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规范发布日期:2013-03-24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心提示:本规范规定了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的总体原则、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依托大中型矿山企业或有关单位建设的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救援队)。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的总体原则、基本内容和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依托大中型矿山企业或有关单位建设的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救援队)。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1008—2007矿山救护规程AQ1009—2007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2011煤矿安全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stateminerescueteam由国家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依托大中型矿山企业或有关单位建设的,能够承担规划区域内重特大、特别复杂矿山事故及相关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兼顾自然灾害和非矿山类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织开展规范化实训演练,储备应急救援高层次人才、技术、装备,组织开展规范化实训演练,具备侦检搜寻、灭火与气体排放、钻掘支护,以及抢险排水、救援钻探、医疗院前急救和救援技术指导等功能的救援组织。3.2矿山应急救援mineemergencyrescue为处理矿山灾害事故而开展的应急救援活动。3.3矿山救援指挥员commanderofminerescueteam矿山救护队担任副小队长以上职务人员、技术人员的统称。3.4矿山救援队员minerescue-crew执行矿山应急救援具体战斗任务的人员。4总则4.1为规范和指导国家救援队的建设工作,提高国家救援队建设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国家救援队建成后能够切实适应规划区域内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4.2国家救援队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和依托企业共同管理。负责承担规划区域内矿山重特大、复杂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完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其应急指挥中心指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4.3国家救援队建设应根据当地实际条件,充分整合当地现有救援队伍和资源,通过补充和完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避免浪费资源、重复建设。4.4国家救援队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国际一流、国内领先;专兼结合、平战一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固本强基、培养作风”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建设、军事化管理,坚持质量标准化,着力加强应急指挥系统、救援队伍、技术装备、基础设施、规章制度、预案体系、综合保障、培训演练和思想作风等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4.5国家救援队应具备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机动能力、专业救援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能够在接到命令后携常规装备10小时内、携排水和钻机等重型装备18小时内到达80%以上的事故现场;能够将事故现场图像和数据信息实时传送至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抢救事故遇险人员生还比例和搜寻遇难人员成功率显著提高,次生事故发生率和救援人员伤亡率明显下降。4.6国家救援队建设应能够满足及时、快速、高效、协调地开展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满足本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国家救援队还应立足规划区域内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充实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装备。5驻地规划与选址5.1驻地规划国家救援队驻地规划应以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培训、训练、演习、救援为原则。基础较好、能够满足本规范建设条件的,无需再规划,可依照本规范进行补充完善建设;基础较差、无法满足本规范建设条件的,可依照本规范重新规划、重新选址、重新建设。5.2驻地选址国家救援队驻地选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家队在规划区域内矿山救援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应满足以下要求:a)交通便捷;b)与规划区域内各矿山生产企业的距离适中;c)医疗、通讯等基础设施齐全。5.3国家救援队名称国家救援队建成后应命名为:国家矿山应急救援“XX”队,“XX”指该国家救援队所在地或建设依托企业的名称。如: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大同队、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开滦队。6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6.1机构设置6.1.1国家救援队由矿山救护队、抢险排水队、救援钻探队、医疗救援队和专家组(以下简称专业队)组成,按大队-中队-小队的体制编制,实行统一管理。6.1.2国家救援队应设置办公室、战训部、技术装备部、培训部、政工部、后勤部等职能部(室),以及相关的装备维修、汽车驾驶、医务等保障部门。各专业队按职责设专业管理机构,具体人员规模和内部机构设置由依托企业依据承担的任务确定。6.1.3国家救援队人员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其中矿山救护队不少于3个中队,每个中队不少于3个小队。6.1.4国家救援队应具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分工,健全的队伍编制,科学运行机制、联动方式及调度指挥程序。6.2人员配备6.2.1国家救援队实行队长负责制,设队长(兼政委)1名,常务副队长1名,副队长若干名,副政委和总工程师各1名。6.2.2国家救援队应配备至少5名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宣传报道人员。6.2.3救援中队应设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2名,配备1名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修理、氧气填充、机电维修等后勤服务人员。6.2.4救援小队应设正、副小队长各1名,并由包括正副队长在内的9名以上救援队员组成。6.3人员要求6.3.1国家救援队队长国家救援队队长应满足以下要求:a)国家救援队队长(兼政委)应由依托单位分管矿山救援工作的负责人担任;b)国家救援队队长(兼政委)应具备矿山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c)接受过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的法律法规、救援理论和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级矿山救援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6.3.2国家救援队副队长和总工程师国家救援队副队长和总工程师应满足以下要求:a)副队长和总工程师年龄应不超过55岁;b)具备矿山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职称,从事矿山救援工作5年以上;c)经过国家级矿山救援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d)了解各种灾害事故的性质,熟悉矿山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矿井灾害发生机理及防治技术与方法,掌握矿山自救、互救及医疗急救技术、仪器装备性能;e)具有矿山事故抢险救灾经验、救援队管理和组织指挥能力。6.3.3救援中队长救援中队长应满足以下要求:a)中队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5岁;b)应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矿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c)经过国家级矿山救援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熟悉矿山应急救援业务及其相关知识。6.3.4救援小队长和队员救援小队长和队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龄不超过40岁,其中35岁以下队员应占队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b)应具备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c)身体符合矿山救援队员标准,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d)具备驾驶矿山应急救援用车的能力。6.3.5副中队长以下人员(包括副中队长)应经过省级矿山救援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熟悉矿山应急救援业务及其相关知识。6.3.6救援队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整。国家救援队可根据其自身状况从优安置其他工作。6.3.7根据矿山救援工作的需要,国家救援队可保留少数身体健康、能够下井从事救援工作、有技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超龄年度不大于5岁。超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符合AQ1008—2007《矿山救护规程》中规定的相关条件方可留用。6.4资质认可国家救援队应取得应急指挥中心认定的矿山救护队一级资质,并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化特级队伍的要求。7基础设施7.1国家救援队应建有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和培训演练场所。各类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开展业务活动及相关辅助活动的需要,各类用房标准见附录A。7.1.1办公用房主要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具体使用面积按有关规定落实。7.1.2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调度室、气体分析化验室、装备检测维护室、电教室、装备器材库和救援车库等。其中:a)值班调度室应配备应急平台终端、录音电话机、传真机、事故紧急出动报警装置、服务区域交通图、值班制度、值班记录等;b)气体分析化验室,应能够分析CH4、O2、CO、CO2、H2S、SO2、C2H4、C2H2、N2、H2等矿井气体和灾变气体成分,并能够进行爆炸危险性的判定。主要设备应达到附录B规定;c)装备检测维护室应配备呼吸防护装备综合保障系统、具备呼吸器性能检测、日常保养与维修、氧气瓶充气、氧气瓶水压试验检测等功能;d)电教室应配备计算机、投影仪、摄像机等多媒体电教设备,一次可容纳学员100人以上;e)装备器材库应按照常规装备和大型装备分类建设库房,各类库房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f)救援车库应布局合理,设施配套齐全,进出和维修方便。7.1.3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值班休息室、培训学员宿舍、阅览室、食堂、浴室和医务室等。7.1.4培训演练场所应建有模拟演习巷道、综合训练馆、室外训练场等基本设施。其中:a)模拟演习巷道应建有平巷、上山、下山、矮巷、矩形巷、梯形巷、拱形巷等各类规格齐全的巷道,以及避难硐室等安全避险设施。巷道总长度不少于300m,采用机械式通风,配备多功能灾区仿真模拟系统、井下实训演练场地及井下救灾指挥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环境检测系统、全程音视频指挥系统、实训演练评价系统和地面视频观察系统;b)综合训练馆应建有虚拟演练室、体能训练检测室、队员活动室及篮球场等场地,配备矿山救援虚拟现实演练系统、各类体能训练器材和体能检测设备;c)室外训练场应建有常规技术操作训练区、大型特种装备训练区、拓展训练区及400m标准跑道等。7.2国家救援队及所属救援中队应配置必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其它辅助设施。8技术装备8.1国家救援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具有成套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靠性。列入《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8.2国家救援队应配备个体防护、灾区作业、检测检验、信息通信、医疗急救、交通运输、培训演练、应急保障等装备器材,配备标准见附录C,所属救援中队、救援小队、救援队员个人的技术装备的配备标准应符合AQ1008—2007《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8.3国家救援队应加强大型救援装备器材的储备管理,特别是对国家投入的钻探、排水等装备器材重要部件进行备份,落实大口径钻机钻孔救援时所需的钻孔探测、气体分析、通信传输和物品输送等配套装备,以及与大流量、高扬程排水装备相结合实施排水救援的中小型水泵及相关配套设备。9信息通信9.1国家救援队信息通信系统应能实现与依托单位、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救援队内部各机构和人员之间的24小时通讯畅通。9.2国家救援队应依托应急平台建设包括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网络通信、移动卫星通信(包括车载和单兵)、井下音视频传输及人员定位在内的信息通信系统,并具备以下功能:a)有线、无线、卫星等音、视频通信功能;b)上传和更新国家救援队应急资源信息功能;c)信息报送、指令接收、辅助决策、总结评估等功能。9.3国家救援队应建立规划区域内矿山应急救援综合信息数据库,包括法规制度、应急值守、应急预案、事故案例、装备资料、培训演练、指战员档案,以及规划服务区域内应急资源、地理资料、相关企业情况、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内容,并做到实时动态更新和管理使用常态化。10培训与演练10.1国家救援队要加强训练工作,将救援人员的训练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完成国家规定的训练科目。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