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完整版)目次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各定义…………………………………………………………14建立抽放瓦斯系统…………………………………………………35地面永久瓦斯站瓦斯抽放系统…………………………………46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67瓦斯抽放方法……………………………………………………78瓦斯抽放管理……………………………………………………89瓦斯利用…………………………………………………………1010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10附录A(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基础参数测算………………44附录B(规划性附录)瓦斯投放方法类别及抽放率…………14附录C(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参数监控系统………………16附录D(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17附录E(规划性附录)主要单位换算…………………………19AQ1027—2006前言为切实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的方针,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放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放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制定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MT5018——96)为依据、在充分考虑煤矿瓦斯抽政工艺技术特点和目前我国煤矿瓦斯抽故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编制而成:本标准代替MTT692—1997《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觇范》。奉标准与t煤矿乩斯抽放技术规范》(MT/T692一1997)相比内容上有了较大增加:——增加了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内容:——增加了移动泵站瓦斯抽敞系统;——增加了瓦斯抽放方法;——增加了瓦斯抽放管理;——增由B了瓦斯刺用:——增加了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对一些词句进行了修改;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忙: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窦永山、王魁军.邱宝杓、张兴华、高坤、曹垚林、富向。煤矿瓦斯抽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放方法、瓦斯抽放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放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放方法的抽放率、瓦斯抽放临近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要求和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MT5018-96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1997年版)GB504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3.1瓦斯抽放gasdrainage采用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的瓦斯抽出或排出的措施。3.2未卸压抽放瓦斯gasdrainagewithoutpressurerelief抽放未受采动影响和未经人主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亦称为预抽。3.3卸压轴放瓦斯gasdrainagwitjpressuelisf,3.4本煤层抽放瓦斯gasdrainagefromextractingseam抽放开采煤层的瓦斯。3.5邻近层抽放瓦斯gasdrainageformadjacentseam抽放受开采层采动影响的上、下邻近煤层(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煤线、岩层)的瓦斯。3.6采空区抽放瓦斯gasdrainagefromgob抽放现采工作面采空区和老采空区的瓦斯.前者称现现采空区(半封闭式)抽放,后者称老采空区(全封闭式)抽放.3.7围岩瓦斯抽放gasdrainagefromsurroundingrock抽放开采层围岩内的瓦斯。3.8地面瓦斯抽放gasdrainageonsurface在地面向井下煤(岩)层打钻孔抽放瓦斯。3.9综合抽放瓦斯combinedgasdrainage在一个矿井或工作面同时采用2种或2种以上方法进行抽放瓦斯。3.10强化抽放forcedgasdrainage针对一些透气性低、采用常规的预抽方式难以奏效的煤层而采取的特殊抽放方式。3.11预抽gasdrainagefromvirgincoalseam在煤层未受采动以前进行的瓦斯抽放。3.12瓦斯储量gasreserves煤田开采过程中,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瓦斯的煤层和岩层中赋存瓦斯的总量。3.13矿井瓦斯抽放量(纯瓦斯抽放量)gasdrainagevolume矿井抽出瓦斯气体中的甲烷含量。3.14矿井可抽瓦斯量drainablegasquantity瓦斯储量中在当前技术水平下能被抽出来的最大瓦斯量。3.15煤层透气性系数gaspermeabilitycoeffiientofcoalseam表征煤层对瓦斯流动的阴力,反映瓦斯沿煤层流动难易程度的系数。3.16钻孔瓦斯流量衰减系数dampingfactorofgasflow-rateperhole表示钻孔瓦斯流量随时间延长呈衰减变化的系数。3.17瓦斯抽放率gasdrainageeffeciency矿井、采区或工作面等的抽放瓦斯量占其抽排瓦斯总量的百分比。3.18边采边抽gasdrainagewhileextraction抽放回采工作面前方卸压煤体的瓦斯或厚煤层开采时抽放未采分层卸压煤休的瓦斯。3.19边掘边抽gasdrainagewhiledrivage掘进巷道的同时,抽放巷道周围卸压煤体内瓦斯。3.20穿层钻孔crossinghole在岩石巷道或煤层巷道内向相邻煤层施工的钻孔。3.21顺层钻孔holedrillealongseam在煤层巷道内,沿煤层布置的钻孔。3.22斜交钻孔inclinedcrosshole与工作面呈一定夹角布置的顺层钻孔。3.23平行钻孔parallel与工作面平等布置的顺层钻孔。3.24交叉钻孔crossholes平行钻孔与斜交钻孔交替布置的钻孔。3.25高位钻孔highly—locatedhole在风巷向煤层顶板施工的抽放钻孔(进入裂隙带)。3.26高抽巷highly—locateddrainageroadway在开采层顶部处于采动影响形成的裂隙带内挖掘的专用抽放巷道。3.27水力压裂hydrauliccrackin在钻孔内以水作为动力,在无自由面的情况下使煤体裂隙畅通的一种措施。3.28水力割缝hydrauliccutting在钻孔内运用高压水射流对钻孔两侧的煤体进行切割,形成一定深度的扁平槽的一种措施。3.29深孔预裂爆破deer—holepre—splitteingblasting在钻孔内利用炸药爆破作为动力,使煤体裂隙增大,提高煤层透气性的一种措施。3.30封孔器holepacker瓦斯抽放和煤层注水钻孔孔口的密封装置。3.31放水器drainagedevice用于储存和放出抽放管路中积水的专用装置。3.32防回火装置flamearrestor在抽放瓦斯管路中,阻止为焰蔓延的安全装置。3.33水封防爆箱explosive—proofbox在抽放瓦斯管路中,用以隔爆的一种水箱式安全装置。4建立抽放瓦斯系统4.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4.1.1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4.1.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m3/min;——年产量1.0Mt~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Mt~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0.4Mt~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4.1.3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4.2凡符合4.1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m3/min以上;——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五年以上。4.3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4.4新建或改扩建矿井,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源或参照邻近矿井参数而达到第4.1条条件时,必须将瓦斯抽放工各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5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5.1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工和设计内容——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通风状况;——瓦斯基础数据: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抽放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泵站建筑:泵房、供电系统、电控设备、供水系统及软化水装置、采暖、避雷系统;——瓦斯利用:利用优雅和利用量、资金概算;——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及工期;——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相关图纸。5.2瓦斯抽放系统工程设计的一般规定5.2.1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第一、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5.2.2新建抽放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邻近或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扩)改建及生产矿井应以本矿地质、瓦斯资料为依据。5.2.3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合理安排掘进、抽放、回采三者间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工程施工及抽放时间。5.2.4瓦斯抽放站的建设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情况下,宜采用集中建站方式。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分散建站方式;——分区开拓或分期建设的大型矿井,集中建站技术经济不合理;——矿井瓦斯抽放量较大且瓦斯利用点分散;——一套瓦斯抽放系统难以满足要求。5.2.5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放工程可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分期投抽。5.2.6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进行矿进瓦斯资源的评价。5.3矿井瓦斯储量、可抽瓦斯量、瓦斯抽放率、年抽放量及抽放年限5.31矿井瓦斯储量应为矿井可采煤层的瓦斯储量、受采动影响后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的不可采煤层及围岩瓦斯储量之和。5.3.2矿井可抽瓦斯量是指槠瓦斯储量中在当前技术水平下能被抽出来的最大瓦斯量。5.3.3设计瓦斯抽放率,可根据煤层瓦斯抽放方法、瓦斯涌出来源等因素综合确定;出可参照邻近生产矿井或条件类似矿井的数值选取。抽放率指标应符合第8.6.3条的有关规定。5.3.4矿井设计年瓦斯抽放量或矿井设计年瓦斯抽放规模按设计的日瓦斯抽放量乘以矿井设计年工作日数计算。5.3.5矿井或水平的抽放年限应与其抽放瓦斯区域的开采年限相适应。5.4抽放管中系统抽放管路系统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放地点的分布、瓦斯利用的要求以及矿井的发展规划等因素一,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系统的频繁改动,确保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抽放管路通过的巷道曲线段少、距离短,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度不应大于50°;——抽放管路系统宜滑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应满足检修要求;瓦斯抽放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当抽放设备或管路发生故障时,管路内的瓦斯不得流入采掘工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