试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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