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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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填空题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2.煤矿安全培训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3.考核发证单位应当自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发证工作。4.“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的精神实质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5.煤矿企业要逐年减少直接向社会招工的比例,从2016年起,全部实现“变招工为招生”。6.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7.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的40%。8.新建矿井获整合改造后开拓系统发生改变的矿井,竣工后要编制完成《建井地质报告》,要针对水害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9.对谎报或瞒报事故的,依照安安监总局令第42号对事故煤矿处200万元罚款: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10.山西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前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资质备案。二、选择题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教育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经费总额的40%。3.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4.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5.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旬至少排查一次。6.对谎报或瞒报事故的,依据安监总局令42号对事故煤矿处200万元的罚款;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7.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8.严格控制建设矿井入井人数,进入二、三期施工时,大型建设矿井每班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中小型矿井不得超过60人。9.生产矿井每个掘进工作面专职的探放水人员不少于3人。10.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的信息保存期不小于1年。11.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12.煤矿井下新工人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后,须跟班实习满4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23、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照安监总局令第42号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其中透水事故一律按照安监总局令第42号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4、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5、矿山和危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6、煤矿进入二、三期施工时,大型矿井每班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7、施工队伍的劳动用工管理,由施工队伍所属的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8、在我省承包煤矿建设项目超过10个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立驻晋安全管理机构。9、承压开采进入新采区的矿井要进行专家会诊,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煤矿企业负责人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10、井下探放水,要采用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三、判断题1.建设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井下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对)2.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煤矿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辨识各种灾害征兆的能力,了解本矿井的地质概况,水文情况、井下避灾路线等,提高职工对矿井灾害的防范意识及自保能力。(对)3.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研究生学历达到10%以上。(错,研究生为7%以上)5.全省煤矿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中等职业教育采取“送教到矿、工学结合”的方式完成教学任务。(对)6.井下新工人在取得《培训合格证》和《上岗证》后,须跟班实习满6个月,方可独立上岗。(错)7.煤矿发生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发证部门有权责令负有事故责任的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复训。(错,P4)8.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学时;初训不得少于72学时,换证复训不得少于64学时,再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错)9.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对)10.煤矿企业要逐年减少直接向社会招工的比例,从2015年起,全部实现“变招工为招生”.(错,2016)11.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对)12.资格证书为持证人任职或上岗的有效凭证,任何单位可以随意扣留或占有持证人的资格证书。(错)13.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对)31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仅在我省范围内有效。(错)15.凡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一律比照重大事故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16.总工是防治水第一责任人。(错)17.无物探的情况下,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超前钻探时,掘进中心水平上只需3个孔。(错)18.煤矿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进入二期工程以后,施工单位可以有3家。(错)19.对受奥灰水威胁的煤矿,未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或安全开采区域未经专家论证的,不得进入带压开采区进行开拓或回采。(对)20.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安全培训。(对)四、简答题1.推行“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具体要达到那些要求?答:1、普及通风知识,提高全员安全素质。2、主动排查隐患,解决现场安全问题。3、强化责任落实,构建齐抓共管格局。4、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安全发展。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那些基本条件?答: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4、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种经历(煤矿防突作业须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3.煤矿安全攻坚克难七大举措的具体要求有哪些?答:1、要毫不动摇推进整顿关闭。2、要严格安全准入。3、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推动瓦斯抽采利用。4、大力的推进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5、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6、大力提升煤矿安全救援能力。7、立足安全改进用工制度。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3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中严格落实井下探放水的规定有哪些?答:煤矿企业都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工作原则,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水文地质分析报告和防治水措施;并坚持每项探放水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作专项设计、由探放水专职队伍使用探放水专用钻机实施探放水,严禁用煤电钻等非探水钻机进行探放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井下要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用钻探方法配合其他技术方法查明水害情况并进行彻底治理。5.那些情况下,煤矿企业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答:1、煤矿办矿主体不到位或不明确的。2、生产矿井证照、建设矿井手续不全或过期的。3、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4、矿井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全或无风微风作业的。5、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抽采不达标的或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6、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情况不清或在采掘过程中未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7、持证改造矿井只生产不建设故意拖延建设4工期的。8、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及时整改的。9、矿井各种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故意弄虚作假的。10、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存在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的。6.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什么准入条件?答:1、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2、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3、具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含技校、职高)及以上学历,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4、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7.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有哪七条规定?答: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2、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3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4、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7、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五、案例分析题山西襄垣七一善福煤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20时40分,在矿井12-2皮带巷掘进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31万元。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且《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过期。井田内开采过程中涌水主要来源一是煤层顶板砂岩裂隙含水层地下水,二是原兴安煤矿历史上越界开采,存在老空积水区。事故发生当班,井下有3个作业地点,12-2皮带巷掘进工作面从2012年3月底开始开口掘进,至事故发生时共掘进54米,没有进行探放水作业。2012年4月12日16时左右工人在放炮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作业过程中发现巷道正头顶板有滴水现象,未进行探放水便开始作业。放炮后,工作面淋头水增大,正头夹缝处已出现流水,当日值班的技术副总工程师吕文宏查看工作面出水情况后,安排工人继续在掘进巷正头进行架棚作业,20时40分,掘进巷正头的一大块煤掉了下来,便发生了透水,11人遇难。事故发生后,矿领导开会,矿总工范在良宣布:本起事故要向上级汇报,上报被困人员9人,要求所有参会人员对外统一口径。分析山西襄垣七一善福煤业“4、13”透水事故发生的直接及间接原因?答:直接原因:该矿布置12-2皮带巷时,在已查明原兴安煤矿历史上越界开采,存在采空区积水威胁的情况下,未进行探放水:在工作面出现明显透水征兆时,未及时撤出人员,采空区积水突出,冲淹巷道,造成人员伤亡。间接原因:1、煤矿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组织生产:水害防范意识淡薄,违章指挥,冒险作业。2、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管不到位。3、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部分公职人员失职渎职。针对这次事故认真总结,我们应做好哪些防范措施?答:1、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有关规定。3、加大对非法违规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4、各级政府部门要强化煤矿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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