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8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二)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三)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深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等。—2—以上三种类型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制,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和安全设施及条件的竣工验收。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和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一)设计或者新增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初审和竣工预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和竣工验收。(二)设计或者新增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设计能力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10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设计或者新增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1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三)改建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四)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通过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的建—3—设项目,应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煤矿新建、扩建项目在可研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煤矿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第八条安全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并作为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和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的依据。第九条列入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再单独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在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中设安全预评价专章。第三章设计审查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与可研、初步设计应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煤矿安全标准、规定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设计单位在接受煤矿建设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委托时,应—4—对地质报告中安全开采技术条件的勘查程度进行分析评价;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任务。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扩建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二)有关部门对该项目核准或批准的文件、自治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文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四)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五)安全预评价报告。(六)井田勘探地质报告和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文件。(七)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产业优化升级建设项目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二)、(四)、(六)、(七)、(八)项资料。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改建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一)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5—(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初步设计批准权限属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的,还应提供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第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修改设计后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专篇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一)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二)矿井开拓方式、井筒数量、井筒功能、开采工艺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等发生变化的。(三)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其它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设计变更修改审查,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一)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设计变更修改审查申请文件。(二)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安全专篇变更修改设计。(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十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含变更、修改)审查,由建设单位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新疆煤矿安—6—全监察局接到审查申请后,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条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补证要求,予以受理的,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经审查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章煤矿建设施工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负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建设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上级管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承担领导责任。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等管理机构,按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导下井带班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施工、机电、技术(总工程师)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和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落实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并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并监督落实;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项目建设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二)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做好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活动的招标工作。煤矿建设项目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不得随意肢解工程,一个建设项目单项—7—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原则上发包给一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超过两家。选择的施工队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煤矿施工等资质须经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三)煤矿建设项目应按单项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总承包的,施工组织设计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并根据年度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调整。没有实行总承包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煤矿建设项目由一家施工单位施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和保障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建设单位备案并进行监督;由两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督促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和保障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需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原设计变更时,施工组织设计应作相应调整。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四)建设单位应建立建设项目应急救援机制,严格落实安—8—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编制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第十八条煤矿建设项目达到开工条件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将备案情况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建设单位必须每半年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送一次工程进展情况。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其上级管理单位承担领导责任。(一)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施工项目部和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安全检查,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二)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领导和管理人员现场带(跟)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9—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每班要派领导干部跟班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建设和监理单位,要做到隐患不消除不施工。建设和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日常检查,要及时掌握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施工安全。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施工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四)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够满足施工安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职工培训严格按照《煤矿建设安全规范》执行。(五)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施工前,应将施工资质、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安全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资料报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发生变化时,应当书面报告。(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正确使用安全费用,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列入标外管理,在竞标时不得删减。—10—(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当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各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