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一、单项题例、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1、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2003年1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3、建设部从1996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并于(2001年10月27日),经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在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成为实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第15个国家。4、建设部从1996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并于2001年10月27日经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在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成为实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第(15)个国家。5、《建筑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八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于(1997年11月1日)正式颂布。6、《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7、《建筑法》总计(85)条。8、(《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9、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2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1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工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7)项。16、属于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有: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7、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18、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1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2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2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2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于1989年9月30日由建设部第3号令发布,对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现场保护和调查程序作了相关规定。2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于1991年12月5日由建设部第15号令发布,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般性规定,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2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于2000年8月21日第27次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主要规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各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机构以及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25、(《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于1999年2月3日由建设部第66号令发布,其制定目的的是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行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26、(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2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28、《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是一部(推荐性行业标准)。29、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30、关于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的论述正确的有:1、法定性2、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法程度相适应3、法律责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或部门认定。31、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2、返还财产3、赔偿损失。32、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记过3、罚款。33、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开除)等。34、属于刑事处罚中的主刑的一项是(管制)。35、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6、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37、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38、(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39、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40、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41、建筑施工企业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4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43、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44、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45、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46、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分报告。47、《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8、《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9、《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50、依照《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51、《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2、《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53、《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54、《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55、《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56、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57、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行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58、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59、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0、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1、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62、(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6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4、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保险费。65、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66、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67、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68、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69、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70、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71、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7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73、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7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75、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76、(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77、(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有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施工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7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80、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8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82、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83、关于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修改,表述正确的是(建设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和修改)。8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85、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86、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87、(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88、(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查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89、设计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