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几种主要犯罪类型的心理分析主要内容第一节财产犯罪心理第二节暴力犯罪心理第三节毒品犯罪心理第四节变态犯罪心理第一节财产犯罪心理在现实生活中,尽管犯罪的方式多种多样,犯罪的类型五花八门,但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如抢劫、诈骗、盗窃、贪污、绑架、敲诈勒索等)一直是近年来的主要犯罪类型。当前,盗窃、诈骗、抢劫等传统的财产犯罪仍然是多发的类型,也是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犯罪人的心理特征也较为典型,是主要的财产犯罪形式。因抢劫犯罪兼具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两种性质,故放至暴力犯罪中进行分析。一、盗窃犯罪心理(一)盗窃犯罪概念及类型1、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的盗窃罪犯罪“数额较大”(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数额巨大”(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2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10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河北省的标准为“800元、10000元、50000元”,北京市的标准为“1000元、10000元、60000元”,福建省、浙江省为“2000元、20000元、100000元”。2、盗窃类型根据手段不同:偷窃:指犯罪人与被害人不直接接触,根据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又将其分为内盗、外盗和内外结合。扒窃:指犯罪人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即采用掏兜或割包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偷窃扒窃行为方式撬门、开锁、翻墙挖坑等掏兜、割包、调包具体手段个人作案为主,团伙作案为辅团伙作案作案对象民宅、商店、机关等老人、妇女、外地人等(二)盗窃犯罪的心理特征1、道德与法制观念:道德观:对钱财的追求和自私;“自私是人的本性”、“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生在世,吃喝二字”……法制观:对法律的评价和法律对行为的调节控制能力存在偏差,侥幸心理严重扭曲的认知:盗窃惯犯刘某某,1974年出生,十堰市某县黑虎乡人。自幼父母双亡,跟着年迈体弱的奶奶一起生活。11岁时,奶奶生病了,家里实在拿不出钱来,瞒着奶奶逃学到十堰。在十堰学会了扒窃。奶奶病故后,孤身一人,没有任何牵挂地走上海,跑广州进行了扒盗生涯。其间在好人的教育下,曾下过决心,弃恶扬善,不再偷盗。坚持不多久,就又旧病复发。他认为:没有偷老百姓的钱,不算偷。有些当官的钱来得不干净,我的手也不干净,不干净对不干净等于干净,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对别人来说,我是个坏人,对我自己来说,我觉得我是在做好事,我是一个劫富济贫的“侠盗”2、犯罪动机多样:(1)满足物欲(2)虚荣动机(3)交往动机(4)扭曲的嫉妒、报复心态3、人格特征:(1)社会道德人格偏离(2)以自我为中心(3)偏执、多疑(4)心理平衡能力缺乏(5)易冲动、自控力差(三)盗窃犯的行为特征1、预谋性除临时起意者外大多具有预谋性,盗窃犯常常在作案之前,就作案时间、作案场所、作案手段上精心准备。2、形式多样性盗窃犯罪的形式五花八门,多种多样。内外勾结、流窜作案、顺手牵羊、绺门撬锁、掏兜扒窃等等。3、手段谨慎、隐蔽、狡诈以隐蔽自己为出发点,研究作案规律:“夜盗公、昼盗私”、扒窃多在拥挤之处、节假日、早晚高峰作案。……4、常习性盗窃作案的成功、熟练的盗窃技能很容易使之形成盗窃习惯,从而成为惯犯、职业犯。二、诈骗犯罪心理诈骗犯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公开地以和平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特点:高智商公开(一)当前我国诈骗违法犯罪的一般情况1、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2、诈骗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3、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4、手段不断变换,种类越来越多;5、跨境犯罪越来越突出;6、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7、诈骗犯罪团伙化越来越明显。(二)诈骗犯的心理特征1、犯罪动机:牟利,获取财物2、人格特征:(1)善于伪装,具有两面性:外部印象诚实、和气、实际上极端自私;表面上笑容可掬,实际上冷酷无情,笑里藏刀(2)有较强的冒险意识和自负心理,自我评价过高。(3)不良性格特征:贪婪、无责任心和罪恶感、法制观念淡薄(4)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应变能力和模仿能力。(三)诈骗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心理互动行骗方受骗方准备期包装选择目标接触期试探戒备松懈行骗期施骗信任被骗结束期逃避悔恨犯罪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寻找目标,包装自己,进行前期准备后,开始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的行为过程,也就是行骗与受骗双方的心理互动过程,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五个阶段接触期:包括两个阶段。试探---戒备阶段:犯罪人采用某种方法对被害人观察、了解,试探摸底,根据对方的反馈信息决定骗还是不骗。此时,被害人通常具有一定的戒备心理。抛诱---松懈阶段:利用被害人心理弱点,犯罪人有针对性的抛出诱饵,引起受害人的兴趣,激发被害人的贪利心理,此时,被害人的心理防线会有所松懈。行骗期:通过接触,双方达到心理相容,受害人的警惕性完全丧失,是犯罪人实施诈骗的阶段。强化---信任阶段:看到被害人产生好奇心理后,犯罪人采取进一步措施,或投其所好,或欲擒故纵,进一步强化自己抛出的诱饵,牢牢控制住被害人,而被害人则完全被骗子所描述的美好前景所陶醉,心理活动由好奇转为信任、钦佩。施骗---被骗阶段:取得被害人的完全信任后,于是犯罪人开始实施骗术,收起诱饵,获取财富,而被害人则完全被蒙在鼓里,主动将钱物交到骗子手里。结束期:逃避---悔恨阶段:诈骗活动的尾声,表现为犯罪人的迅速逃离与被害人的幡然醒悟。(四)被害人受骗的心理原因:需求迫切:面临困境,急于解决问题(资金短缺、产品滞销、原材料短缺、急找能人等)贪利心理急功近利,投机心理麻痹大意,疏于防范心理迷信思想,盲目崇拜:对特定组织或媒介的信任依赖心理不做分析的同情心理,盲目轻信知识不足、缺乏经验(五)形形色色的诈骗方法1、冒充各种身份行骗冒充领导干部或其亲属冒充特殊职业人员冒充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冒充经济领域的工作人员2、街头诈骗下残棋、小赌博,托儿3、幸运中奖诈骗4、以刊登假广告进行诈骗5、金融诈骗(1)贷款诈骗从银行骗取资金的犯罪行为。(2)保险诈骗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3)信用卡和银行卡诈骗利用银行卡为载体,非法骗取钱物的犯罪行为。(4)合同诈骗三、贪污、受贿犯罪心理(一)贪污、受贿犯罪概述1.贪污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类型贪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3.现状2010-12-21南方都市报:今年11省部级高官获刑,其中7名被判死缓,4名被判无期徒刑1陈绍基广东省政协原主席2王华元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3王益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4皮黔生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委会原主任5黄瑶贵州省政协原主席6郑少东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7米凤君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8陈少勇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原秘书长9朱志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10康日新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11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史上最牛贪污犯河南省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在担任封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期间,贪污受贿上千万元,先后一千五百七十五次受贿,创下县委书记受贿次数之最“土地奶奶”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罗亚平,科级,高中学历,涉案金额六千万,一审被判处死刑。“三最”: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低劣直接往里走,就像回到自己家一样,进入到法庭当中,她就朝旁听席看了一眼,大概持续时间在一秒钟左右,停顿了一下,最后她就走到法庭正中,站那儿,罗亚平一直在静静听,一直听到法庭把宣判判决书宣读完之后,她才说了几句话,从语气上说,能感觉到底气非常足,中气非常好,而且回答比较正面,我听清楚了,我本人不服判决,我要求上诉。江西贫困县股长卷款亿元从2006年开始,国家级贫困县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利用职务之便,与当地信用社主任勾结,采取私刻公章等手段,连续多年从财政专项账户上套取资金9400万元,相当于这个国家级贫困县年财政收入的1/4。其间竟无人察觉,在安全抽身外逃后还主动打电话给单位领导泄露“机密”。(二)贪污、受贿犯罪的心理特征1、个人私欲恶性膨胀,物质占有欲强烈占有的需要:人人都想拿钱,满足需要拿钱的背后:贪婪与诱惑(50%)攀比失衡(占研究案例的20%)自傲(15%)为利益关系人牟利(11.7%)虚荣心(7%)2、侥幸心理突出3、职务优越感和自卑感并存职务优越感:是指因为自己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崇高的地位,自己能通过权力、通过工作结交各种关系,能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解决各种困难和处境,因此职务优越感基本上是一种精神上的优越。职务自卑感:是指因为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不自觉的接受了金钱至上的价值观,认为自己作为国家干部,虽然是科级、处级,但所挣工资无几,只够糊口,不足养家,认为自身的价值没有得到体现。4、消极的职业人格职业人格是指个人职业环境对其人格造成的影响。消极的职业人格主要表现为:1.权力私有化;2.权力效益化;3.权力图腾化(三)贪污、受贿犯罪的行为特征1、善于伪装,手段巧妙2、连续性强3、共同犯罪突出第二节暴力犯罪心理一、暴力犯罪心理概述(一)定义: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的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破坏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以及使这些法益受到威胁的行为。类型: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叛乱、暴动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纵火、爆炸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暴力犯罪:杀人、伤害、强奸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暴力犯罪:抢劫、绑架勒索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暴力犯罪:聚众斗殴妨害婚姻家庭的暴力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家庭成员(二)暴力犯罪的一般特点1、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青少年多数为14-25岁的青少年,高峰年龄为23岁2、具有突发性情绪控制能力差,遇到刺激,容易冲动3、犯罪动机的复杂性各种犯罪动机都可能出现4、犯罪的恶劣性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表现为对他人生命的非法剥夺和对他人身体的伤害,手段极其残酷。(三)暴力犯罪人的一般心理特征1、易走极端的报复心理表现为情绪易变,性情暴躁,容易冲动,心胸狭窄易走极端,有很强的报复欲,且手段残忍。2、畸形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表现为一切唯我,贪图享受,放纵自己,物欲、性欲膨胀,有强烈的占有欲,为达目的不计后果、不择手段,危害极大。3、扭曲的“社交”需求表现为对“哥们”讲义气,冒险敢为,拉帮结派,恃强霸道,喜欢挑起事端,易感情用事,攻击性强。4、不满现实的逆反心理崇尚腐朽的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蔑视法律,对犯罪有侥幸心理,为改变环境不惜铤而走险。5、较强的自卑心理缺乏自信,缺乏安全感,对未来悲观,不能正视现实。二、杀人犯罪心理(一)杀人犯罪的一般特征时间和地点:春季发生率最高:31%夜晚17:00-0:0042.5%白天8:00-17:0035.8%家中高于户外:发生在家中的案件比例高达49.1%犯罪人与被害人:多为熟人关系或有关系的人:相互认识的比例占76.2%被害人挑起事端中被杀:双方发生冲突的比例占77