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用地政策专题研究前言近几年国土资源部积极推进《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工作,并形成了相应的修改稿。修改稿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充分尊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上,对现行有关章节及内容作了调整,反映了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领域的新动向、新要求、新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出新的要求。矿业用地是土地管理和矿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中,一些地方矿地矛盾比较突出,矿业用地管理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加强矿业用地法律政策研究,对保障矿山企业用地需求,维护矿产资源合理的开发秩序,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维护矿业权人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建立适应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和耕地保护需要的矿业用地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意义。2008年以来,徐绍史部长明确指示,要加快矿法修改工作,部召开多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矿法修改工作。汪民副部长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对矿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具体指导,要求理清矿产资源管理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和管理关系,做到专题研究与矿法修改相结合,努力实现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的突破。为加速土地管理法和矿法的修订进程,为《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修改提供专题素材,《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起草论证(矿业用地政策研究)课题组深入调研,全面收集、整理矿业用地相关规定,分析矿业用地开采特点及存在突出问题,在借鉴国外矿业用地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国土资源部近几年开展的有关试点实践以及国家新的政策发展方向,形成《矿业用地政策研究报告》,对完善矿业用地管理及推进有关立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一、矿业用地的基本情况(一)矿业用地的界定实践中所称的矿业用地主要包括勘查用地和采矿用地,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矿业用地的含义或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勘查或开采前应依法取得地面的土地使用权,并对勘查用地和采矿用地的性质分别进行了规定。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二级类用地,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同隶属于一级类工矿仓储用地,具体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因此,我国对采矿用地的界定主要包括地面生产用地以及尾矿堆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地质勘查需要使用土地时,可采取临时用地的方式,可见,探矿用地是以临时用地的方式取得。实践中因探矿占用土地引起的纠纷较少,而采矿用地占地范围大,用地类型多,用地特点不同,因采矿占地引起的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二)采矿用地量与需求量1.现有采矿用地数量巨大矿产资源是一种十分重要的非可再生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据统计,当今我国9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工业原料都取自于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满足我国矿产资源生产的需求,采矿用地占地广、用地量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矿山建设和开发占地面积达1.35万平方公里(135万公顷);现有尾矿库堆放占用土地达1300多万亩(86.7多万公顷)。其中,仅山西一省矿山、选厂尾矿库、各类固体废料堆场占地面积就达14557.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354.06公顷,园地39.07公顷,林地785.53公顷,草地6.58公顷,荒草地2318.5公顷,沙坡地1401.7公顷,其它7652.06公顷。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部分矿业用地单位的统计,目前采矿用地的取得方式有行政划拨、有偿出让、授权经营、作价出资等。由于矿产能源开发用地也属能源用地,且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多为国有企业,符合《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中有关能源用地划拨取得的规定,因此,在采矿用地的取得上,目前以划拨方式为主。如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用地中,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占69.7%(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采矿用地情况见下表)。2.未来采矿用地需求更大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步伐的加大,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越来越大,但同时,国际矿产资源供给竞争日趋激烈,矿产资源境外开发和投资阻力日益加大,满足我国的矿产资源需求必须立足国内矿产资源的生产。如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就强调:“我们要继续坚持立足国内的基本方针,加大国内资源勘探力度,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三)采矿用地的特点按照现行的土地分类标准,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但由于矿产资源赋存条件不同、开采方式不同,决定了采矿用地的使用方式、用地类型、使用期限及可复垦程度不同,使得采矿用地与一般的建设用地相比,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1.采矿用地利用方式不同对土地影响不同根据矿产资源的赋存条件,尤其是不同矿种的特性,矿产资源的开采主要包括露天开采、地下开采两种方式。两种不同的开采方式决定了其对土地的利用方式可分为两种。露天开采主要是对地表及浅层的土地进行利用,其对土地的影响表现为占地面积大、分布广,采矿时间短、用地周期相对较短,采矿后土地可以及时复耕,土地用途一般不变;而地下开采则是对地表及其地下的土地进行利用,其对土地的影响表现为一般单宗面积小、总体布局分散,对地表的利用位置由地下资源矿藏条件决定,具有唯一性,对土地利用期限长,如一些井、场、站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用地一般使用期限都在50年以上,且建造了永久性建筑,土地难以恢复为耕地。2.采矿用地类型多、情况复杂根据矿产资源开发的作业程序要求,采矿用地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的用地。露天开采的采矿用地可包括采矿区用地和尾矿库用地;地下开采的采矿用地可包括钻井生产用地、井场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管道用地及一些场站配套设施用地。这些不同类型的用地其范围、利用方式、利用强度及对原土地权利人的权利限制等都存在很大差异。3.采矿用地位置具有不可替代性无论是实践中还是法律规定上,采矿用地的取得是以采矿权的取得为前提的,即只有经过勘查探明地下确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后,采矿权人才可能申请取得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因此,采矿用地的位置是由地下矿产资源的分布直接决定的,而且受开发成本、开发技术等条件的限制,采矿用地的位置几乎是唯一且不可替代的。4.采矿用地的使用期限由矿产资源开采周期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由国家明确规定,如工业用地出让的最高期限为50年,商业用地出让的最高期限为40年等等。采矿用地属工业仓储用地,在土地分类上属于工业用地,其出让的最高期限是50年。但根据前面的分析,采矿用地的利用方式和使用期限是由矿产资源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适合露天开采的矿产资源,其采矿用地的使用周期可能仅就4至6年,有的甚至更短;而需要进行地下开采的采矿用地,由于地下矿产资源的分布条件,使用期限可能远远超过50年。如我国最早投入生产的大庆石油的钻井到目前为止使用期限已经达70多年。5.采矿用地一般地处偏远土地市场价值不高根据已勘查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我国的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分布于西部和北部,如90%的煤炭查明资源储量集中于华北、西北和西南,而东北、华东和中南地区的煤炭资源仅占全国10%左右;70%的磷矿查明资源储量集中于云、贵、川、鄂四省;铁矿主要集中在辽宁、河北、四川和山西省;近年来在西部边远地区也发现了一批大型、特大型矿区。根据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地域特点,西部、北部地区赋藏有矿产资源的土地一般都在城市以外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因此,在矿产资源开采时,需占用的土地主要是荒地、未利用地等,土地的利用价值小、经济效益差,一般只能用于矿产资源开发或作为农业用地。二、采矿用地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一)采矿用地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对矿业用地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文件进行规定。涉及矿业用地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的政策文件之中。经过梳理,对采矿用地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按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报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因此,矿山企业在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必须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必须履行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具体包括建设用地的预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办理农用地转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等程序。涉及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还须由国家进行征收,履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如进行公告、听证、补偿、安置等。2.明确建设用地有偿取得,但能源用地可划拨方式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并明确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煤炭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等。3.实行重要地区限制采矿制度和重要矿床不得压覆原则矿产资源的开采尤其是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将对开采地周边的地理、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国家规定了重要地区限制采矿的制度。如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内,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景区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同时,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作出了重要矿床不得压覆的规定。即:“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4.采矿用地权利人必须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由于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具体而言,对矿产资源开发必须履行复垦义务的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由于露天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直接对地表造成破坏的土地;二是由于地下开采等生产活动中引起地表下沉塌陷的土地;三是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城市垃圾等压占的土地。为保证土地复垦的履行,国家先后发布了相关的政策规定,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等,明确土地复垦应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明确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的内容和要求。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的实施中,国家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原有国有废弃地,国土资源部1999年发布《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规定,允许国有工矿企业可以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置换因生产被破坏的农村集体耕地。(二)国家对采矿用地的特殊政策和做法我国是一个资源生产大国,是全球矿产资源种类比较齐全的国家之一,资源总量也较大,但主要矿产储量占世界比例并不高,人均资源占有量也很不乐观。同时我国也是一个资源消费大国,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已经进入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加速增长时期,我国与占世界21%的人口比例相比,中国已发现的主要矿产资源的储量不是丰富,而是相当贫乏,因此,资源的供给对社会经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