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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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基层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其中安全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小于30%,具体比例自行确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华电能源公司所属三级煤矿企业。第三章奖励第四条华电能源公司对各级单位的奖励,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和《华电能源公司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确定,实行年终考核、一次性奖励的办法。第五条安全生产奖励范围,主要是获得华电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质量标准化达到华电能源公司有关要求的三级煤矿企业,同时对在华电能源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检查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三级煤矿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个人设立重大隐患举报奖、重大事故避免奖、安全工作突出贡献奖、以及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等奖项。第六条华电能源公司特设立重大隐患举报奖和重大事故避免奖,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避免了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按照其举报内容和避免事故的情节进行专项奖励。第七条在各类安全生产活动中获得名次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依据活动规则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八条奖励应按照安全责任和贡献大小综合评比,不能人人有份,平均分配。主要是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尤其是基层煤矿单位生产一线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和员工。在华电能源公司、三级煤矿企业机关部门中,对在实现安全目标管理与防止重大事故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也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九条各三级煤矿企业完成生产计划和奋斗指标的,应实行奖励,奖励办法由三级煤矿企业自行确定。第四章处罚第十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除按照《矿山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外,对三级煤矿企业参照华电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对不重视安全工作、违法违规生产或不执行华电能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的三级煤矿企业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各三级煤矿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制度严格执行。第五章奖惩工作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分管副总经理协助,以煤炭产业部牵头,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配合,具体分工是:煤炭产业部负责执行奖惩办法的考核工作,提出奖惩方案及奖惩人员名单,申请专项奖励费用,并报华电能源领导批准后汇总到人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兑现奖惩。第十四条各基层煤矿企业实行的结构工资制度和奖惩办法,由所属三级煤矿企业根据华电能源以上奖惩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自行负责考核。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华电能源公司煤炭产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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