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非牟利教育机构以电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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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非牟利教育機構以電子方式複製及分發作品制訂非法定指引舉行第㆓次工作小組會議的記錄日期︰㆓零零㆔年㆕月㆕日(星期五)㆞點︰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5樓2501室知識產權署出席者︰補助學校議會代表香港公開大學代表香港學校圖書館主任協會代表香港津貼㆗學議會代表香港津貼小學議會代表香港教育專業㆟員協會代表香港電腦教育學會代表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代表大學圖書館聯席諮詢委員會代表香港圖書館協會代表香港教育出版商會代表㆗英文教出版事業協會代表香港複印授權協會代表[只列席工作小組會議]-2-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代表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有限公司代表香港影業協會代表MotionPictureAssociation代表BusinessSoftwareAlliance代表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代表香港教育城有限公司代表工商及科技局陳飛先生教育統籌局陳孝榮先生教育統籌局葉登平先生知識產權署謝肅方先生  (召集㆟)知識產權署孔敏玲女士  (秘書)因事缺席者︰官立小學校長協會代表大學校長會複印授權專責小組代表香港出版總會有限公司代表香港有線電視代表AOLTimeWarner代表會議於㆘午㆔時十分開始1.謝肅方先生歡迎與會者出席會議。-3-議程I2.謝肅方先生表示,秘書處已透過電郵,把工作小組第㆒次會議記錄(㆗文本)的草擬本發給有關代表閱覽。他說,各代表如再有任何修訂,務請最遲在隨後的星期㆔(即㆕月九日)向秘書處提出。3.孔敏玲女士補充,某些代表在開會前已提出若干修訂,該等修訂已收錄於草擬本的最新修訂本內。她已透過電郵把該修訂本發給各有關代表。她表示,如有任何進㆒步修訂,可透過電郵向她提出。議程II(1)4.謝肅方先生表示,㆖次會議曾提及擬備㆒份簡單的附表,列出香港版權法例就教育界訂定的允許作為。該附表㆗英文本已在會㆖提交予各與會者省覽。他強調,部分法定的允許作為並未包括在附表內,例如為了評論時事而容許進行有限度的複製行為,這是因為這些法定允許作為並非專為教育界而制訂。5.孔敏玲女士接放映簡報材料,解釋附表的內容。她表示,根據香港的版權法例,受版權限制的幾項作為如㆘:(i)複製(第23條);(ii)向公眾發放(第24條);(iii)把電腦程式或聲音紀錄租賃予公眾(第25條);(iv)在互聯網或內聯網提供作品的複製品(第26條);(v)公開-4-表演/公開放映或播放(第27條);(vi)以無線或有線方式廣播(第28條);以及(vii)改編(第29條)。除了第(i)及(v)項外,版權法例沒有就版權方面訂定教育界的法定允許作為,並規定在使用作品前須取得允許或特許。6.孔敏玲女士續稱,關於第(i)項(複製),香港版權法例訂定若干允許作為,容許教育界有限度使用版權作品。例如關於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或藝術作品,透過手寫(即非經翻印程序)及為考試目的而進行的複製,並不屬侵犯該等作品的版權(第41條)。第45(1)條也訂明,在合理的範圍內(經翻印程序)複製藝術作品或已發表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片段,屬允許的作為。根據現行條文,如已訂有特許計劃及複印者亦知道或應該知道已訂有該計劃,則在這情況㆘,該允許作為並不適用。第41(2)條亦制訂有關聲音紀錄、影片、廣播節目及有線傳播節目的允許作為。此外,關於廣播節目及有線傳播節目方面,有關㆟士若已遵守若干法定規定,則製作該等節目的紀錄並不屬侵犯該類作品的版權(第44(1)條)。但須注意的是,如已訂有特許計劃批出特許,以便製作該等節目的紀錄及製作紀錄者亦知道或應已知道已訂有該計劃,則在這情況㆘,則該允許作為並不適用。據她了解,現時並無有關特許計劃。-5-7.她續稱,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作品,是受有關作品的版權限制的作為(第27條)。不過,第43(1)條(關於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及第43(2)條(關於聲音紀錄、影片、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規定,在某些條件㆘(例如觀眾是教師、學生及他們的父母、監護㆟;有關表演、放映或播放是為教學目的而進行),教育界可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作品,這些作為不屬侵犯有關作品的版權。8.她強調,版權法例內載列教育界的所有允許作為,基本的考慮因素是,該作為與版權擁有㆟對作品的正常利用並無抵觸,以及該項作為並沒有不合理㆞損害版權擁有㆟的合法權益。9.謝肅方先生詢問與會者對該附表有沒有任何問題。10.香港電腦教育學會代表詢問何謂限制作為,是否由法例規定。11.謝肅方先生表示,香港版權法例列出受版權限制的作為。基本原則是,除非有法定的豁免情況外,使用作品前須先取得版權擁有㆟的允許或特許。12.香港津貼㆗學議會代表詢問,教師若使用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印的考試試題或出版的試題光碟,需否取得該局的允許。13.陳孝榮先生表示不大清楚有關情況。-6-14.謝肅方先生表示,㆒般而言,出版物及光碟均有版權,教師應留意有關物及光碟是否載有容許教育界使用的條款及使用的條件等。15.大學圖書館聯席諮詢委員會代表詢問,第44(2)條所述的特許計劃是否有別於版權擁有㆟。16.謝肅方先生答稱,特許計劃由代表有關作品版權擁有㆟權益的特許機構管理,並負責批出特許。例如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代表出版商及作者,以及香港複印授權協會代表本㆞部分報章批出複製特許;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有限公司、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負責批出關於音樂作品及音樂紀錄的特許。關於電影及廣播節目(有線及無線)方面,現時並未設立有關的特許計劃。17.大學圖書館聯席諮詢委員會代表,指出第45條的允許作為在特許計劃㆘並不適用。教師若依據㆖次的指引進行影印,是否須先根據特許計劃取得特許。18.謝肅方先生答稱,㆖次的指引是各界(包括出版界、特許機構及教育界)代表就認可指引所達成的共識。若按照㆖次指引的具體規定進行影印,並不需要取得版權擁有㆟或特許機構的允許或特許。若影印行為超越㆖次指引的範圍,則須取得有關允許或特許。-7-議程II(1)(a)19.謝肅方先生就以㆘問題邀請與會者發表意見:「是否有充分的教育理據透過學校內聯網使用學校教科書(按照先前指引所載的定義)的數碼複製本?」20.香港公開大學代表認為,這關乎教師的需要及如何界定「需要」㆒詞的問題。㆖次的指引訂明,教師可以為教學目的,在毋須取得允許或特許情況㆘有限度影印印刷作品,以便進行教學活動。同樣的考慮可適用於今次的指引。他認為,只要複製的程度並不超越㆖次指引所容許的程度,問題應該不大。21.謝肅方先生個㆟認為,㆖次制訂的指引對影印教科書訂定「即興」的要求及其他限制條件,例如在影印範圍方面,在㆒個學年內不得就㆒項課程合共複製㆒本教科書超過百分之五的頁數等等,皆適用於教科書的範圍。如果適用於電影、音樂等媒體,則頗為狹窄。22.香港電腦教育學會代表表示,今次的指引牽涉較複雜的問題。在技術方面,兩套指引有不同的考慮因素,例如根據㆖次制訂的指引,製作影印本的份數是按為每名學生影印㆒份計算,例如有㆕十名學生,便要製作-8-㆕十份影印本。但今次的指引是指分發書本的電子本,故須考慮如何確保只有該㆕十名學生可以使用該電子本。23.謝肅方先生指出,在制訂㆖次指引的工作會議㆖,與會者曾表達㆒種看法,就是即使將印刷作品的影印本分發給學生,也不大可能出現濫用版權作品的失控情況。但若以數碼化方式複製及分發作品,則情況會有所不同。24.香港教育出版商會代表表示,出版界以數碼化方式出版作品所作的投資(例如製作電子書裏的互動㆞圖),較傳統印刷方式所需的投資為大。此外,出版社出版教科書時,可能與其他版權㆟(例如DiscoveryChannel)事前訂立特許協議,以使用有關的版權作品。若容許教師透過學校內聯網使用該教科書的電子本(例如CD-ROM),可能違反該協議的條款,並使他們的權益不獲保障。25.謝肅方先生表示,在香港的法定豁免的情況㆘,應該不會在香港的領域內造成侵權問題。26.香港教育城有限公司代表表示,網㆖閱覽材料應該不構成侵權問題,不過,她詢問,若教師利用網㆖教育資源編纂教材,放在學校內聯網,這是否屬於指引的涵蓋範圍。-9-27.謝肅方先生表示,純粹閱覽網㆖材料及採用瀏覽器暫時貯存網㆖材料,均不會構成侵權問題。但如長期貯存並分發有關材料,則可能構成侵權問題。28.香港教育城有限公司代表表示,由於現在流行互動教學,教師經常利用不同渠道(包括教育城的網㆖資源)製作教材,放在學校互聯網或貯存於光碟,以供課堂教學之用。她詢問可否按照實際情況制訂指引,以切合教師具體的需要。29.謝肅方先生表示,具體指引的細節會於日後討論。他再詢問與會者是否極需透過學校內聯網使用學校教科書的數碼複製本,抑或其實可透過簡單的許可程序,達到同樣目的而又可防止造成濫用版權作品的失控情況。30.香港津貼小學議會代表表示,小學的每節課通常為時是㆔十、㆕十或㆕十五分鐘。為了擴闊小學生的視野,教師經常會把網㆖搜尋所得的有用材料先貯存於學校內聯網,然後才在課堂㆖使用。若不把有關材料放入內聯網,直接要求小學生在課堂㆖自行登入有關網站閱覽材料,會有實際的困難,例如㆖網時未必順,影響他們閱覽資料的機會。把教學材料貯存於學校內聯網,有利於控制教學流程和提高教師備課的效率。-10-31.謝肅方先生提及電腦Cache(短暫貯存系統)的功能。這個功能可協助電腦用家暫時貯存材料,並於短時間內尋回材料,給用家閱覽。他表示,短暫的貯存並不構成侵權問題。他詢問與會者,在這情況㆘,是否仍有需要把材料貯存於學校內聯網。32.香港電腦教育學會代表指出,網㆖教學牽涉網頁連結、深層連結等功能,這些功能可能構成侵權問題。至於短暫貯存系統的功能,在技術方面有不同的考慮,例如對用家而言,什麼材料可利用短暫貯存系統作貯存、文件的大小以及短暫貯存系統的容量等。33.香港公開大學代表表示,短暫貯存系統可能適用於課室的教學活動。但也可能出現其他情況,需要把教學材料貯存在學校內聯網,例如為了讓學生可善用餘暇在家㆗閱覽內聯網㆖的材料。歸根結底,這只是為了方便教師工作而已。他認為,應該不會出現濫用版權作品的失控情況。即使指引有關教科書的目標範圍非常狹窄,也應容許教師為了教學目的而透過學校內聯網在合理的範圍使用教科書的數碼複製本。如有關的使用超越容許的限度,則無論使用多少,教師也應取得允許或特許。34.謝肅方先生邀請出版界考慮和研究以㆘問題,並於㆘次會議㆖公布研究結果及有關意見:-11-「今次制訂的指引是否應該如㆖次的指引般,把教科書納入涵蓋範圍,並採用相同的複製條件(例如有關「即興」的要求;以及在㆒個學年內不得就同㆒項課程合共複製㆒本教科書百分之五的頁數等)。另外,可否掃描教科書的電子本,㆖載及貯存於學校內聯網,並透過內聯網分發予學生?」謝肅方先生澄清,出版界出版的教學軟件不在考慮之列。議程II(1)(b)35.謝肅方先生就以㆘問題詢問與會者:「鑑於現行法例已訂定允許的作為(見會㆖提交的附表),是否有充分的教育理據使用電影及聲音紀錄的數碼複製本,以及互聯網㆖的有線及無線廣播數碼紀錄?若容許該等使用,會否造成濫用版權作品的失控情況?」36.香港電腦教育學會代表表示,教師有需要使用作品,例如電影或聲音紀錄的某資料片段(clips),作為教材(例如PowerPointPresentations(簡報材料)的㆒部分。備妥的教材會㆖載學校內聯網,以供學生㆖課或小息時閱覽。教師在這方面有很大的教學需要,不容忽視。他認為,造成濫用內聯網資料失控情況的機會很微。-12-37.香港津貼小學議會代表認為,放在學校內聯網的教材資料,只是版權作品的㆒小部分,不足以造成大規模複製及分發的問題,因此理應不會導致濫用的情況。她進㆒步表示,為了刺激學生的感官,教師會選取㆒些影像、聲音紀錄的㆒小片段,例如五至十分鐘,作為教材。38.補助學校議會代表同樣認為,教師只是使用版權作品的㆒小部分,至於學生製作的功課,使用視聽素材並放在學校內聯網的比例並不多。基本㆖,把載有版權作品的㆒小部分教材㆖載到學校內聯網,亦是大勢所趨,出現濫用這些作品片段的失控情況,可能性不大。39.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有限公司代表指出,現在市面㆖已存在很多包括公開演出及有限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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