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庆市交委、安监局专家库专家重庆市港航管理局高级工程师周永觉学习的意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的集中体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用国家强制性的权力来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为港口安全生产提供保障。与港口安全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安全法、港口法、消防法•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水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内河港口设施保安试行办法一、安全生产管理总则(一)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四)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五)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六)案例案例1•1999年1月4日晚6时48分,建成不到两年的重庆市綦江彩虹桥轰然断塌,40条鲜活的生命(其中包括18名武警战士)在刹那间被断送,这就是举国震惊的綦江彩虹桥垮塌案。•案例2长沙新港集装箱爆炸事故现场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案例:2013年5月巴南***码头使用没有经过培训的农民工在码头集装箱掏箱作业,导致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五)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八)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九)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十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案例:防洪抗汛的检查1、2013年7月1日上午11:10,朝天门5码头趸船“洋人街5号”缆绳突然断裂打流。2、2011年9月20日上午9点左右,磁器口码头,最大的一艘趸船“古镇船家“缆绳突然断裂打流。1.现场检查的准备1.现场检查的准备(1)查阅•查阅和仔细听取交接班安全注意事项;•查阅上级有关领导的安全生产指令;•查阅生产任务(作业线路数、重点船)和有关货种作业量;•查阅有关货种和特殊货种的有关法规、标准、装卸工艺、安全操作规程和特殊要求;•查阅上一班未尽事项等。(2)掌握–掌握作业人员和当班现场管理人员的出勤和精神状况;–掌握当班作业货种的易难程度和人员、设备、工索具等配备情况;–掌握当班检查的重点和可能出现危险、危害的情况;–掌握当班的气象变化和防范措施情况;–掌握安全措施的布置情况等。2.现场检查的方法(1)从时间上检查(时间连续)(2)从地点上检查(地点覆盖)(3)从细节上检查(4)从事故隐患角度上检查(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二)权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三)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六)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七)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八)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安全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重庆市港口条例》港口法确立了港口管理体制港口条例细化了港口法的内容一、港口经营(一)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申请程序(二)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三)港口经营,禁止下列行为:1.不正当竞争;2.租借、转让、涂改港口经营许可证;3.强迫他人接受服务;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港口经营服务费;5.损害旅客或托(承)运人利益、扰乱港口经营秩序的其他行为。港口法关于无照经营的处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四)对载运抢险、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组织,优先安排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五)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二、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一)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1、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救援预案3、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三)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五)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七)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四、港口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三)港口岸线是指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中明确的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岸坡带及相应的水域(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其中“岸坡带”是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五米(高程)内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水沫线之间的区域;“相应的水域”是指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水沫线至停泊设计船型(型宽)外侧二至三倍之间的区域。港口岸线分港口深水岸线和港口非深水岸线。五、港口安全的基本要求•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2、码头设施设备处于安全生产状态•3、码头管理、生产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第三节《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一、管理(一)分类和编号1.港机划分为四类:起重机械、输送机械、装卸搬运机械、专用机械。编号:岸桥-012.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本企业港机统一编号。编号应当标示在机械的明显部位,并清晰、醒目。3.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港机在作业中的地位、投资费用、技术复杂程度和安全等因素,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对港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二)教育与培训1.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培训港机管理与维修专业人员,把港机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列入企业职工教育计划。2.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3.港机操作、维修工人应当进行岗位培训,经过考核持证上岗。二、使用(一)合理使用的原则1.港机使用的工况和环境,必须符合本机械技术特性的要求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港口作业应当使用一、二类港机,停用三类港机,禁止使用四类港机。2.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港机特点和生产需要实行定人定机制度。3.港机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操作:正式司机;在正式司机直接监督下,学习期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持有有效港机操作证照的其他有关人员。4.港口企业的生产指挥、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港机的操作、使用规程和制度,禁止超规范、超负荷操作和使用港机。5.港口企业在组织生产作业时,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装卸工艺,充分发挥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