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011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一、支持重点(一)奖励资金支持重点。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油气、有色金属、三稀(稀有、稀土、稀散)等矿产,运用新技术、采用新工艺、加强管理,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明显高于规定标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重点包括:1.开采回采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2.选矿回收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3.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4.矿山生产中尾矿得到充分利用并取得显著成效。5.充分利用低品位矿并取得显著成效。6.利用废石(煤矸石)、矿山废水等废弃物取得显著成效。7.近三年矿山企业自筹资金完成的技术改造项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二)示范工程资金支持重点。示范工作重点支持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果显著、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绿色安全环保的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使用,着力提升资源效益、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示范工程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2点及方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1.油气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加大对页岩气、致密砂岩气、页岩油综合利用示范支持力度,继续示范推广低丰度、低渗透油气资源有效开采和老油田采收先进技术等。2.煤炭资源高效开采及废物利用示范。重点支持稀缺煤种以及缺煤地区极薄和中薄煤层机械开采,特厚煤层高效开采,煤炭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含煤高岭石及煤系硫铁矿综合利用及高灰难选煤泥分选,煤矸石回填绿色开采及综合利用技术等。3.黑色金属综合开发利用示范。重点支持低品位铁矿,钒钛磁铁矿、含稀土铌铁矿、锡铁矿等多组分共伴生铁矿,褐铁矿、菱铁矿、鲕状赤铁矿等复杂难选铁矿,细粒碳酸锰矿及矿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等。4.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重点支持低品位氧化矿、复杂难处理多金属硫化矿、难利用铜矿、铝土矿和有色金属矿及尾矿资源高效综合利用技术等。5.稀有、稀土及贵金属矿产综合利用示范。重点支持稀土多金属矿、难选冶金矿石、铂钯矿、锶矿等稀贵、稀有稀散金属资源及其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等。6.化工矿产综合利用示范。重点支持低品位磷矿、硫铁矿、硼铁矿及其共伴生矿,西部地区盐湖钾盐综合利用技术等。7.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重点支持高铝粘土、高岭土、萤石、石墨、菱镁矿等优势非金属矿主产区的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等。二、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或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送3的正式文件及汇总表(表式见附表1),并加盖公章;附件包括单项材料,具体包括:(一)申请奖励资金需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表(表式见附表2-1)。2.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收入增量计算表(表式见附表2-2)。3.申请报告。主要内容:(1)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发展历程、开采方法、选矿工艺,资源储量的占用、消耗、保有情况,矿山实际生产能力,设计(核定)和实际的“三率”指标;(2)申请理由;(3)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主要做法;(4)矿山企业近三年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的项目投资情况;(5)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经济效益计算与说明;(6)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和预期成效;(7)附件。近三年符合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要求的矿山储量年报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近三年矿山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以及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经济效益有关的财务报表;矿山企业法定证照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等。4.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审查意见(中央企业除外)。5.其他相关材料。(二)申请示范工程资金需报送以下材料:1.基本情况表(新开、续作示范工程表式分别见附表3-1、3-2)2.新开示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4(1)基本情况及立项背景。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矿产资源赋存状况,“三率”情况,矿山中长期发展规划;相关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相关技术方法的应用前景分析;现有工作基础及存在问题。重点说明示范工程的成熟度,企业本身发展该项技术方法的规划及项目建议情况。(2)技术可行性分析。项目的技术路线(核心技术流程可绘制总平面布置图和工艺流程示意图),工艺的合理性和成熟性;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6号),重点介绍核心技术环节以及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对关键技术的先进性和效果进行论述。(3)总体目标、重点工作与进度安排。明确示范工程实施后可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盘活资源量、以及技术工艺和装备方面的研发推广目标等;确定项目工作周期、重点工作,细化进度安排;分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4)投资预算及资金筹措。示范工程总体投资预算(附经费预算表);投资使用计划,详细介绍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在经费预算表中注明);资金来源,资金筹措方案,企业配套资金安排情况,说明配套资金的来源。(5)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预期主要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财务分析,提供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说明该项目的推广示范,对于某一类型矿产资源或者某一地区乃至全国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产生的积极影响;明确预期示范效果,预期资源效益,可盘活资源量;预期推广价值。(6)组织实施及保障措施。介绍申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为项目顺利进行采取的保障措施;介绍项目合作单5位的基本情况。3.续作示范工程评估报告。主要包括:(1)示范工程基本情况。包括示范工程名称、承担单位基本情况、上年度经费安排情况、推广示范技术等。(2)工作进展情况。说明上一年度示范工程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情况,上年度资金匹配及使用情况等。(3)续作必要性。重点说明示范工程续作的必要性。(4)2011年工作安排。本年度示范内容、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期主要成果、预期资源经济社会效益等。(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4.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审查意见。5.其他必备材料。申请续作项目的,还需附上一年度“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三)中央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和示范工程资金还需附申请资金的矿山企业为中央企业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控股股份占50%以上)的证明材料,以及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三、申报数量(一)奖励资金。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申报的矿山企业不得超过30个;河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申报的矿山企业不得超过25个;辽宁省、江西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新疆自治区申报的矿山企业不得超过20个;浙江省、福建省、广西自治区、陕西省(含延长油矿)、甘肃省申报的矿山企业不得超过15个;吉林省、江苏省、湖北省、广东省申报的矿山企业不得超过10个;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自治区申报的矿山企业不得超过5个。直辖市申报的矿山6企业不得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申报的矿山企业不得超过3个。中央部门和中央企业申报的矿山企业不得超过10个。(二)示范工程资金。各省申报的示范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0个(含续作);直辖市申报的示范工程项目不得超过3个(含续作);计划单列市不得超过2个(含续作);中央部门和企业申报的示范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0个(含续作)。四、有关要求(一)专项资金申请主体、条件、程序等按照财建〔2010〕312号文件规定执行。(二)请严格按照本指南确定的推荐数量申报,超出规定数量的将不予受理。(三)2011年专项资金实行网络申报,请中央部门(企业)及省级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培训工作。网络申报网址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网络申报。(四)初审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初审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937号)要求进行。审查意见必需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出具,并加盖双方公章。(五)请将申报材料(每项合订一册,纸质2套和电子文档1份)于2011年4月30日前邮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邮政编码:100812。联系人:段君君电话:010-66558752。(六)本年度专项资金采取分批下达方式。专项资金早报早审早下。逾期报来的项目不再受理。五、业务联系7财政部经建司010-68552511国土资源部财务司010-66558167国土资源部储量司010-66558287国土资源部规划司010-66558142附表1:2011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2-1:申请2011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2-2: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收入增量计算表附表3-1: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新开)基本情况表附表3-2: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续作)基本情况表8附表1:2011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编报单位:(盖章)奖励资金申请汇总序号矿山企业名称综合利用内容主要矿种矿山规模类型收入增量合计(万元)项目投资合计(万元)12345示范工程申请汇总序号示范工程名称示范内容主要矿种工程起止时间工程预算(万元)总预算自筹资金申请补助12345678联系人:电话:填表时间:年月日9附表2-1:申请2011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盖章)矿山名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编号年生产矿石量(万吨)年销售收入(万元)年综合利用矿产收入(万元)近三年提高“三率”和低品位、尾矿利用增加的产量与收入情况增加矿产品产量(万吨)增加矿产品销售收入(万元)开采回采率高于规定标准选矿回采率高于规定标准共、伴生矿产利用高于规定标准低品位矿利用尾矿利用其他合计近三年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和低品位、尾矿利用直接投资(万元)2008年2009年2010年合计主要业绩和做法获奖资金使用计划用于技术研发的支出、设备采购支出等。预期经济效益及说明定性说明和定量数据。审核人:填表人:电话:10附表2-2: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收入增量计算表(年度)企业名称:(盖章)年月日序号资源利用矿产名称矿石年产量(万吨/年)矿石品位(%)实际回采(收)率(%)设计或管理部门核定回采(收)率(%)比规定标准增加的产品产量(万吨/年)矿产品价格(元/吨)矿产品年增加收入(万元/年)①②③④⑤⑥⑦1开采回采率①/③×(③-④)×②⊿F1=⑤×⑥2选矿回收率①×②×(③-④)⊿F2=⑤×⑥3共伴生矿产(1)①×②×(③-④)⊿F3=⑤×⑥(2)(3)4低品位矿开采①×②×③⊿F4=⑤×⑥5尾矿利用①×②×③⊿F5=⑤×⑥6其它合计⊿F=⊿F1+⊿F2+⊿F3+⊿F4+⊿F5注:1.表中列示公式为以矿产品中金属量计价的矿产,对于能源、非金属矿产等计算时应根据实际进行调整;2.各项“矿产品年增加收入”应附具体计算说明。11计算说明1.提高开采回采率增加收入计算矿山生产因开采回采率提高(超过规定标准)动用同样资源储量而增加了采出量,计算增加采出量而带来的矿产品收入。计算如下:增加采出矿量=(年产矿石量/实际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规定开采回采率)增加矿产品收入=增加采出矿量×矿产品产率×单位矿产品价格2.提高选矿回收率增加收入计算矿山生产因选矿回采率提高(超过规定标准)入选同样矿石量而增加了选矿产品产量,计算因增加选矿产品量而带来的矿产品收入。计算如下:增加选矿产品量=年入选矿石量×入选矿石品位×(实际选矿回采率-规定选矿回采率)/精矿品位增加矿产品收入=增加矿产品量×单位矿产品价格3.共、伴生矿产利用增加的收入计算(1)与设计指标比较,一是提高了设计利用矿产的选矿回收率,二是增加了共伴生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